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21)鄂刑申125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鄂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洪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鄂刑终2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洪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洪某之妻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合议庭由三人组成不合法,应由七人组成;2.二审法院变相剥夺了洪某的上诉权。二审期间,洪某虽然递交了撤诉申请,但洪某在2020年11月10日已委托其辩护律师书面撤回了之前撤回上诉的申请,其辩护律师也于当日将洪某的申请通过短信和电话告知了二审法官,但本院仍然作出准许洪某撤回上诉的刑事栽定,剥夺了洪某的上诉权;3.原判认定洪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上诉人洪某在申请撤回上诉后又反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继续进行二审审理。本院二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剥夺了洪某的上诉权,审判程序违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