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鄂10刑终155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9,汉族,小学文化,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住XX县XX铺镇XX山路X号。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2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52,汉族,初中文化,XXXX股份有限公司厂长,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住X县章X镇X村七组。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8日传唤到案,同年5月19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湖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
X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XX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X犯职务侵占罪-案,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鄂102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孙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周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孙X违法所得人民币5946289元,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孙X、周X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孙X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有:1.原判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不足,其行为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原判对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其无非法占有公司的主观故意;3.原审立案程序违法。上诉人周X以其交给孙X的质押物销售款用于了X公司生产经营,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仕红出庭依法履行职务,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褚中喜、湖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龚X接受孙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湖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接受周X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笫一款笫(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X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潘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