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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作出撤销原审裁定的行政赔偿裁定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次数:232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4)冀行终字第127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开平区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区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

原审第三人杨恩文,男,195757日出生,汉族, 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前白寺口村中街29号。

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4)唐行初字第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被拆除房屋 (位于开平区郑庄子镇唐丰路东侧、前白寺口村西侧)的实际承租人,而且其认为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一 定的财产损失故其与2009413曰的强制拆除行为应 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北 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一审时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

初步证明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综上,原审裁定 驳回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58 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平

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

代理审判员  江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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