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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吕珂律师在援藏期间获得的一起一审无罪判决
信息来源:本所吕珂律师在援藏期间获得的一起一审无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0/4/22 浏览次数:1950

                     本所吕珂律师在援藏期间获得的一份一审无罪判决

 

吕珂律师曾是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派驻西藏阿里地区的援藏律师,相应司法部号召,为藏民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刑事案件中,获得两起无罪判决的超好业绩,本案是其中之一。因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简介

年份:2015-2016

一审法院:西藏普兰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吕珂律师

案发经过

2015年10月被告人贡某与其弟自西藏普兰县运送一批货物至拉萨市。中途被武警边防人员检查发现其中有一袋豹骨,56公斤,案发。

控方主要证据

物证:豹骨及运输车辆

鉴定意见书:检出8只豹子头骨

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辩护发现问题

通过详细阅卷及数次看守所会见某,吕珂律师发现案卷中存在以下疑点:

1.现场照片显示贡某手持两根棒状骨物站立于一开口的麻袋前但并有能看出袋中所装为何物;鉴定意见书所鉴定的材料是8只豹子的头骨,并逐一编号而不是照片上贡某两手所持的棒状骨;

2.扣押物品清单系贡某被羁押以后补开的,且贡某手中的那份与控方提交法庭中的那份有不一致之处。前者无扣押见证人签字,而后者却有;

3控方提供的一位证人只能证明于案发前一晚与贡某同住看见有一只麻袋闻到屋里有臭味且看见贡某于案发当日清晨多次进出房屋,并与其弟一同捆绑车辆篷布,但不能证明看见贡某搬运该袋至车上;该细节侦查笔录及补充侦查笔录中均无体现;

4同案犯贡某之弟的供述只证明贡某知道袋中所装为尼泊尔商人所存放的骨头,无法证明贡某确切知道是豹骨;

5.从侦查卷及审查起诉卷宗来看,贡某知道袋中所装豹骨是在被查获以后。当时边防人员打开袋子,问他知不知道这是豹骨,他说知道。后续无论是海关人员还是检察官,均未明确讯问贡某在查获前是否对袋中所装为豹骨一事明知。

辩护观点摘要

结合以上发现的控方证据问题,吕珂律师当庭提出:本案物证的来源存在重大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8只豹子的头骨不能查明是否来自于现场照片所拍的麻袋中,更不能证明来自于被告人贡某的车上;贡某在查获前对袋中所装的骨头系豹骨不明知,更不知道有本案送检的8只豹子的头骨;扣押物品清单系作假,更加不排除有人畜意陷害被告人贡某。吕珂就此坚持,本案定罪的主客观方面均存在重大问题,控方证据不能达到有罪指控的目的,因宣告无罪。

一审判决

一审西藏普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告贡某无罪。

反响

上到院长,下至值庭法警,反响很大。此处省略150字。

反思

1.套用2000年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中主审法官的一名名言:也许放掉了一条漏网之鱼,但却保住了法律这张网。

2.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刑法规定

《刑法》中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具体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花豹为一类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吕珂律师作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不仅平时做事仔细认真、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出发的秉性却得到大家的认可;工作中勤于学习、恪尽职守、兢兢业业的态度也得到大家的称赞。

吕珂律师在担任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援藏志愿者律师期间,因其吃苦耐劳,热心公益,工作勤奋,卓越完成援藏任务的表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吕珂律师服务的阿里地区司法处法律援助中心同时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吕珂律师手机:13693690390(北京)

15332474306(西安)

 

特别说明:为了避免感染,减少流动,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将吕珂律师暂时派驻西安,临时负责陕西、山西、甘肃、西藏附近的案件,如有法律服务需求或委托,可就近与吕珂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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