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某市某巷1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巳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江
审判员 林志农
审判员 龚 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莹莹
书记员 曾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