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褚中喜律师代孙先生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得成功
万博讯(张英华 编辑)昨日,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一份特殊而珍贵的《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孙国友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这意味着对方拖欠孙国友先生10余年的千余万元的工程款将有了着落。
孙先生与对方当事人之一签订《桥梁施工承包合同》后,带领百余民工开始施工。严寒酷暑,风里来雨里去,工程虽顺利完工,但工程款被拖欠。孙先生先自行垫付了百余人的“血汗钱”,开始法律诉讼。经过反反复复,包头市中院一审判决对方应支付孙先生工程款近千万,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孙先生全部起诉,其理由是“重复起诉”。
在7年前,褚中喜律师曾帮孙先生起诉某央企,要求某央企承担排污毁林的侵权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该央企赔偿孙先生损失720余万元。孙先生在拿到内蒙古高院的二审裁定后,决定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经过案情研判,褚中喜律师认为内蒙古高院的裁定是错误的,正式接受委托。
按照当时的规定,对各地高级法院的二审裁判,除认为法律适用错误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两种案件外,一律向各地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这一审判制度改革曾引起理论界、司法界、实务界的“热议”。本案是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二审裁判,如果再向该院申请再审,褚中喜律师预判,被驳回的可能性极大。
为避免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被移送到内蒙古高级法院,在拟定再审申请书时刻意回避了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质疑,而仅针对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褚中喜、冯力律师代孙先生起草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后,经过审查,正式受理该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调卷、听证等均受一定程度影响,褚中喜、冯力律师不断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与案件承办人沟通,陈述对孙先生有利的法律规定。今年4月初,孙先生因“跪求供水事件”而家喻户晓,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裁定提审本案,并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539号”《民事裁定书》,这意味着孙先生到京城“告御状”获得实质性突破,有望在最高人民法院为这起曾历经10余年的“马拉松诉讼”画上句号。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申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国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XXX综合楼X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 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金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柴家梁(公园路办事处第四街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X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东路与文学道交叉路口。
负责人:曹X,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X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X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XX路6号。
再审申请人孙国友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碧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维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终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国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孙晓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