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2020年8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冯力、刘亦含代理的宋某诉沈阳市皇姑区政府强拆一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宋某的房屋强拆行为违法,并由沈阳市皇姑区政府承担诉讼费。在代理该案的过程中,宋某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给其的皇姑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中,发现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的皇征补字(2020) 第(001)号征收补偿决定。
宋某认为,此前的征收已被确认违法,征收补偿决定前置行为合法性缺失,并存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未提供产权置换方案、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对、房屋估价的价值时点不对等一系列问题,遂委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3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及梳理的十项重要证据,并在庭上对被告皇姑区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提出了严肃的质疑。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并于2020年11月17日下达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各项补偿费用的权利主体未予明确,认定事实不清。 案涉评估报告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即2014年2月20日为价值时点,但评估报告作出日期为2019年12月,补偿决定作出日期为2020年1月,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被告未说明迟延原因以2014年为价值时点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作出补偿决定,依据不足。 而且案涉评估结果系公告送达 ,公告期未过被告即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亦不合法。
综上,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皇征补字(2020)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