案件导读:
宋女士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四周被围墙围住,租户无法正常经营,经代理人褚中喜律师努力,2015年9月2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在宋女士房屋四周设置围墙的单位为黄河中心商务区征收局。
2015年9月2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即申请人的房屋合法征收和征用的基础欠缺。
2016年8月25日,宋女士沈阳市向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其房屋四周设置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0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宋女士不服该决定,将其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初397号行政判决认定,宋女士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驳回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宋女士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立案,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7)辽行终714号终审判决,从立案到判决历经一年零五个月。
辽宁高院作出(2017)辽行终7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皇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后的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胜诉判决:
1.认定事实部分:
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认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在宋女士房屋四周设置围墙的单位为黄河中心商务区征收局。”有误,应予纠正。该复议决定并没有认定在宋女士房屋四周设置围墙的单位为黄河中心商务区征收局。
2.本案焦点问题
宋女士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是确认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其房屋四周设置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起诉请求是撤销了皇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0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焦点问题是宋女士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3.二审法院观点
辽宁高院认为,因宋女士申请复议的设置围墙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告知宋女士复议权利和复议期限。皇姑区政府在被诉复议决定中认定宋女士知道设置围墙的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皇姑区政府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宋女士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参照当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