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褚中喜律师三年八个月的辩护,最终检察院撤诉,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诉。曾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港商陈君(化名)今日恢复自由,走出曾被羁押了三年十个月的讷河市看守所,这意味王琼无罪。
港商陈君应邀至黑龙省讷河市投资,因疑似请求市政府履行投资协议,市政府给市公安局去函,要求对港商进行调查,表功心切的办案人员在子虚乌有的所谓“诈骗”上大做文章。历经两次一审十三年有罪判决,两次二审开庭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检察院撤诉。
在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两次二审开庭中,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庭检察官认为,一审以“诈骗罪”判决王琼十三年有期徒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就此案,讷河市有关方面曾向北京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褚中喜律师投诉,最终经调查,投诉不成立。褚中喜律师顶住压力,实名向各级司法、纪检、监察、人大、政法等机关对一手“炮制”本案的当地某领导干部进行投诉与控告,该领导干部被纪委、监察委留置调查。
每一起无罪辩护案件,对律师而言,都是千锤百炼,九死一生,伴随着无数个不眠之夜和挑灯夜战。褚中喜拟定的《打开手铐-无罪辩护思路》书稿,收集了褚中喜律师历年经无罪辩护后走出看守所或监狱的二十个案例,王琼手铐被打开,此案正好入编。
附: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黑0281 刑初2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君(化名),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香港永久性居民,汉族,大学文化,嘉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湖区幸福小区3单元201室。
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被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君犯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281 刑初 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君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黑02 刑终 3**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于2021年4月22 日作出(2020)黑 0281 刑初 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君对该判决不服,再次上调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黑02刑终2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以黑讷检公诉撤诉(2022)2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发生变化,故决定对陈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兴东
审判员孙宏英
审判员 张颖
二0二二年四月十二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黑 02 刑终 3**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香港永久性居民,汉族,大学文化,嘉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湖区幸福小区3单元20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18 年 6 月1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8 日 因被逮捕。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谷焕平,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君犯诈骗罪一案,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18) 黑 0281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陈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陈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陈君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君因涉案项目,收取被害人衣志国人民币 400 万元的事实清楚,但将该款项认定为加盟费、保证金的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2018 )黑0281 刑初1**号刑事判决;
二、 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潘书东
书 记 员 董 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 黑 02 刑终 2**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陈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香港永久性居民,汉族,大学文化,嘉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湖区幸福小区3单元201室。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18 年 6 月1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月 18 日因被逮捕。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君犯诈骗罪一案,于 2019年 11 月 15 日作出 ( 2018 ) 黑 0281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2020 年 8 月 6 日作出 ( 2019 ) 黑 02刑终 3**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 年 4 月 22 日作出( 2020 ) 黑 0281 刑初 1*9 号刑事判决 ,认定: 一、被告人陈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 元;二、被告人陈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陈君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君诈骗一案时未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 2020 ) 黑 0281 刑初1*9 号刑事判决 ;
二、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潘书东
审判员 王芳芳
书记员 杨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