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理应还钱”本所成功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尹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借给被告山西省孝义市镁铝有限公司470万,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以后迟迟不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根本没有还钱的意向。一方是手无缚鸡之力的普通老百姓,一方是资产庞大经营良好的大企业,原告不止一次的想找被告,但是根本没有谈判的机会。公司法人以及大股东都避而不见。原告无奈,只好启动诉讼程序。考虑到对方在当地的实力,原告决定委托万博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以后,我们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我方最终胜诉。
裁判结果
一审,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山西省孝义市镁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70万,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四支,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孝义市镁铝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而再此之前,被告一直辩称自己已经陆续还款305万,且不承认该借款有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的辩解不予认可。因被告已经偿还部分借款,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山西省镁铝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350000元;
2.被告山西镁铝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本金435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上述两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被告对该判决不服,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为缺乏明确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庭审焦点
本案二审过程中,存在两个焦点。第一就是被上诉人主张借款应按月息2.5%计算,而上诉人主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每月向被上诉人付款的方式、时间、金额等证据认定双方约定了利息,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也符合事实逻辑,本院予以确认。第二个焦点,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还款应该算作对本金的偿还,而不是对利息的支付。对于第二个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在结合借款本金、还款数额、还款时间、当地借款习惯等因素,以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均与被上诉人主张的按月息2.5%计算的金额相吻合,因此认定被上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