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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7/14 浏览次数:2405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书

 

    (2005)荆法赔字第3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男,196637日出生,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峰律师。

赔偿请求人佘祥林2005510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雁门口镇人民政府考虑到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经济补助费20万元。本院与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协商,由本院依法支付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94.47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赔偿请求人佘祥林向本院申请并撤回其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事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由本院支付赔偿请求人佘祥林人身侵权赔偿金256994.47元(含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00五年九月二日

 

 

 

 

注:此案一度震惊全球,“佘祥林”三个字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冤假错案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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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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