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讯(张英华 编辑)今日上午,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一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接受委托后,褚中喜律师几乎每周去一次呼和浩特,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提交各种法律文书。呼市中院的二审刑事裁定,意味着本案将发生重大转机。
该案是褚中喜律师做律师以来在呼市中院二审无罪辩护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同时也是褚中喜律师在呼市新城区法院办理的第二起刑事辩护案件,更是褚中喜律师在2023年已收到的第三份二审胜诉刑事裁判。此前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无罪辩护的两案,一起被荆州中院二审直接改判无罪,一起被齐齐哈尔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褚中喜律师在呼市中院无罪辩护的另外两起案件,在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一起被呼市回民区法院重审作出有罪判决后二审改判无罪,一起经呼市新城区法院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两案都实现无罪结果。前案曾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评为“2019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后案曾被评为“中律评杯(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附三份刑事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内01刑终248号
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莉君(化名),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xx文化,xxx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xxxxxx自治区xxxx市xx区,捕前住xxxx市xx区xxx路xx花园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2022年6月15日因涉嫌犯xxxx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 6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莉君犯xxxx罪一案,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内01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莉君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及时处理。被告人章莉君不服,以其不构成xxxx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陈x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章莉君及其辩护人褚中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静然
审判员 杨光宇
审判员 贺庆忠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丽诗
书 记 员 杜 柯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内01刑终28号
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凯(化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族,大学本科文化,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xx楼xx单元xxx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凯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18)内01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王凯退赔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三、已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冻结的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xx县宗地编号为xxxxxx地块土地使用权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置。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检察官助理李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凯及其辩护人褚中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凯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佳娜
审判员 田小芳
审判员 任 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 捷
书 记 员 丁 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内01刑终78号
抗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xx文化,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xx省xx市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地xx省xx市,住xx省xx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5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内01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xx无罪。宣判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佳娜
审判员 赛 罕
审判员 田小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