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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周女士起诉重庆市政府及沙坪坝区政府案一审胜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次数:2267

本所讯(陈苗)今日,本所姚丽丽律师、陈苗实习律师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沙府[2016]161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井口镇二塘村等4个村11个社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违法;确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21]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委托人周女士是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村村民,其在《征地批复》范围内有承包地。2016年沙坪坝区政府作出批复,2020年因滨江路改造工程项目拟征用周女士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周女士一直没能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遂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却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周女士委托本所提供法律帮助,两代理律师代周女士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以及沙坪坝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批复。

重庆市五中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沙坪坝区国土分局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未告知权利人提出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时间,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程序违法,重庆市政府作出维持该批复的复议决定亦违法。本案虽已被确认违法,但周女士尚未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本所将继续为周女士提供法律帮助。

 

附:重庆市五中院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 渝05行初268号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x12月x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

委托代理人姚丽丽,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苗,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

委托代理人曾静,重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潸,重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凤天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常斌,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丹,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贤德,沙坪坝区征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简称沙坪坝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苗、姚丽丽,被告重庆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曾静、唐潜,被告沙坪坝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韦丹、柯裴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政府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渝府复[2021]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178-1号《复议决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沙坪坝区政府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批复;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沙坪坝区国土分局根据重庆市政府依法作出的《征地批复》拟订了《补偿安置方案》,沙坪坝区政府在该方案征求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后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政府决定维持沙坪坝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井口镇二塘村等4个村11个社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沙府[2016]161号)(简称161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原告诉称,其长期生活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双碑村。2020     年初,因滨江路改造工程项目拟征用原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2021年2月5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了沙坪坝区政府161号安置方案批复。沙坪坝区政府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没有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 征地程序违法,但重庆市政府未审查,沙坪坝区政府在作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是否有原告签字确认的材料,是否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亦未查清原沙坪坝国土分局向沙坪坝区政府报批时是否提交了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材料等。故重庆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l、撤销被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178-1号《复议决定》;2、撤销被告沙坪坝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161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市政府辩称,被告作出178-1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举示以下证据:

l、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邮寄凭证;

3 、行政复议答复书;

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邮寄凭证。

证据 1- 4 拟证明重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被告沙坪坝区政府辩称,其对原区国土分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审批的法定职权和职责,作出的161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程序合法,原区国土分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沙坪坝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举示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l、征地批复及附件。

2、征地公告。

3、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照片情况。

5、征地动员大会及组织听取意见的照片情况。

6、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征收井口镇二塘村等4个村和9个社集体土地补充安置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源文【2016】422号)。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沙府【2016】161号)。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第一,沙坪坝区政府对原沙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报送的请示,经审核,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未收到群众提出的异议,依法予以批复。第二,沙坪坝区政府批准的161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第三,2016年12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过公告形式已经告知了涉案批复的存在,原告在2021 年3月5日才提起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期限。

第二组证据: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

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第二组证据拟证明:第一,现行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规范。第二,沙坪坝区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符合重庆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使用的法律规范。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重庆市政府举示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沙坪坝区政府对被告重庆市政府举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沙坪坝区政府举示的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无证据证明在上报重庆市政府批准用地前,沙坪坝区政府就已履行报批前的拟征地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听证程序,而该程序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证据2征地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做好公示资料收集,在征收现场所在村社居民点设立专栏进行公示。换言之,应采取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帖,并在纸质媒体刊登、互联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方式实施。而本案中,即便沙坪坝区政府曾在村委会办公室予以张贴,但并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不能视为上述文书已依法送达。证据3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证据4征地公告等公示照片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照片无原始载体,即取得电子数据的手机、照相机等设备被告未当庭提交,故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无法证实该证据的收集人、形成时间、形成场所等,照片记录的信息存在缺陷,仅拍摄了部分行为或局部图像等。证据5征地动员大会等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证据6的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听证异议期并未达到1个工作日,程序违法。证据7合法性应由人民法院判断;证据8-11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沙坪坝区政府对被告重庆市政府举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政府举示的证据1- 4,沙坪坝区政府举示的证据1- 11,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重庆市政府作出《征地批复》, 同意沙坪坝区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同意沙坪坝区政府征收井口镇二塘村娅口社、牛角坟社、坪上社、杨家滩社,井口村村集体、复兴社、丁家山社、陈堡社、黄金坡社,南溪村双璇子社、郭家岚娅社,双碑村陈家梁社、左家院社、挂榜山社集体农用地51.3275公顷(其中耕地32.3449公顷)连同集 体未利用地2.2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15.4199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8.9479 公顷。

原告系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挂榜山组村民,其在《征地批复》范围内有承包地。

2016年11月18日,沙坪坝区政府作出《征地公告》,载明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范围及征收土地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等事项,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了张贴公示。

2016年12月7日,原沙坪坝区国土分局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附件包含了《征收井口镇二塘村等4个村11个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简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了拟订依据,土地征收情况及安置情况,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房屋、青苗、附着物补偿,过渡费、搬家费、搬迁补助费,交地期限等内容,对《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含《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了张贴公示。

2016年12月21日,原区国土分局向沙坪坝区政府报告,作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征收井口镇二塘村等4个村11个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沙国土资源文( 2016 ) 422号,简称《请示》),载明:《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已满,未收到群众提出异议的申请,请沙坪坝区政府予以批准实施。

2016年12月22日,沙坪坝区政府根据《请示》,对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了161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载明了同意按此方案实施等内容。

2021年1月26日,重庆市规资局根据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向原告公开了《征地批复》等文件。原告不服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案涉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政府有权对沙坪坝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政府作为法定复议机关,其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沙坪坝区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此,原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通过协调、裁决程序予以解决, 本案仅对沙坪坝区政府作出涉案《批复》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涉案《批复》批准同意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中安置对象、安置标准等实体内容不作审查。

其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案中,原沙坪坝区国土分局在沙坪坝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该程序合法,但该局未在该公告中告知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具有提出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时间,违反《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关于权利人对提出意见和要求听证期限的规定,公告期亦不满十个工作日; 沙坪坝区政府在对原沙坪坝区国土分局报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批复时,未对该方案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作出批复,故沙坪坝区政府作出批复的程序违法。鉴于征地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原告如对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有异议,可申请协调、裁决,因此该违法行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该批复行为应予确认违法,不予撤销。因此,沙坪坝区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程序违法。

重庆市政府收到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但由于沙坪坝区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故重庆市政府作出维持该批复的复议决定亦违法。

综上,沙坪坝区政府作出的161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程序违法,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沙府( 2016) 161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井口镇二塘村等4个村11个社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违法;

二、确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21]17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华荣

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

人民陪审员  高 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彦波

记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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