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加祥,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镇东街。公民身份号码:610***19560815****。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远山,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11号**7号楼1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9550905****。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深远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66 号。
法定代表人:岳如玲,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许萍萍,女,汉族,1979年 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9791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兵,被申请人许萍萍丈夫。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岳如玲,女,汉族,1957年8月 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6号楼4单元6楼。公民身份号码:442***1957081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嘉佳,男,汉族,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20***19540717****。
原审第三人:田一宇,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办事处****9组。公民身份号码:420***19660108****。
再审申请人宋加祥、张远山、陕西深远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萍萍、岳如玲、杨嘉佳、原审第三人田一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 民初 ****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加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