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讯(张英华 编辑)近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就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
此前曾就本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转而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同一个案件,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到申请抗诉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可谓“逆转”。如果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败诉后,并非不能“咸鱼翻身”,只要认定是错案,就可以申请抗诉,纠正错误的再审裁定。
附从败到胜的法律文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民申 3284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市XX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男,19XX年 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XX期X栋1单元XX楼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商混公司)、刘X、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综上,湖北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常礼贵
审 判 员 李 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 姗
书 记 员 秦 雯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通 知 书
筑检民监(2023)256号
关于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监督案一案,本院经审查决定提请抗诉,已于2023年12月25日报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特此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通知书
黔检民监(2024)3号
关于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与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刘X、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月9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XXX负责办理。
办公电话:0851-8669XXXX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东路二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6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民抗27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市XX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易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新城X期X栋X单元XX楼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贵阳XX商混有限公司、刘X、达州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01 民终 5738 号民事判决,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监(202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淑婷
审 判 员 李道鸿
审 判 员 张利利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艳铭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