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284
开庭时间:2013年11月28日15时0分
开庭法院:秦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姓名:陈文秀
被告名称:咸阳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律师:褚中喜
承办律师:孙晓敏
律师助理:姚丽丽
简要案件: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咸环复议字(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受理。原告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该复议决定明显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于是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于2013年11月28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