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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再审胜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8 浏览次数:170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民申487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x,女,19x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女,19x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再审申请人邓x因与被申请人胡x、欧xx、欧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3民终10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关于一笔280万元的案外还款的认定程序违法并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公正判决。1.上海领众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众公司)代欧x还款280万元应如何抵扣债务,一审法院认定思路明确,处理公平合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诉求,邓x虽对该结果不服,但考虑上诉周期长,未选择上诉。2.二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有关事实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脱离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将协议约定的280万元认定为优先偿还欧x担保的债务,该认定明显背离协议笫七条、第十一条约定。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处理280万元债务后,邓x应将相关股权资料移交给领众公司。协议签订后,邓x依约移交了资料。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表明双方解决的案外债务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二审法院无权随意解释协议内容。(二)二审判决的逻辑及语境解释存在错误。1.一审判决充分考虑协议签订的原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偿债能力及风险因素,认定及分配合理。2.争议380万元债务有胡x的房产担保,该担保足以覆盖该债务本息,邓x无须为该债务的抵偿与领众公司达成抵偿协议。3.因欧x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且领众公司对欧x借款金额无法准确判断,故对相关债务进行概括表述,导致协议内容约定存在争议,但领众公司是处理与其股权有关的欧x的欠款。4.在欧x借款288万元时以其持有的与领众公司相关的股权作为非典型担保,约定在欧x不能偿还债务时,邓x可以取代其股东身份。事实上,邓x凭借欧x的股权委派书及资料向领众公司主张权利。5.二审法院若要改变一审判决有关认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风险的释明,但是其并未要求当事人举证,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三)邓x收集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二审判决有关协议内容的解释存在错误。邓x与领众公司的代理律师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表明,领众公司代为还款后,多次要求邓x将股权资料及委派书移交给领众公司。记录的内容足以证明协议所处理的债务。(四)邓x有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证据。欧x在其与领众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中,不认可领众公司代为还款的事实,领众公司答辩则认为是代欧x偿还280万元借款,而非胡x或欧x作为担保人的债务。综上,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缺乏依据,处理明显不公,故申请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胡x提交书面意见称,案外借款应从本案争议中予以排除,领众公司代偿的280万元应当定性为偿还本案借款本金的行为,邓x再审申请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欧x称,邓x不能证明案外借贷的事实成立。邓x未在本案中主张案外借款,也未另案起诉,故法院不应对案外借款是否被抵偿进行审查。协议关于抵偿范围非常明确,即欧x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而欧x担保的债务仅为本案债务。邓x主张案外借款系由欧x以股权担保缺乏证据证明。邓x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邓x向本院提交微信记录、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关证据内容如下:(一)邓x称微信记录为其与领众公司代理律师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邓x收到对方发出的聊天内容如下:请将欧某拖欠贵方280万元本金的那套债权凭证原件交给我方,并请贵方协助盖章出具一份确认函,确认贵方收到我方的280万元款项,欧某无需再向贵方归还这笔280万元的借款。(二)民事起诉状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0113民初25200号民事裁定的有关内容为,欧x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解除并要求领众公司返还合作价款670万元,称其委托案外人邓x向领众公司转账合计478万元。领众公司答辩意见为,邓x称欧x在领众公司的权益均转由邓x所有,李某出面协调,最终领众公司代欧x偿还邓x280万元。(三)两份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借条等证据内容显示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情况、邓x要求欧x出具行使股权委派书的过程、邓x与领众公司代理人协商签订协议书的过程。

x质证确认证据一、二及三中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是对其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三中的其他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胡x确认三中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是对其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三中的其他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x于本院听证中称,其向欧x提供的案外借款中,有一部分为由邓x向领众公司转账支付200万元,其中150万元应在本案处理,另外的50万元借款已在罗湖法院处理。欧x确认还款承诺书、补充协议上的签名为其所签,亦确认有银行流水的转帐为其向邓x借得的款项,但主张承诺书内容中的手写字体为他人事后所写,并非其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领众公司代为偿还的280万元是否用于偿还本案争议借款本息。本案一审纠纷发生前,邓x与欧x之间实际发生两笔债权债务,分别为本案争议的由欧x担保的借款本息,以及欧某向邓x借得的案外借款本息。在上述两笔借款实际交付后,邓x、案外人深圳市创高公司与实际收款人领众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领众公司代欧x偿还债务本金。其中鉴于第三部分明确,邓x与案外人创高公司认为,欧x是拖欠创高公司及邓x及其关联方借款债务的担保人,还是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并确认欧x应归还的本金为580万元。该部分内容表明双方解决债务的大致背景。《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抵偿的债务为欧x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针对邓x、创高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归还的借款本金或其他债务款项本金。第六条笫二项以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领众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作为充抵欧x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且邓x、创高公司或其关联方不得就代付款项重复向欧x或其担保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二审法院综合上述条款内容认定领众公司代偿的280万元应优先抵偿欧x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担保的借款本金,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x主张《委派书》《补充协议》实为欧x为案外借款提供的股权让与担保。但该约定系与欧x本人与邓x的借款相关,不符合上述抵偿协议所确定的欧x为他人对邓x所欠债务而提供的担保情形。此外,微信记录有280万元借款债权凭证的表述,但是该记录是否为领众公司的意思表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该借款债权与邓x于本案主张的借款本金288万元亦有一定差别,故在缺乏其他有力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否定《协议书》所约定的抵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的担保之债范围。至于欧x于另案提出的事实主张,尚未经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故不影响本案争议事实判断。邓x关于抵偿债务为案外债务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事实认定,依法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故邓x以二审法院未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为由主张二审法院违反程序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邓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饶  清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徐玉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翔华

书记员    肖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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