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从败到胜的法律文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民申 3284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市XX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男,19XX年 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XX期X栋1单元XX楼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商混公司)、刘X、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综上,湖北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常礼贵
审 判 员 李 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 姗
书 记 员 秦 雯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通 知 书
筑检民监(2023)256号
关于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监督案一案,本院经审查决定提请抗诉,已于2023年12月25日报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特此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通知书
黔检民监(2024)3号
关于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与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刘X、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月9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XXX负责办理。
办公电话:0851-8669XXXX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东路二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6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民抗27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市XX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新城X期X栋X单元XX楼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刘X、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01 民终 5738 号民事判决,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监(202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淑婷
审 判 员 李道鸿
审 判 员 张利利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艳铭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