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褚中喜律师团队共为7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争取到二审改判或发回
万博讯(张英华 编辑)2023年度褚中喜律师团队共为8名被告人二审无罪辩护,其中:5名被告人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名被告人中的2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释放;1名被告人被二审直接改判无罪;1名被告人从10年6个月改判2年6个月,因已被羁押2年6个月,二审宣判后恢复自由;仅1名被告人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8名被告人的案件,在被一审判决罪名成立时,都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5名被告人的案件是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类型;4名被告人是两次被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重刑。
褚中喜律师团队2023年度刑事案件二审无罪辩护“七胜一败”。而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2023年上半年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率仅为1.65%。存在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如果律师没有投入足够精力,不能将专业发挥到极致,缺乏钉子精神,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的概率也就是1.65%,成功极为渺茫。如果错案不能得到纠正,既有损律师个人品牌,也可能让司法工作人员留下职业隐患。
1.孙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裁判罪,二审改判
孙某原是某地级市人大代表、当地粮食仓储龙头企业董事长,因举报国储粮中的严重问题,又与当地县农商银行发生经济纠纷,遭到打击报复。当地县政法委召开由县检察院检察长、县法院院长、县公安局局长参加的“大三长会议”和由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县法院刑庭庭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参加的“小三长会议”。
在统一协调下,孙某被当地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并罚,判处10年6个月。上诉后,荆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法院经重审,仍以相同的罪名判处孙某相同刑期。再次上诉后,今年4月,二审认定孙某华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改判孙某华2年6个月。
2.周某被控所谓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周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根据公司的安排,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张银行卡交给公司使用。因为公司对公账户受到限制,而公司的业务活动有时需要从账外小金库用现金给付供货商一定比例的价差补贴,而周某的银行卡承担了公司账外账“小金库”的收支任务。因为公司财务管理缺失,收支票据混乱,周某被指控构成职务侵占罪。
某县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3年实刑。周某不服,提请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县法院经重审,再次以相同的罪名仍判处周某3年实刑。第二次上诉,今年上旬,市中院撤销原判,改判周某无罪。县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周某近30万,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狄某被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二审裁定发回
狄某是某县级市粮食局原局长,为了化解下属企业对某银行的500余万元历史遗留贷款,经粮食局集体讨论决定后,决定将下属企业的一批无法变现的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一家民营企业。为此,粮食局与民营企业签订资产债务转移协议。经营企业在获得资产使用权后,应当承担某银行的500余万贷款的清偿义务。因银行上市需要,将该笔贷款列入呆账死账,民营公司也未偿还银行贷款。
另外,粮食局下属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期间,对一起资产未作评估。同时,狄某经粮食局集体讨论后,允诺某下属企业将一笔呆账死账收回后,粮食局与民营企业按各占50%的比例分成。监察委经过调查,认为狄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也是按三罪名判处狄某5年8个月。上诉后,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重新回到一审法院,在2023年的最后一天,狄某被释放。
4.被控所谓滥用职权罪,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衣某是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根据合作协议并在征得某县级市政府和征收办公室的同意后,对涉案建设项目内的老旧房屋实施协议动迁。为了加快动迁速度,给予了部分动迁户较为实惠的补偿标准,在动迁完成95%以上时,与领导很熟的当地商人看上了该地块开发的价值,从中搅局。市政府提出解约,衣某则向上反映,而市监察委以“”衣某所谓受委托行使动迁职权时,滥用职权,对被动迁户超标准补偿,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留置调查。
所在的县级市法院一审以所谓衣某国构成滥用职务罪判其3年,上诉后,齐齐哈尔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在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再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衣某国3年。再次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今年10份第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级市法院第二次重审已开庭,目前等待第二次重一审判决。
5.被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二审裁定发回
张某的父亲生前在家里练习F轮功,去世后,张某与弟弟妹妹们一起将父亲遗留下来的可能涉及F轮功内容的书籍、刊物、佛龛等物品移到相邻的自己的家里。因为当时正处于疫情防控,没有来得及处理。一次,张某所在小区附近的一个共享单车篓里发现了几张F轮功宣传品,而公安机关称张某民曾经过该路段,认为张某有传播嫌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检察官故意轻描淡写地诱导张某的家属认罪认罚,称可以不起诉。在获得所谓自书认罪书后,向法院起诉。一审认定张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名成立,判处其2年实刑。上诉后,坚持无罪辩护,呼和浩特市中院于2023年11月1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余某被控滥用职权案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他人的推荐下,余某与某公司合作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余某比较低调,一般只负责筹措资金,让合作伙伴走到前台,成立项目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对涉案建设项目进行运作。因为自己的合作对象与当地政府发生投资纠纷,合作对象也被当地司法机关以莫须有的罪名起诉。余某受到波及,当地以余某未能正确使用政府部门成立的临时部门的印章而指控余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市法院一审认定余某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判处其3年实刑,余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合作对象最终无罪释放,投资行政纠纷在一、二审败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合作对象的刑事和行政案件的阶段性胜利,对余某被控滥用职权案具有促动作用。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开庭,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被控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四罪被二审发回
2006年某国有企业全员买断,改制为民营公司,于某作为大股东成为该民营公司董事长。民营公司因与当地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发生经济纠纷,在市中院、自治区高院、最高法院一审、二审、再审败诉后,疑似对于某进行诬告陷害。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对十六年前的国有国有企业改制进行核查,最终认定于某在改制中所谓贪污国有资产近3000万。
调查终结,监察委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部分听取无罪辩护意见,认为于某虽不构成诈骗罪,但仍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虽无罪辩护,一审法院仍以于某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判处于某13年,一审法院认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不能成立。上诉后,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总结:202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常态化!最高法按季度对外公布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一文,2023年上半年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率仅为1.65%,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率仅为3.35%。
于是有律师和专家学者戏言:“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或发回率仅1.65%,100起刑事二审案件只有1.65起能被改判或发回,如果有1起刑事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辩护律师就如同中了彩票一等奖;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或发回率3.35%,100起民事案件中只有3.35起二审能被改判或发回,如果有1起民事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代理律师相当于中了彩票二等奖。”虽是调侃,但确实说明,无论二审刑事辩护或二审民事代理,要想改判或发回,需要付出百倍的努力。
2023年已经过去,2024年就在眼前,回首往事,有苦有累,有泪有汗,酸甜苦辣,但2023年注定是褚中喜律师团队执业成就感最高的一年。2024年,褚中喜团队继续砥砺前行,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和智慧,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错误或疑点,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