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华国际)因诉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单方解除项目投资协议一案,不服某省高院(2019)X行终604号行政判决,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4313号行政裁定,指令该省高院再审本案。
本案中,益华国际与市政府先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及“项目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变更了项目用地位置及面积,同时约定益华国际取得项目建设净地后,建设工期为18个月,事实上变更了原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该补充协议应当视为益华国际与市政府达成一致对原协议的变更。协议约定,益华国际应在取得项目建设净地后进行建设。
在市政府一直未提供净地,且原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已经被补充协议变更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益华国际未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在2015年9月末前完成项目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违背协议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审在对案涉项目的征收责任主体、征收行为的依据及案涉多家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案件事实未予查明的情况下,认定益华国际未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拆迁,导致征收补偿费支付数额超过规定致使案涉地块拆迁工作停滞多年,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缺乏相关事实根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最终,某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X行终604号行政判决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X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