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二审的港商王琼“诈骗”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发回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前,讷河市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琼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万。
时间回溯到7年前,经招商引资,在2013年8月24日,王琼任法定代表人的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讷河市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讷河市政府提供“五通一平”的五万平方米净地作为项目用地,建设小商品城。
因为地块置换,该项目进展并不顺利,2018年初,王琼请求讷河市政府尽快提供约定的建设用地,同时向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等政府机关反映和求助。不料,2018年6月11日,讷河市公安局到深圳王琼的住所将其“跨省”抓捕,理由是合同诈骗。随后,王琼的家人联系上褚中喜律师,并几次到律师事务所,希望褚律师能为王琼辩护。经过一个多月的考虑和研判,褚中喜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无罪案件,正式决定接受委托。
褚中喜律师分别向讷河市公安局和讷河市检察院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但未被采纳,案件最终被公诉至讷河市法院。在一审开庭中,褚中喜律师和当地谷焕平律师共同为王琼作无罪辩护。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在第二次开庭中,控辩双方争执不下,就罪与非罪问题,针锋相对。辩论结束,公诉人称要让讷河市司法局对辩护律师进行投诉。庭审结束,褚中喜律师把这一情况通过微信向全国人大代表、黑龙省律师协会李亚兰会长进行了汇报。2019年11月15日,讷河市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王琼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王琼不服,提起上诉,家属继续委托褚中喜律师为王琼二审辩护。根据二审“以不开庭为主”的实际情况,褚中喜律师反复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出书面意见:一是通知本案的“受害人”衣某到庭,二是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2020年8月4日,本案如期在齐齐哈尔市中院公开开庭,一直因其他案件被羁押的“受害人”衣某到庭,其当庭一字一句澄清:“我不是受害人,和王琼是合作关系,王琼没有诈骗我!”为此,2020年8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琼因涉案项目收取被害人衣某人民币40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将该款项认定为加盟费、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褚中喜律师坚信,根据中央发布的深得人心的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规定,有像二审法院李丽等有良知和法治思维的法官,王琼罪与非罪,只是时间迟早问题。
附二审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黑02刑终307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琼,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19XXXX(6),汉族,大学文化,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XX市XX区XX小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因被逮捕。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中喜,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谷焕平,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琼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王琼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王琼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琼因涉案项目,收取被害人衣XX人民币40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将该款项认定为加盟费、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潘书东
审判员 王芳芳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董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