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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8 浏览次数:1466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鄂10刑终155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X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9,汉族,小学文化,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住XX县XX铺镇XX山路X号。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112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22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52,汉族,初中文化,XXXX股份有限公司厂长,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住X县章X镇X村七组。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518日传唤到案,同年519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湖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

X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XX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周X犯职务侵占罪-案,于202146日作出(2020)102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孙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周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孙X违法所得人民币5946289元,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孙X、周X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孙X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有:1.原判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不足,其行为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原判对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其无非法占有公司的主观故意;3.原审立案程序违法。上诉人周X以其交给孙X的质押物销售款用于了X公司生产经营,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仕红出庭依法履行职务,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褚中喜、湖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龚X接受孙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湖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接受周X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笫一款笫(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X县人民法院(2020)102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潘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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