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内07刑终149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扎兰屯xx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法定代表人,扎兰屯市xx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xx街xx局家属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22年2月1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2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狄x(曾用名狄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xx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xx街xx局家属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22年2月1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3月25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22年8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苗,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xx犯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指控原审被告人狄x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23年8月11日做出(2022)内07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xx、狄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xx及其辩护人褚中喜、冯力、上诉人狄x及其辩护人刘永明、陈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xx、狄x犯贪污等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继军
审判员 胡 枫
审判员 玉 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0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越
书记员 邓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