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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督办的毁林案被告经辩护走出看守所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7/14 浏览次数:3459
 
     最高检督办的新疆毁林案被告经褚律师辩护走出看守所
           
                来源:北京律师网     网址:www.148148.com
  
 
     本站讯(管理员 张英华)按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招商引资,并获得政府颁发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8年却成了滥用职权的犯罪嫌疑人,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办,经鉴定,检察机关指控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5亿元,要求法院从重处罚。 
    
    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禇中喜律师依法出庭辩护,指出本案不构成犯罪。经过两次共三天的审理,检察机关以“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随后,检察机关就此案再行起诉,禇中喜律师再次出庭就本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发表辩护意见,但仍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褚律师受托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后,采纳褚律师辩护意见,将一审法院自称的铁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仍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法院建议“控辩双方和解”,上诉人如认罪,法院直接适用缓刑。考虑到适用缓刑后工作和工资不受影响,家属和上诉人同意此意见。
 
    最终,法院终审改判上诉人“缓刑3年”。近日,关押一年有余的上诉人走出阿克苏市看守所,恢复自由。上诉人及其家人从新疆喀什给在北京的禇律师打来电话,感谢禇律师所作出的努力,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最高检通报新疆巴楚特大毁林案所涉渎职案查办情况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检27日通报了新疆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件所涉渎职案的查办情况。 据介绍,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件,共损毁国家重点公益林2.4万余亩,造成经济损失2.2亿元人民币。检察机关查办了巴楚县原副县长等5人在内的渎职系列案件。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胡达拜地·由努斯,2001年至2006年任巴楚县副县长期间,分管农业、农村、畜牧业、林业等工作,系该县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第一责任人。2002年以来,巴楚县所辖2个国有林场、7个乡连续发生大面积、成片毁林开垦行为,毁林开垦面积逐年增大。
    2005年底,该县夏玛勒胡杨林场原场长李修伟、原党总支书记外力·阿不都热依木等人滥用职权,以发展林果业为名,将林场所谓的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对外签订39份承包合同承包给他人开垦,导致大面积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
    承包商毁林开地期间,犯罪嫌疑人胡达拜地·由努斯严重不负责任,自行或在李修伟等人的陪同下多次到开地现场视察工作,认可该林场的上述做法。仅夏玛勒胡杨林场就毁坏国家重点公益林1.8万多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7亿多元。嫌疑人胡达拜地·由努斯还擅自批准开垦土地面积达3800亩,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目前,该系列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记者 陈菲
 

 

 

新疆特大毁林案又起波澜 亿元罚单谁来付?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2009-04-13 记者:廖雪丽 刘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又起风波。3月30日,由于不服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巨额罚单,承包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地的果农席永海、王舰国、陈奎将自治区林业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11月17日至20日,席永海等22名承包户收到新疆林业厅和新疆林业公安局同一天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收案款凭证》,被处以20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的罚款,累计超过1.2亿元。

席永海等部分承包户不服,将自治区林业厅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包开发还是毁林开垦?

2008年“巴楚县特大毁林案”改变了席永海的命运,辛苦投入换来的却是巨额行政罚单。

2005年12月,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根据发展林果业的总体指示精神,决定将该林场的林间空地和弃耕地用于发展林果业,林场编制出具体的《营造林规划项目》,报送县林业局审批。

12月28日,县林业局作出“巴林字(2005)第9号批复”,认为该规划符合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2006年年初,拿到“批复”的林场开始积极动员,对外宣传,进行招商引资。

席永海从河南老家来到新疆,承包林地发展林果业。2006年3月,同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闲置的弃耕地发包给席永海逐步建成经济林,发展林果业,并形成一定规模,承包期为30年。

席永海等承包户按照《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地上将红枣、核桃等与棉花套种。

然而,2008年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以“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传唤刑拘,最后在缴纳15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李修伟,也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侦查后,以滥用职权为由予以逮捕。

2008年11月17日至20日,席永海等22名承包户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林业公安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收案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不但对承包户处以罚款,还要求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原森林公安局收取的保证金变成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案”的罚款。

“天价罚单”的依据是什么?

自治区林业厅方面认定:席永海等人开垦的林地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早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防沙治沙天然荒漠林,却被席某等人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将其变为棉花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这个规定,林业厅依据最低的处罚额度进行罚款,其中,席永海非法占用、改变重点公益林用途2049.31亩,以每平方米罚款10元的额度计算,得出罚款额为13662134.98元。以此类推计算,处以王舰国罚款9925716.3元,处以陈奎9925716.3元。

随后,2009年3月18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疆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原场长李修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修伟不服,提起上诉。

到底该处罚谁?

席永海说:“我是农民,和林场签订了合同的。如果我的行为破坏了林地,是违法的,那林场早都应该有人来制止了,也不会让我去做啊。”

按照合同做事的席永海根本不知道自己哪里违法了,竟招来了这几辈子都还不起的“巨额罚款”。席永海说:“我觉得不公平、不合理。”

同时为席永海和李修伟辩护的褚中喜律师认为:席永海等承包户不应该受到这样的行政处罚,李修伟也没有“滥用职权”。

褚中喜说,夏玛勒胡杨林场在发包前已就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发展林果业编制了详细的规划,上报后获得了巴楚县林业局的同意,为此,还以“巴林字(2005)第9号”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复。席永海等承包户并没有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原告的所有行为均是按合同办事,没有改变林地性质,如有违法,那一定是夏玛勒胡杨林场在违法。

在李修伟案开庭前,褚中喜律师才拿到了县林业局的“巴林字(2005)第9号批复”,是对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编制的《营造林规划项目》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表示:该规划符合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褚中喜律师说:李修伟将林场林地承包出去的行为是依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并已得到认可。利用公益林空地和宜林地及弃耕地发展林果业是巴楚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李修伟只是执行者,其工作也开展得卓有成效,并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工作成果得到了县里有关领导的认可,林场所获收益也全部如实上缴财政。李修伟并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林场对外发包林地,并非“擅自”决定。

因此,褚中喜律师认为,将罚单落到承包者和林场头上,并不合法合理。

(本报记者:廖雪丽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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