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内01刑终248号
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莉君(化名),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xx文化,xxx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xxxxxx自治区xxxx市xx区,捕前住xxxx市xx区xxx路xx花园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202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xxxx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 6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莉君犯xxxx罪一案,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内01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莉君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及时处理。被告人章莉君不服,以其不构成xxxx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陈x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章莉君及其辩护人褚中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静然
审判员 杨光宇
审判员 贺庆忠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丽诗
书 记 员 杜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