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不服停业停产决定案二审扭转乾坤
本所讯(网管 龚玲)近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城建环保局作出的责令停业停产决定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确认该停业停产决定违法。二审反败为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余年前,经招商引资,某著名高校的一家校办企业落户人烟稀少的鄂州市某郊野。工厂迅速发展,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城市快速扩容,偏僻之地也突然车水马龙。仿佛一夜之间,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将工厂包围得严严实实。
搬迁新居后的居民觉得,和一家工厂为邻,开始不愿意,不时投诉。2016年9月,城建环保局一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工厂停产停业。该上市公司董事长联系到本所褚中喜律师,请求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褚律师将城建环保局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竟然认为城建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起诉。褚律师当机立断代理该公司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城建环保局局长携代理律师一同出庭。该院也高度重视,由行政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褚中喜律师从本案的认定事实、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正当合理、法定职权、案件定性等多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
鄂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褚律师出庭意见。该院认为,城建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超越法定职权、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城建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违法,一、二审诉讼费由城建环保局承担。
该责令停业停产被确认违法,随后的行政赔偿也将启动,企业的巨大损失也会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