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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辽宁省高院指令沈阳中院就宋嫚案另组合议庭再审
信息来源: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朱科 发布时间:2021/8/24 浏览次数:1339


宋嫚每年租金198万的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商业门市房,突然被设置围挡,困得水泄不通。就强行设置围挡的合法性问题,宋嫚与沈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沈阳市皇姑区政府、沈阳市皇姑区征收办、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等进行两轮法律博弈,均得到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支持。

第一轮法律博弈的结果是辽宁省高级法院否定了沈阳市中级法院及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的一审判决和驳回行政复议决定。第二轮法律博弈的结果是辽宁省高级法院否定了沈阳市中级法院及和平区法院的“叫板”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判意见的一、二审判决,指令沈阳市中级法院再审。


一、第一轮法律博弈取胜

接受委托后,本所褚中喜律师就房屋征收决定向沈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获得两个结果:一是设置围挡是沈阳市皇姑区征收局干的;二是皇姑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要解决租金损失赔偿问题的前提是先确认强行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2016年8月26日褚中喜律师代宋嫚向皇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行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是有二:一是皇姑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采用中断水、电、气、热和道路通行的逼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019年10月9日,皇姑区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以“宋嫚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为由驳回。宋嫚当然不服,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起诉皇姑区政府,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审理,沈阳市中级法院也认可皇姑区政府的“宋嫚行政复议超期”的理由,并判决驳回起诉。

喜欢较真的宋嫚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辽宁省高级法院采纳宋嫚的上诉意见和褚中喜律师的出庭意见,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宋嫚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期。

为此,辽宁高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沈阳中级法院原审判决;2.撤销皇姑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3.责令皇姑区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皇姑区政府承担。


二、第二轮法律博弈再次取胜

2019年1月28日,皇姑区政府根据辽宁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宋嫚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皇姑区城市更新局(皇姑区征收办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能改由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行使)强行设置围挡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皇姑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异地的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设置围挡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皇姑区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并裁定驳回起对设置围挡的行为和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

褚中喜律师本认为几乎可以100%胜诉的行政案件,最终竟然被裁定驳回起诉。宋嫚依法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结果是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沈阳市中级法院几乎是复述了一次和平区法院的观点。

宋嫚继续委托褚中喜律师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沈阳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与和平区法院的一审行政裁定是在“叫板”辽宁省高级法院在原终审判决中已经认定的“设置围挡行为已对宋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裁判意见。原一、二审裁定错误,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

近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本案。

该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宋嫚曾于2016年8月25日针对设置围挡行为向皇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皇姑区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宋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7)辽行终714号行政判决,以宋嫚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判决撒销一审判决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皇姑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据此,生效行政判决已经认定宋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设置围挡行为已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皇姑区政府已经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设置围挡行为的情况下,原一、二审法院又以设置围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宋嫚的起诉,显然与生效行政判决相矛盾,依法应予纠正。

 

附判决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辽行申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嫚,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更新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莲,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该区政府区长。

宋嫚诉沈阳市皇站区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皇姑区更新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设置围挡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辽01行终1130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宋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宋嫚曾于2016年8月25日针对设置围挡行为向皇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皇姑区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宋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7)辽行终714号行政判决,以宋嫚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皇姑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生效行政判决已经认定宋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设置围挡行为已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在皇姑区政府已经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设置围挡行为的情况下,原一、二审法院又以设置围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入宋嫚的起诉显然与生效行政判决相矛盾,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宋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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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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