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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用组合诉讼保住面临拆迁的商业门市房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6/29 浏览次数:1473


  褚中喜律师行政案例:用组合诉讼保住面临拆迁的商业门市房


摘要

以旧城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周边房价格1万多只愿给0.35万

经过诉讼,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决定

断水停电被法院判令违法限期恢复

阻击战取得决定性胜利,房屋得以保留

案件导读

章大强、张军、马建军三人的临街商业房屋面临拆迁,周边同类型房屋价格每平方米1万多,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出的价格是0.35万,拆迁办说:“要么拿钱走人,要么强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随后,停水断电。

被逼无奈的章大强等三人到北京联系我,希望能找到一条法律解决之道。详细看了一下材料,发现房屋征收程序存在严重错误,而且离最后复议期限仅不足十天。

接受委托后,马上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最终,区政府对自己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再接再厉,起诉区政府,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得到市中级法院支持。

章大强等三人的临街房屋傲然挺立,已经恢复供水供电,正常使用。通过四年的法律程序,三家人生计的门市房终于保住。开发商调整规划后建起的洋楼与章大强三人的门市房相邻,互不影响,前者卖房盈利,后者出租谋生。

案件回放

章大强、张军、马建军三人,因为自家房屋拆迁由陌生人变成了法律统一战线上的“战友”。老马在年轻时经过不懈打拼在东北某市买了一栋小楼,私下想着就算小楼自己不住,光租出去也够自己和媳妇养老了,以后收着租金吃穿不愁也省得给儿女添麻烦。

谁知在四年前区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老马的房屋也在其中,老马心想:咱这是小地方,不像北京,遇到城区改造进行拆迁能分到好几套房,咱也不追求那个,只要安置费和补偿金给的合理就成,城市建好了咱们住着也更舒坦不是,不能给国家和政府添麻烦!

可谁曾想,区政府聘请的评估机构对老马房子的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这老马当然不同意!评估价格错误不说,征收程序还违法,而且为了逼迫老马从他的房屋中搬出来,政府还切断了老马房屋的水电。

没水没电,老马的房子也没人租用了,光经济损失就不少,这可怎么办?“小老百姓也不敢跟政府对着干啊!就算真有意见我们到底去哪传达我们的诉求呢?”正当老马愁眉不展时,偶然一次闲唠嗑让他认识了老章和老张。

这老章和老张跟他的情况极为类似,他们俩的房子也在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也是因为对补偿金不满意拒绝从房屋中搬离被切断了水电。俗话说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三个人一合计决定请一位律师帮他们解决房屋拆迁难题。

老张等三人在网上搜索了很长时间,通过对比,最终选择了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并找到了我。

初次见面是个周一,我刚出电梯就看到三位穿着朴素的人在讨论着什么。一见我走出电梯他们就拥上来与我握手,边握手边说:“褚律师,我们专程从东北过来的!您可要帮帮我们啊!”

经过与三位交谈我发现他们都是实实在在的东北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也没有想趁机敲诈的意图或者向我提出过非分的请求,这我就放心了。最终,我代理了这起案件,和老张、老张、老马三个人一起开启了长达近四年的悠悠诉讼路。

申请复议遭到驳回

2012年4月9日,区政府以旧城区改造为名分别向老张、老张、老马以及征收范围内的其他户主发送了《房屋征收决定书》,老章、老张和老马的房屋均被列入了征收范围。

2012年5月24日,仅时隔一个半月,区政府又分别向老章、老张和老马发送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称“因政府对旧城区进行改造,需对东起胜利一街,西至市水泥厂东墙外,南起长江路,北至奋斗路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老章、老张和老马的房屋都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还对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了约定与说明。决定书称拆迁房屋的户主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按房屋的原面积回迁,户主要求安置超过房屋原面积部分的按照同类房屋的市场售价承担费用,因设计或拆迁房屋户主要求使安置房屋达不到原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根据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老章、老张和老马的房屋进行评估的结果显示他们的房屋补偿金为每平方米3500元。
   在临时过渡期的这段时间里,如果拆迁房屋的户主自己租房子住的,从搬迁之日起按拆迁房屋面积每月10元的标准向房主支付安置补助费直至回迁。同时,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拆迁房屋房主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渡期内如果由区政府给拆迁房屋的房主安排周转房的,就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金。

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补偿标准对老章、老张和老马的房屋进行补偿金进行计算,加上零零散散的搬家补助等其他补助金,他们的房屋补偿合计分别为人民币232万、186万、263万。

“。35万块一平方米!上个月邻街的老吴卖房子也不止这个价啊!”老张义愤填膺的说道:“人家都是盼着拆迁,巴望着多分两套。我们可好,光评估的价格就给压的低的不能再低了,什么狗屁评估公司!我们咋不知道选了这么个评估公司!”

“我还想着搬回来继续住,楼上自己住楼下开个小卖铺什么的挺不错。可人家非要给我们补偿金,不让我们回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写的好好的,让我们选补偿方式,可事实上只给我们那么点钱,不让我们搬回来。”老马附和道。

“我听其他拆迁户说他们政府发这种法律文件都有时间限制的,好像前一份和后一份之间要间隔一段时间给我们这些拆迁户们留出反映问题的时间,那具体叫啥我也不太懂,是不是他们发的那文件不符合这个规定就算无效啊?”老章转过来向我进行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老章、老张和老马对《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有权在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区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均未届满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仅一个半月就向他们又发送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所以我帮助他们三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问我:“你提出行政复议就能阻止的住这个地方的动迁吗?这可是我市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已是铁板钉钉的事,任何法律程序都是徒劳的!”我回答道:“我想试一试,如果不试试,怎么就知道铁板钉钉呢!建议你不要参与这起案件的复议审理,不然,我会申请你回避的!”

2013年4月28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拒绝撤销向老章、老张和老马发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然,这也在预料之中,工作人员在接到我递交的行政复议材料当天,说的一番话,其实就是告诫。

无奈之下,只得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修改之前,当地对县政府为被告的级别管辖,就是区法院,曾提出过异议,但没有。

行政诉讼扭转乾坤

我认为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庭审中区政府代理律师辩称他们向三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的,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于数字计算错误已经被区政府依法撤销了,所以原告要求撤销的客体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应当驳回起诉。

其实在庭审前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法官多次给我打电话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偿金额可能计算错误,所以区政府决定把这三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同时要求原告撤回起诉。

为了问题的彻底解决,也为了维护老章等三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老章、老张和老马的同意,我拒绝了区政府和法官的请求,仍然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估计是我的这种认死理的惹怒了区政府和法官,最终区法院认为虽然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上虽有瑕疵,但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宜确认其违法,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定是错误的,不然为什么自己会主动撤销呢?一审法院的判决肯定有问题!这么显而易见的道理连我这个不懂法的小市民都看的出来,学了那么多年法律的大法官怎么可能不知道?怎么可能看不出来呢!”暴脾气的老章在签收行政判决时对书记员进行斥责。

我和老章、老张和老马商量过后,当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为此,我提出了如下上诉意见:

首先,在一审之前,区政府就自行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一行为就能够证明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被告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不宜确认其违法为由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其次,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第一,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时并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示三十日,而只有二十七日;第二,被告剥夺了老章、老张和老马三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时间点并非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三,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违背了市场价格和开发商的售价,0.35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远远低于征收区域内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最后,虽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写明了老章、老张和老马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但实际上,区政府直接给予他们与市场价格和开发商售价严重不符的货币补偿,剥夺了拆迁户们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这以上种种均能够证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合上述理由,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区政府自行撤销并主动确认补偿决定存在问题,因此区人民法院以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妥,且适用法律不当。但是,由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被区政府自行撤销了,对老章、老张和老马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虽然二审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判决的理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会对三位拆迁房屋的房主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这实际上已经表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实存在问题,这一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基于二审终审制,案件到二审就无法再上诉,可是他们房子里的水电还没通,用老章的话说就是,作为养老费的房租没挣着,还净给心里添堵了!“即使不给经济补偿最起码应该把水电给接通啊!这没水没电的,自己用也没法用,租也租不出去,不是个事儿!”

于是,我带老章等人的希冀又踏上了行政赔偿程序之路。

要求恢复供水供电

为了让“钉子户”从房子里搬出去,从2012年6月开始,区人民政府就切断了那些被拆迁户家中的水、电,老章、老张和老马的房屋就在这些断水断电的名单之中,这些房屋里面的水电直到2015年底依旧没有恢复。

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他们的房子是想住没法住,想租没人租。看着附近邻街的房子顺顺利利租出去,房东们美滋滋的数着钱,别提这三位老哥们心里有多着急!

老章等也想自行恢复水电,但供水供电设施已经全部破坏,如果恢复,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说两项至少需要大约60万,还要获得铺设管道和架线的各种行政审批,即便有钱,个人的力量也难以完成。

经过合计,老章等接受了我的建议,走行政赔偿程序,一是有可能恢复水电,二是将房屋不能动拆进一步坐实。但我也提出,经济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没有现成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而且本案是因房屋征收引起,法院估计会回避赔偿问题。

另外,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水电就是区政府断的或由区政府责令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切断的,这是一个软肋,如果区政府不承认,只能推理,需要法官靠自由心证去判断。

我的建议和预测得到老章等的理解和支持,决定试着声东击西,暗度陈仓,很快,启动行政赔偿程序。

紧紧抓住了二审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及依据,在2015年12月21日我向区政府发出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审的判决书中也说明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4年3月31日被区政府自行撤销,并确认该补偿决定存在问题。

也就是说区政府作出错误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使老章等的房屋在几年的时间里停水断电,应当恢复。于此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了,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区政府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其实我已经猜到,对于供水供电的请求,不会一帆风顺,因为需要大约60万的恢复费用,不是一笔小数字,区人民政府可能会拒绝。果不其然,2016年2月20日,区政府便向老章等发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拒绝了恢复供水供电的要求。

区政府的理由是二审法院已经确认区政府在自行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对老章的权利义务不再产生实际影响,维持了一审的处理结果,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所以区政府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

于此同时,他们还辩称老张小楼的停水、停电问题并不是政府造成的,老张等应该向供水、供电等职能部门要求恢复供水供电,请求恢复供水供电的主体存在问题。无奈,针对停水断电问题,只得再次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区政府赔偿损失并恢复供水供电。

恢复水电得到支持

2016年5月12日,在距离区政府切断拆迁房屋水电后将近四年之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了老章等申请区政府赔偿及恢复供水供电一案。因当天时间冲突,冯力律师代我出庭,针对区政府的抗辩观点,冯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求合法,且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三点:

 1.被告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2.被告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法律责任?

3.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一,被告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法性

本案缘由是因2012年5月24日被告作出 “X政征补(2012)第4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引起的,而“(2014)X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于2014年3月31日被被告区政府自行撤销,并确认该补偿决定存在违法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之规定,对该事实予以采信,从而确认被告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

其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恢复供水供电

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等,由于被告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造成原告利益受损,可见,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尤其是恢复涉案房屋的供水供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之规定,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三,违法行政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租金等损失

原告的房屋为商业门面房,其土地证显示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正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房屋从2012年起至今无法出租,从而导致租金预期利益损失。另外,对该部分损失,本代理提交的其他人的《房屋出租合同》为证,能能直接证明同一地段、同一面积、同一新旧的房屋的房租为每年5万。

其四,被告应恢复原告涉案房屋的供电、供水

原告处至今还存在断电、断水,这也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最核心问题,如没有被告的违法动迁行为,原告的房屋怎会出现长时间的断电、断水,本案因果关系明确。被告辩称不是自己的行为所导致,不具合理性。原告向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提出过,但供电公司的答复很明确,电线、变压器、电表等已因拆迁被毁,重新恢复线路等设施需要大约40万的费用,应找房屋征收机关解决。而自来水公司也是同样的答复,恢复费用大约需要20万,有录音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已明文规定“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该条例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被告有义务恢复水电。

二、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如无相反证据,则应采信

1.原告就赔偿问题已完成最基本的举证义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但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有关财产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之规定法庭应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2.原告损失大小的举证责任已转移给被告

本案是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所引起的,其主要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中对征收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实际上涉案房屋曾被被告单方作出过评估。

相关法规对如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有具体规定,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第十四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从上述规定来说,本案原告所主张的租金损失标准是可以从被告处获取的。正是因为被告曾作出评估,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告未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本案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本案中由于原告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处于弱势,其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对“损害事实”证明上,应当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原告只要初步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可,而法庭应本着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认定。

综上,本案诉讼的法律性质为国家行政赔偿,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其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失,尤其是至关重要的恢复供水供电。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谢谢!

针对恢复供水供电的请求,市中级法院认为这是由于区人民政府征收行为导致的,是关系人民群众民生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于2016年的儿童节当天,作出如下判决,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老章等人房屋的供水、供电予以恢复,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查明:原告在涉案地段拥有设计用途为综合楼的房屋一处,并持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5月2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年3月31日,被告作出《关于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行撤销。

此前,原告因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6月12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X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本院,2014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4)X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2016年2月23日,被告作出“X行赔字(2016)第2号”决定,决定不予赔偿,对原告恢复供电、供水要求,告知其向供水、供电部门主张。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的请求,因原告房屋并未实际用于出租,只是用于经营,且被告也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该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解决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赔偿审查内容,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恢复供电、供水的请求,因该供电、供水系因被告征收行为造成的,且供电、供水属于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故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故原告该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的涉案房屋的供电、供水予以恢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区政府负担。

以上是其中一人的行政判决,其他人的行政判决基本一样。显然,老章等提起的诉讼目的已经基本实现,区政府接到一审判决后并没有上诉,在判决正式生效的三个月内,区政府履行了法院所判决的恢复供水供电义务。

如今,老章等人的临街房屋傲然挺立,正常使用。通过四年的法律程序,作为三家人生计的商业门市房终于保住。开发商调整规划后建起的高档洋楼与章大强三人的门市房相邻,互不影响,前者卖房盈利,后者出租谋生。

后记

这一起案件从申请行政复议到针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赔偿申请到针对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整个法律程序之路走了将近四年。老章、老张和老马三位当事人在这四年的时间里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心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在这起房屋征收拆迁案中,像老章、老张和老马这样遭遇违法行政,房屋被断水断电的房主肯定不止他们三户。很多房主迫于压力,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补偿条件,从自家的房子中搬了出去。

坊间有句顺口溜“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我不太认可这种说法。但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给予拆迁房主们以真正公平的待遇,这也是为民做主,而不是与民争利。

习总书记在我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也说过,要永保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永保对人民的赤子之心,面向未来,面对挑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得不说,现在我们的党政机关对专业的行政法律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瑕疵甚至错误。

我喜欢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不为别的,只因为深知原告在法律博弈中的艰难与无奈。代理原告,主要是希望通过专业法律知识用心化解社会矛盾。其次,也希望通过一个个案例,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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