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284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抗诉决定书
高检民行不抗(2012)59号
陈倩不服湖北高院(2009)鄂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