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民申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xxx东街。公民身份号码:610126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x 7 号楼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05x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xx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xx区xx街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422201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申请人徐xx丈夫。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公民身份号码:442527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xx市xx区新xx巷。公民身份号码:320902xxx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xx区xx办事处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01xx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李xx、陈xx、陕西xx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xx、林xx、杨xx、原审第三人李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 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艳华
审判员 胡国庆
审判员 喻富林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明伍
书记员 胡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