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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5 浏览次数: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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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复 (201259

申请书:艾传安等6人。

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张庙村。

申请人代表:艾传安。

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张庙村81号。

申请人代表:艾传全。

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张庙村58号。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住所地: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1237号,以下简称鲁政土字【20101237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82行政复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在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原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不服鲁政土字【20101237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82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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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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