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为山西黑砖窑案主犯章山峰罪轻辩护
【导读提示】
“山西黑砖窑”案经多位国家领导人批示后震惊全国,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百余家新闻媒体也连续报道,公安机关闻讯重拳出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抓捕。
经过法院审判,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无期等重刑。而对“漏网之鱼”则进行网上通缉。
2007年5月8日,主犯之一章山峰被山西警方网上追逃,后被公安部列B级逃犯。2008年8月27日,《法制日报》等全国重量级媒体纷纷以《山西黑砖窑案主犯章山峰南阳落网》为题进行报道。
章山峰被捕,再次掀起了全国对“山西黑砖窑”案件的舆论讨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山峰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
我顶住舆论压力为其作从轻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章山峰有期徒刑四年。章山峰对判决结果相对满意,表示认罪伏法。
“山西黑砖窑”系列案曾一度被评为“2007年全国十大案件”之一。
【案件回放】
三四月份的山西黄土高坡,风中还透着些许微凉,油菜花却不畏寒凉的尾巴,一丛丛,一簇簇,肆意蔓延着金黄。河畔的杨柳柔软娇嫩,远远望去,是一抹淡淡如烟的绿。丝丝凉意依旧弥留在空气里,呼吸着一份春晖的温暖,亦能感受到一份雪气的清凉,其冰清也甘冽,其暖意也融融,深深地吸一把仙灵真气,感受一下春的活力和节节攀升的生命节奏,那初现的生机正向上张扬,好一股珍贵的生机之气!
早些年,一部《乔家大院》和一部《走西口》让山西彻底火了一把。“晋商”这个称谓,在历史上也是占有举足轻重的一席之地的。
只是,比之更早的,是让全国人民牵挂于心的“山西黑砖窑”案。当时的黑砖窑老板,称那些被诓骗至此的烧砖工人为“窑奴”。
湖南人陈小平曾被骗到黑砖窑做奴工,获救后详细介绍了该砖窑民工的悲惨生活:
砖厂约有七十余民工,都是从北京火车站、汽车站等处被人以每月约千元的工资、供吃住等条件诱骗来的,根本不知道该砖厂位于何地,一进厂就被搜掉了身份证和钱物。每天工作十六个小时以上,吃的早餐和中饭是稀饭加馒头,晚上小半碗面条算是改善生活。
十几名工人挤在一间十几平方米的破房子里,每张铺板上挤两三个人,房顶塑胶搭的棚,热天像蒸笼,冬天像冰窟。晚上能看到天上的星星。最苦的是雨天,外面大雨、屋里小雨,根本没法睡。
由于砖厂不提供水,民工们半年不洗澡是常事。有个民工实在觉得难受,就跳进土坑污水里洗一下,被监工发现后,一顿毒打,并扬言罚款一百元,从此民工们在土坑里洗个澡都成了奢望。
由于常年没水洗澡,80%以上的民工患上了皮肤病,身上只要有一处破皮,半年也痊愈不了。一名女民工腿脚溃烂多处,每天拖着流着脓的腿仍被狠心的监工赶上工地。民工们身上长满了虱子,拉肚子一拉就是半个月。即便是病重也只能休息一两天,到第三天再不上班就不给饭吃。
“三角带”是监工的武器,每天都有四五名监工手持“三角带”在砖厂里转来转去,民工动作稍有怠慢,监工就狠狠地抽,民工身上的肉皮马上就肿起来。最惨的是女工、童工、老人,干的是壮年男人的活,女工们月经期间没钱买卫生纸,到处捡拾监工们扔下的废纸,甚至用砖窑里糊过墙的壁纸。
为防止民工逃跑,建起高高的围墙,围墙下是取过土的五六米深的壕沟。厂门口设置铁栏杆,五六名打手轮流值班,场区里设有制高点,每天有四五名监工站岗放哨,监视着民工的一举一动。
监工将民工编了号,平时做工时一般叫号不叫姓名,以至民工之间相互了解甚少。砖厂里还有十几名弱智民工,不知自己姓什名谁、来自何方。也有几名年轻的民工跑掉了,有吉林的、黑龙江的。至于民工工资问题,砖厂根本没有打算给,在这里干了半年或一年的民工,只有极少数拿到了几十块钱,大部分民工一分钱也没有。
【举国声讨】
案件被曝光后,山西等地一度陷入舆论的谴责之中。砖厂老板对员工的肆意剥削压迫,让人甚至联想到“周扒皮”。而这其中,更是牵扯出一系列的人口买卖和人口失踪的老案件。离家多年的人突然回来了,在听到他们所遭受的苦难的时候,所有人的心里都愤怒了,他们都恨不能将那些黑心的老板们挫骨扬灰。
所以,在后来被咨询这方面的委托时,我也是很惊讶。但最终还是决定接受这个委托,因为这是律师职责,再坏的被告人也有有权利得到有效的辩护。
“其实我也没想过伤谁,脑子一热就让人打人了”在看守所会见时,章山峰显得格外不知所措。
那天早饭刚过,章山峰像往常一样巡查工作,因李大海的生产任务完成不足,章山峰有些恼火,训斥了几句,并要求下班前生产任务务必完成。
李大海脾气也上来了:“活儿这么多,一天干完,有种你今天干完给老子看啊!”砖厂工人们都放下手中的活儿往这边瞅,章山峰感觉自己的权威被严重质疑了。章山峰的几位老乡以为老乡受到欺负,盛怒之下用铁铣、木棍等对李大海进行殴打,但章山峰自己并没有动手。
章山峰说,自己也没想到,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事情发生了,我也很内疚。”
那段时间,国家对山西黑砖窑一系列的案件都在进行严肃的整治。章山峰一看出了事儿,自己就先慌了阵脚。章山峰知道自己平时对工友不算太好,老板不给这些工人发工资他是知道的。章山峰自己对照报道上对黑砖窑的描述,他彻底感觉到害怕了。
章山峰越想越怕,最终因为受不住这种担惊受怕的日子,他自己卷了包裹跑回了河南老家。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李大海左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双上肢损伤鉴定为轻伤。
2008年8月27日,《法制日报》以“山西黑砖窑主犯章山峰南阳落网”
为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南阳2008年8月26日电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公安民警经过千里追踪和艰苦守候,终将轰动全国的山西省黑砖窑事件的强迫职工劳动的公安部B级督捕逃犯章山峰擒获。
2007年5月8日,淅川县章山峰因涉嫌强迫职工劳动被山西警方上网追逃,后列为公安部B级逃犯。案发后,章山峰东藏西躲,不断变换藏匿地点,给抓捕工作带来极大难度。河南省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清查抓捕逃犯专项行动以来,淅川县公安局把章山峰列为重点抓捕对象,五名民警组成的抓捕小组先后奔赴山西、陕西、湖北、内蒙古等地抓捕未果。
近日,镇派出所所长带着民警利用奥运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返回家中的有利时机,深入辖区,走村串户,围绕张的社会关系、活动规律等进行摸排走访,及时收集、筛选有价值线索。
8月19日,据外出务工人员李某反映张可能潜回淅川县城区其妻租房处,派出所指导员孙文渊、副所长朱恒建迅速开展工作,排清其妻暂居的位置,在张妻暂住点全天候蹲点守候,经过几个昼夜的守候,终在今日凌晨,章山峰外出时将其逮个正着。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章山峰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在山西省非法介绍、看管、殴打工人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章山峰已移交押送山西警方处理。(曾庆朝刘天坤李明)
章山峰的老父亲和老母亲希望我能为儿子做罪轻辩护。看着年迈的老人为自己的儿子四处奔波的时候,心头一阵酸涩,不禁想到了流传千古的名句:“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在这个崇尚自由的和谐社会里,每一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永远都希望看到那些不法分子受到了惩罚,受尽摧残的弱者获得了自由。可是案子发生在自己儿子身上,父亲能承受吗?也许老父亲的心在泣血。
【律师工作】
不忍老人失望,也就是这个时候,接受了章山峰家人的嘱托,起身前往山西砖窑所在地了解事实真相,希望在公安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接触并安抚受害人。
根据章山峰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意外发现,章山峰疾病缠身。当即联系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希望章山峰能够接受必要的治疗。应该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做到了严格执法,保证了章山峰的基本诉讼权利。
对我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查证核实后,依法及时对章山峰办理了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使疾病中的章山峰暂时恢复了自由。公安部B级通缉犯,几天不到就同意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如此人性化执法,难能可贵。
办案人员事后告诉我,章山峰认罪态度很好,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因为疾病需要治疗,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符合规定。通过接触,也确信章山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不会再逃跑而回避侦查,所以,办理取保候审可行。
章山峰的父亲虽然委托了我辩护,但面对舆论狂潮,仍心有余悸。我知道,那是父亲对儿子深深的爱,父爱就是那一抹春晖,洒在了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父爱随处可见,父爱如影随行,任你走到天涯,可有谁能走出父亲那小小的心呢?
外省的公安机关能否秉公办案,也一直是章山峰老父亲老母亲的心病。当我把办案人员对章山峰的一些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消息电话告诉俩位老人时,电话里老人泣不成声。我想老人对儿子的牵挂和对办案机关的担忧,终于可以如释重负了。
这个案子,能取得受害人李大海的谅解,双方达成协商给予合理赔偿,可能是避免当事人私下里剑拔弩张、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最好方式。我首先想接触李父,为章山峰的行为表示歉意,希望尽量把双方的要求摆在台面上,并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但未果。
据媒体介绍,此前,山西省高级法院就“黑砖窑”案在太原举行新闻发布会,原副院长刘冀民介绍,“黑砖窑”案主犯赵某兵因强迫职工劳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包工头衡某汉只是授意看管人员对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民工进行殴打,其殴打时不在现场,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砖窑老板王某兵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九年。
可见,山西法院对“黑砖窑案”主犯实行零容忍,一律课以重刑。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我是积极赞成和支持的。
可一旦轮到自己是辩护律师时,尤其是想到章山峰两位远在河南的年迈的父母,内心也是矛盾重重,百感交集。但很快,理顺了思路,战胜了自己内心的“干扰”。我是律师,只能为被告人据理力争,将对其有利的情节呈现给法庭,使被告人得到相对公正的判决结果。
【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检察院,我及时和起诉科联系,提出自己对本案的几点辩护意见。很快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县法院,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章山峰在担任本县北孙乡三强砖厂工头期间,先后雇佣砖厂工人张四儿、吕大国等人,采取看管、辱骂、殴打等方法,强迫30多名工人在砖厂劳动。
2007年4月20日早上,章山峰、张四儿、吕大国等人在强迫工人李大海劳动时,用铁铣、木棍等对李大海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李大海左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双上肢损伤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山峰的行为已经够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仔细地思索着章山峰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要想为章山峰做罪轻辩护,首先就要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介入。另外,还要尽可能地找出各种从轻处罚的情节。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意见】
就《起诉书》,控辩双方存在如下一些争议焦点:
1.章山峰的行为是一罪还是两罪,故意伤害罪能否成立?
2.章山峰的身份是“黑包工头”,还是“打工者”?
3.章山峰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4.强迫劳动罪是三年以下的情节严重,还是三到七年的情节特别严重?
5.章山峰是对同事爱护有加,还是暴力欺凌,强制劳动?
6.本案中章山峰的行为与山西其他黑砖窑性质是否有本质性区别?
7.疾病缠身,能否基于人道主义给予从轻处罚?
8.受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有否有一举,能否得到支持?
基于以上,开庭时,我简要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章山峰本身也是受胁迫的“打工者”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章山峰来自贫困的河南西南部贫困山区,为了一家老小的生计,来到此地,到砖窑务工。章山峰的身份只是一个受人胁迫“打工者”,充其量只是一个“班头”,既不是“包工头”,也不是黑砖窑老板。
如果章山峰不能有效组织其他民工完成工作任务,同样会遭到扣除工资、没有饭吃、增加额外工作量等惩罚。可见,章山峰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样是被迫劳动的对象,也属受害人。
二、章山峰平时对民工照顾有加
大多数民工是章山峰的同乡,作为稍见过一些“世面”的人,大伙无论遇见任何事情或困难,第一个想到的是章山峰。民工陈军病重,章山峰带人送去医院,垫上医药费,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陈军并没有所谓的“逃跑”行为;四川民工孙某家里小孩上学没有学费,章山峰和黑砖窑老板联系,先支付部分工资,等等。这样的事例太多,不值得一一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重要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和其他同类案件中的强迫劳动有本质区别
相比其他的黑砖窑案件中的有病不给医治、暴力殴打致伤致残、长期非法拘禁、强制民工带病工作、逃跑抓回往死里打等等强迫职工劳动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本案中,砖窑并不限制民工的人身自由,有病医治,是一种相对宽松的状态。
受害人李大海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比其他人慢一拍。这时,其他人员让其动作稍微快一点,不要“磨洋工”。我想这是每一个老板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单位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养闲人。更何况是一个偏远的对商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并不太在意的砖窑老板。
章山峰提示李大海时,李大海开口就是脏话、狠话,其他老乡实在看不顺眼,才对李大海动粗,这是老乡帮老乡的一种本能,章山峰并没有指使其他人员对李大海进行殴打。
由此可见,本案和其他的“黑砖窑案”中的强迫劳动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章山峰家人愿意对李大海的合理诉求给予赔偿
之前,曾就赔偿问题和李大海家人进行过协商,但其自以章山峰被羁押,其可以决定章山峰生死,故提出“天价”索赔,有些赔偿项目简直令人匪夷所思,最终协调失败。
在本案中,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基本上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章山峰虽然也是家徒四壁,一贫如洗,但其家人仍愿意对李大海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李大海不能理性面对,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产生的合理损失,章山峰没有办法满足其天文数字、敲诈式的索赔请求,只能表示爱莫能助。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建议李大海撤诉,重新准备证据后再行单独起诉,或者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五、章山峰疾病缠身,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身患疾病的被告人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目的。
疾病缠身的被告人章山峰确实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在侦查阶段,由于认罪态度好,经申请,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在今天的庭审时准时到案,配合法庭审理,足以证明章山峰并非穷凶极恶,危害一方的犯罪分子。
基于此,建议在对章山峰量刑时,考虑判处缓刑或其他较轻刑罚。
六、被告人章山峰的其他从轻处罚情节
其一,章山峰与其他同案犯不同,其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普通农民。
其二,章山峰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愿意认罪伏法,重新做人,属于可以改造的对象。
综上,章山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无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建议撤诉或一并判决驳回。请评议本案时,能认真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开庭后几天,受害人李大海向法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08)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山峰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山峰及辩护人褚中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章山峰在担任本县某砖厂工头期间,先后雇佣砖厂工人侯某、闰某等人,采取看管、辱骂、殴打方法,强迫30多名工人在砖厂劳动。2007年4月20日早上,章山峰等人在强迫工人李大海劳动时,用铁铣、木棍等对李大海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李大海左肩脾骨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双上肢损伤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山峰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章山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章山峰犯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具有许多从轻情节。在故意伤害的事实上,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应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章山峰在担任砖厂工头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组织生产劳动中,先后雇佣砖厂工人侯某、闰某等人,采取监督、看管、辱骂、殴打等方法,强迫30多名工人在砖厂劳动。
2007年4月20日早上,被告人章山峰在组织工人生产砖时,因嫌李大海干活慢,便用软砖砸向李大海,李大海躲开砸来的砖后与章山峰发生争执,被告人章山峰遂与侯某、闰某等人用铁铣、木棍围住李大海乱打,造成李大海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骨折。案发后,经县检验所技术鉴定书认定,李大海左肩脾骨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双上肢损伤鉴定为轻伤。诉讼中,受害人李大海暂放弃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出的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卫生所的诊断证明书证实:患者李大海身体多处受伤。
2.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章山峰的基本情况。
3.借支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章山峰从砖厂老板处陆续预支款的情况。
4.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实:砖厂是生产企业。
5.协议书证实:砖厂已承担了李大海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后再付给李大海误工、营养等费用720元。
6.(2007)X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侯某、闫某均因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7.公安机关对章山峰的讯问笔录证实:该于2007年3月份在砖厂担任期间,雇佣砖厂工人侯某、闫某等人对砖厂的工人进行看管和长时问超强度劳动,砖厂共有工人30余人。并供述4月20日早上因重庆籍工人李大海干活慢,该和侯某、闫某等人用铁铣、木棍对李大海进行殴打,将其致伤。
8.同案犯侯某、闫某的供述均证实:该是在工头章山峰的授意下对砖厂的工人进行看管、监督,防止工人逃跑,如果工人干活慢,不听话,就对他们辱骂和殴打;并供述了4月20日早上致伤李大海的事实和经过。
9.公安机关对砖厂工人王某、李某、袁某、詹某的询问笔录均证实:砖厂工人白天干活,晚上睡觉都有人看管,防止工人逃跑,经常有辱骂、殴打工人的现象;并证实章山峰嫌李大海干活慢,用铣在其身上乱打。
10.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李大海的询问笔录证实:该在砖厂干活期间工人有专人看管,防止工人逃跑;2007年4月20日早上,老板章山峰嫌我干活慢,就打我,还有五个工人也过来用铁铣打。
11.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砖厂有30余名外地工人,是带班章山峰带来的,我和章山峰签合同,章山峰和工人签合同,我按烧熟的砖数向章山峰付报酬,工人工资由章山峰结算。
12.鉴定结论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大海左胛骨骨折,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双上肢损伤鉴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山峰在承包了砖厂生产等业务后,为获取非法利益,自己参与和授意他人对砖厂工人采取看管、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工人长时间、高强度的进行生产劳动,情节严重;并在砖厂生产期问,嫌工人李大海干活慢,伙同他人对李大海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山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维护职工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山峰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和其他“黑砖窑”案主犯被判处死刑、无期等重刑相比,县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显然是很轻的,也符合当初预期,
接到判决,章山峰对结果相对满意,表示不上诉。
服刑期间,章山峰得到了很好的免费治疗,经过减刑,早已出狱,一家老小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辩护感言】
回忆起刚刚接到这个案件时,作为辩护人,全力以赴,坚持不懈,多次耐心细致地对章山峰进行开导,提醒其换位思考,虽最终结果不是100%满意,但尊重生命而让付出的努力和辛劳依旧值得。
办理此案,曾经的助理饶建军律师付出了许多努力,包括前期委托合同的签订、与办案人员的工作对接、辩护意见的拟定等。在张绍友奸杀亲侄女冤案和三鹿奶粉案中,也发挥了上述同样的作用。
男儿有泪不轻弹。然而每每想到为儿子四处奔走的父亲、父亲心中的累累伤疤,我就会一次次五味杂陈。
其实我心里有时候是为章山峰感到惋惜的,陕甘南等地区因为地理条件的限制,法律知识的普及相比东部地区有些落后。电影《盲山》等作品,也是从另一个角度披露了这个问题。
因为贫困、文化知识欠缺,再加上对法律的不了解,许多人做着违法的事而不自知,甚至也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在那个环境里,拳头和武力值是他们说话的资本,他们信奉物竞天择强者生存的道理。可是,指责对他们来讲,又是疲惫的。
因为在他们的认知里,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有些话语是靠他们口口相传,他们禁锢在那一小片天地里,就像是生活在乌托邦里的人,却不知外面的世界早已经是千变万化。
法治的普及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个明媚的春天,我们一起携着心中的梦,伴着拂耳的春风,走出一片芬芳的园地,携着春天的希冀,去梦想法制的蓝天!
【案例简评】
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和取保候审的规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
关于强迫劳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对员工效率严格要求,员工只是受到正常的工作压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本案中,章山峰在组织生产劳动中,先后雇佣砖厂工人侯某、闰某等人,采取监督、看管、辱骂等方法,强迫30多名工人在砖厂劳动,构成强迫劳动罪。
关于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存在伤害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伤害程度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故意包括直接追求的故意和间接放纵的故意。
在共同犯罪中,所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联系和配合的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下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论。本案中即是,章山峰与其下属在强迫劳工工作的共同犯罪目的下,他们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行为模式。
长此以往,他们对犯罪行为形成了整体上分工负责的默契:章山峰作为负责人身份的存在,与其下属实施强迫劳动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就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这可能就是法院判决罪名成立的主要原因。
2.关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一般针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犯罪嫌疑人在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保证随传随到后,可以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除特定案件外,绝大多数辩护律师都会积极争取。一些委托人在找到辩护律师后的直接诉求就是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先出来”。以至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为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第一要完成的诉讼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除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比如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有碍侦查情形的,一般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律上,能否将拘留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唯一条件就是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犯罪性质轻重和危害后果大小。
理论上,只要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真诚悔罪,没有社会危害性,在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就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但实践上存在一种偏见,认为只有罪轻的嫌疑人或三年以下刑罚的才能采取取保候审,较重的或者三年以上的不适用。事实上,这种认识或做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前往案发地了解案件事实,积极向受害人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为接下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奠定了基础。同时,安抚被告人家属情绪,对案件发展做出准确预判,了解被告人的过往经历、品行道德和犯罪前科等,看似可有可无的做法却在实际上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所以,一个称职的辩护律师,不仅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辩护策略。辩护律师所做的工作是全方位的服务,对辩护律师的要求除了职业道德,还有辩护律师个人的行为品德、职业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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