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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抢劫杀人纵火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22 浏览次数:2168

 

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抢劫杀人纵火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导读提示】

姚平安因经济窘迫,瞄准了合租室友王艳丽,决定将其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据为己有。然而盗窃时被王艳丽发现,姚平安唯恐王艳丽报警,情急之下摁掐王艳丽的脖颈致其窒息死亡。更畏惧被人发现,纵火毁灭犯罪现场。

虽经当地律师辩护,案发地的某省会城市中级法院仍一审判决姚平安死刑。姚平安的母亲委托我二审辩护,她希望能保住“独子”一命。经过一番努力,二审采纳死刑改判辩护意见,成功“枪下留人”。

因在狱内表现良好,经服刑地法院几次裁定减刑,如果不出意外,能再次获得减刑,和家人团聚的日子不会太遥远。一个月前,姚平安的姐姐向我咨询其他法律问题时,知道了姚平安在监狱里的更多近况。

【案件背景】

以后发生的事情都是姚平安在看守所会见时告诉我的。

2009年,他抢劫杀人被抓了,抢了什么东西?一部旧笔记本电脑,一部诺基亚手机。我问他,值得么。姚平安说,不知道。也许值得,也许不值得。他只知道,他那时候已经穷途末路了。

被抓前的一段时间,姚平安在网络上发起了一个提问:人在最穷的时候都是怎么过来的?

在论坛里,有人回复道:最难的时候刚开始创业,那时十九岁,家里条件也不好,唯一的个人财产就是一台电脑,买完电脑身上也没钱了,就在一个手机市场里,占用一个朋友柜台后面的缝隙给客人升级软件下载歌曲。第一天一分钱没挣到,中午兜里没钱,哥们儿问吃饭了么?他说,吃了。

后来实在饿的不行了,去厕所喝几口凉水。晚上睡在火车站大厅,第二天有几个顾客找我下载歌,挣了十块钱,眼泪瞬间就下来了,花五毛钱买了两个馒头,五毛钱买了一袋榨菜,吃的特别难受。愿所有农村出来的孩子一切安好。

网友小陈说,自己当年上高中,家里没给生活费,在宿舍饿了两天。后来同学听说,不是家人忘记了,而是因为穷,同学到现在都看不起小陈,这就是社会现实。

还有人说道:曾经有那么几年,家里经济上遇到难处破产。卖了车子,抵押了房子,还借了高利贷帮家里周旋。自己为了还债拼命工作,遇到同事的刁难,为了那份工资,忍着,毕竟口袋里只揣着10元,要撑过一个星期。天冷,骑着自行车,风刮在脸上冻得不行,突然旁边驶过去一辆大公交车,排出来的尾气喷在身上感觉热热的,就一路追着公车骑,好像那一点点的热量是我唯一的依靠。

姚平安泪眼婆娑地回复每一个人的评论。

2009年的时候,电脑普及到了一般家庭,而他还是喜欢去网吧,这样自己就不用购买电脑了,网络还上有一群惺惺相惜的人,大家彼此抱团取暖、相互鼓励,这成为了他唯一的精神支撑。

前段时间母亲问他有没有能够周转的闲钱,家里没钱了,而庄稼已经到了施肥的时候。姚平安知道,自己的钱包比脸都要干净,他是汽车4S店的学徒工,出师之后才会有工钱。就连这次上网的网费三块钱,都是省了这两天的早饭钱给攒下来的。

同事在QQ上小窗口戳他,问他要不要一起吃晚饭,说隔壁大自己一岁的王姐要答谢他们前一阵子帮忙搬东西。姚平安想了想,决定还是去。

姚平安到了同事住的地方后,王姐还是一如既往的热情。他跟同事没钱吃饭的时候,王姐没少接济他们。王姐说,看见他们就像看见她们村一位因为穷而被送走了的远房弟弟,看他们上顿不接下顿的,她心里也不好受。

熟悉之后,姚平安知道王姐名叫艳丽,自己独自来到异地城市打工。她还教了他们许多为人处世的经验,姚平安很是感激,所以他也主动去帮王姐干一些活计,算作答谢。

因为没钱跟其他同事一起出去吃饭K歌增进感情,所以在同事的眼里姚平安就显得有些不合群。而这一天,师父又一次指责他工作出错,还有同事阴阳怪气的讥讽,姚平安在午休的空档时间突然像疯了一般的跑出去。他知道,他没有其他能够求生的本领,学习不好,家庭环境不好,不能继续上学,他不会说话,不善于交际,那,能干嘛?

他想去上网,可是他没钱。

他转身,四周,只有一些小巷子,纵横交错着,沉默着。阳光下沉默的暗影,似乎也开始晃动起来,森然地,像是嘲笑着他,张牙舞爪迎面扑噬而来。

姚平安觉得自己彻底没了目标,没了梦想。

绕着绕着,他就来到了王姐的楼下。

他想起来,王姐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他可以先“借”出来,等他赚了钱,他一定给王姐一个更好的。说做就做的姚平安就去了王姐家里,因为合租房的大门都不锁,所以他轻而易举的就进到了屋里。家里没人,他觉得连老天爷都在帮他。

就在他准备抱着笔记本和手机离开的时候,他看到王姐在门口满脸不可思议地看着他。

“你做什么!”王艳丽呵斥他。

没有,我什么都没做!忽然他就像疯了一般,把王艳丽摁到在地,眼神凶狠,狠命地掐着她脖子,口中细碎念叨着:“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

终于,姚平安在看到王艳丽一动不动之后,他想抱着笔记本和手机跑出去。可是,又怕事情败露,他找来打火机,点燃了卧室的床单。

姚平安疯了一般往外逃着,觉得绝望扑面而来。他一直向前奔跑着,逆着光,仿佛,每一步,都离黑暗愈近,却没有别的选择。那时,是丧失了理性的,连本能都似乎随着呼吸消耗。

很累,很累……

在隔着玻璃的看守所会见室,姚平安告诉我,厉鬼索命也不过如此,他泪流满面地胡乱擦了擦脸。

【一审死刑】

姚平安的家人找到我的时候,一审已经下达判决了,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是这么写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平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财物被发现后,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姚平安抢劫后为了掩饰罪行,在犯罪现场院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平安在作案中的行为不符常理,建议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人姚平安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查,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由于本案中被告人姚平安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认罪悔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的有:死亡赔偿金109341.6元、丧葬费11141.5元、原告人刘一某的抚养费26347.56元,所诉财物损失费10000元证据不足,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9830.66元予以支持。所诉原告人刘某某的抚养费,因无证据证实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此项诉求不予支持。所诉尸体寄存费属丧葬费范畴,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平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姚平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9830.66元,赔偿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接受委托】

应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性抢劫、杀人、纵火案,经过当地媒体报道后,激起全市共愤,众矢之的,接受这起案件,为普通市民心里的“坏人”辩护,需要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做律师,有时和医生一样,在医生眼里,没有坏人和好人的区分,只有病人的概念,只要有病,就会施以援手。而律师也是如此,提供法律服务或辩护,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别,只要是当事人,就会为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好人与坏人,有时具有相对性。在一个人心里是好人,在另外一个人心里可能就是坏人,角度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评价。在一个坏人心里的好人,并不一定就是好人,在一个好人心里的坏人,并不一定就是坏人。坏人只是一个情绪化的称呼,带有主观性和个人感情色彩。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张绍友都曾被认为是“十恶不赦”之人,经过再审改判,最终证明,其实都是无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每一个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罪之前,都不能认定其就是罪犯。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所以,未经生效判决认定,不能贴上坏人标签,刑事诉讼只有罪人和非罪之人之分,无好人和坏人的之别。

改革开放之初,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访问中国,不解的中国人不无激愤地质问他: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三十多年过去,中国的法治建设已今非昔比,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升。但律师办理许多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为杀人、绑架、放火、贪污、受贿、强奸等案件辩护时,都会遭到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民众的质疑,让刑辩律师举步维艰,进退维谷。

英国一个叫做马歇尔·霍尔的大律师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需要聘请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其神圣的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并不等于袒护他,并不等于为他开脱罪责。”律师的功能就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固然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同时也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此案属于抢劫、杀人、纵火,情节极其严重,在普通老百姓心里是不能被饶恕的罪行,死不足惜,罪不容诛。我的介入,分明就是替坏人辩护,以至于在看守所会见时,门卫投来嗤之以鼻鄙夷不屑的眼光,只能报以理解,也不多加解释,有时越解释越麻烦,会被认为是狡辩。在看守所里,主动让其他律师先会见,因会见室小,讲话容易影响到其他律师的正常工作,也怕同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当地律师投来怪异的眼光。

那时候,其实还没有把握能把姚平安从死神手里拉回来。但是抵不住姚平安家人的苦苦相求,又是慕名而来,最终答应试一试,并象征性收取了一点律师费。替姚平安递交了《刑事上诉状》的同时,也向法院申请对姚平安的精神状态做鉴定。因为在会见时,感觉到姚平安的精神状态不好,有抑郁和自闭的倾向。

姚平安曾对我说:“褚律师,我真想自己没来过这个世上。这样我家里就不会有经济负担,王姐也不会因我而死。如果还有来生,除了做人,我做什么都行。至少,我不会活得这么艰难。”

那时我听了之后,良久无言。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因为一个不足二十岁的年轻小伙的心境,竟然如此的苍凉。

那时候的姚平安已经知道了被判处了死刑,基本上已经丧失了求生的意向。我不断的跟他沟通,尽量跟他说一些他家里的事情,唤醒他的求生意志。同时开导他,死亡并不能化解一切事情,他解脱了,痛苦的是两个家庭。如果对王艳丽真的心怀愧疚,那就好好地活下来,如果能死刑改判,有朝一日能刑满释放,也可亲自到王艳丽的坟前赔礼道歉。

【成功和解】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几乎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能否改判,最大的希望必须寄托在民事赔偿是否能有效解决,只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才有改判的可能。为此,我对家属讲,先筹钱,准备赔偿。然而姚平安家非常困难,拿出赔偿款几乎不可能。

为此,我建议姚平安家人召集亲戚朋友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并邀请了村干部,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共同努力,救下姚平安。偏远的农村,乡亲们很纯朴,各自和在外工作的人联系,姚平安的同学听到这个“不幸”的消息后,也开始募集赔付资金。

很快,受害人家属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金,全部准备到位,一统计竟然有16万。大家都说,即便不能改判,这钱也得赔付给受害人家属,我们都是农村人,必须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只有如此,方能心安。

有了这各方的捐助,心里有了一些自信,正所谓“好汉无钱寸步难行”。姚平安的家人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村人,从两千多公里的北方到南方,不但路途遥远,而且语言沟通不畅,两方都不会说普通话。两千公里的路程,对于今天的一个白领,也就约三个小时的航程,但对于贫困的农村,机票实在是太奢侈。

在暴力型犯罪中,尤其是杀人、投毒、放火、决水,受害人乙方往往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双方积怨太深,剑拔弩张,夙世冤家,一触即发。这类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若想和谈成功,难度可想而知。像本案这种极富对抗性和尖锐性的矛盾能否化解,取决于加害一方的诚意,也取决于受害人家属的息事宁人,更取决于律师的工作技巧。和谈能否成功,还需要综合运用会计学、心理学、社会学,懂得农村的宗族习俗,才能事半功倍。

首先,我建议姚平安的母亲给受害人母亲写一封诚恳的道歉信,母亲之间容易沟通,让村里最有威望的人执笔,通过邮政EMS寄出。如此一来,我去受害人老家,遭到的抵触,甚至攻击,会稍微好一些。

把想和受害人家属和谈的想法以及所做的工作向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作了案情通报,希望得到理解和支持。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都是女法官,没有表示反对,这让我更有积极沟通和谈的信心。

再次来到看守所,经值班民警同意,让姚平安给受害人家属写一份道歉信。然后在当地律师协会的引荐下,认识了当地县城的一位律师,经他介绍,又认识了受害人所在镇的司法所所长。所长听说我的来意,二话没说,和受害人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联系上。我们在镇上见了一面,在一家餐厅吃了一个便饭,百元左右,物价很低,算是感谢。

在他们的带领下,我首先到受害人的坟前,送了一束菊花,烧香鞠躬,代姚平安赔礼道歉,再返回县城,暂住下来。拜托村干部先向受害人家属知会我此行的目的,希望能够见一面。

办理这一类型的案件,受害人家属最恨的是被告人,其次就是律师,认为律师都是替“坏人”开脱。如果一个人贸然前行,哪怕是善意,多数情况会遭到攻击,尤其是在偏远的有宗族势力的农村,后果非常严重。先和当地基层组织联系,能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拜托先行沟通,是为了避免因唐突而让受害人家属心生反感。

第二天,村干部回话,受害人的父母不愿意和你见面,我表示理解,让村干部代为转交道歉信。据村干部后来说,接过道歉信,受害人的爸爸看也没看,直接撕成粹片,扔掉。村干部表明了我的来意,希望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协商,受害人的父母双亲表示先考虑三天。

第二天,村干部打来电话说,家属同意了,我通知姚平安的母亲将钱汇给了受害人家属的账号。拿着和解协议书,直奔省城,来到省高院,提交给案件承办人。开庭前,受害人父母向省高院撤回附带民事部分,对姚平安表示了谅解,请法庭从轻判处,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免死辩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姚平安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能否成立?

2.姚平安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悔罪,能否在量刑时从轻考虑?

3.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以及家属的谅解能否在二审死刑裁量时充分考虑?

4.姚平安是家里的独子,如果二审仍判死刑,孤独的母亲何去何从?

第一个难题得到解决,最后就是如何说服法官改判。三位女法官,也许是上天赐予的机会。平时办理死刑改判案件,要想“枪下留人”,如果碰见的是男法官,辩护和沟通起来相对困难,当然这只是一己之见。庭前和法官沟通,我说道:“姚平安是独子,母亲孤苦伶仃,如果一旦被执行死刑,这个家庭就彻底完了,希望能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开庭如期进行,法庭上,我首先代表姚平安向受害人家属表示了歉意。接着我说道“本案因抢劫引发杀人又最后纵火,虽然案情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了一定恐慌,应当受到惩罚,原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姚平安具有一些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够采纳,依法改判死缓,给姚平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望了一眼审判长和公诉人,似乎对我的开场白并不反感。于是围绕着以下几个酌定从轻情节进行了辩护:

一、上诉人姚平安具有从轻处罚的事由和情节

1.姚平安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项要件。本案中,姚平安在放火后,感到害怕,担心火势控制不住,伤及更多无辜,曾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19火警电话。

在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完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姚平安无任何狡辩,如实交代,情节完整,细节清晰,构成自首。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特征,应认定为自首。

2.案发时上诉人姚平安刚满十八岁

上诉人姚平安出生于不幸的家庭,是一个可怜的孩子。年幼时失去了父亲,由母亲一手带大。生活上欠缺必要的照顾,思想上缺乏父亲的正确引导,感情上无人呵护,学习上无人关心,长期的孤苦伶仃的生活,造成了其精神上的压抑。

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姚平安案发时虽然年满十八岁,但其毕竟刚刚成年。上诉人姚平安开庭时的表现可以看出其与穷凶极恶、十恶不赦的罪犯有本质的区别,且其欠缺父爱的成长经历让人心酸。建议二审酌情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上诉人姚平安认罪态度非常好

上诉人姚平安归案后,无论是在公安预审、检察提审或是在今天的法庭公审的各个阶段,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坦白剖析自己的失足行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深感自责。本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时,上诉人姚平安多次重述对不起受害人,后悔不迭,当庭泪流满面,深刻反映出真诚省悟之苦衷。本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是真诚和发自内心的,请二审依法予以考虑。

4.上诉人姚平安案发前无犯罪前科

上诉人姚平安“失足”之前无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行政处罚的记录。按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其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这次尚属初犯,侦查案卷和检察案卷中已有记载,充分说明本案之前上诉人姚平安并非是一个无恶不作的可恨之人。这次血案纯粹是一起突发性事件,具有偶然性,这与有组织有预谋的事前准备作案工具的暴力性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当其点燃棉絮后,虽然有害怕的成分,能及时报警,说明其不忍更多无辜葬身火海,有善良的一面,请酌情考虑这一情节。

5.上诉人并不追求受害人死亡这一结果

通过案卷材料,本辩护人认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上诉人姚平安并不积极追求,不是其所愿意看到的。上诉人和受害人无冤无仇,也是熟人,没有剥夺其生命的事由存在。上诉人姚平安进入受害人房间时,以衣角掩面,如果想直接致受害人死亡,没有必要掩面,可以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同时,本案是由盗窃转化的抢劫,上诉人姚平安的目的非常简单,偷笔记本电脑是其本意,没有必要剥夺受害人的生命。

6.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经过努力,心地善良、息事宁人的受害人父母,在刚经历失女之痛后,和姚平安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姚平安从轻处罚,不希望冤冤相报。

这笔赔偿虽不是姚平安自己劳动所得,但是其家人及家乡父老的一片心意,表现出家乡父老希望法庭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姚平安在老家也是一位听话的孩子。不然,老家人不可能集体捐款,帮助其解决赔偿问题,希望合议庭能注意到这一情节。

二、本案中部分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尚存在瑕疵

提出这一辩护意见,并非本辩护人否认上诉人姚平安犯抢劫和放火这一基本犯罪事实,只是指出本案定案的证据存在许多瑕疵,以利合议庭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公正裁判本案。

1.辨认笔录”制作未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公安部《办案规则》及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的规定:“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均需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可见,“辨认笔录”不是想做就做不受任何限制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的批准是“辨认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本案审理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该“辨认笔录”在制作前已获批准的证据,显然属程序违法。

2.上诉人姚平安的前三次口一模一样

本案中,对上诉人姚平安的口供有许多,但内容基本上相同,且相同得令人匪夷所思。如果《讯问笔录》也有著作权,那么办案人员都在“剽窃”2008115日的第一次的《讯问笔录》。尤为离谱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笔录》充分利用电脑“复制”和“粘贴”的功能,两份笔录上的表述完全雷同,标点符号都没有改动,明显造假。

3.鉴定结论没有依法及时告诉姚平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此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本案中,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报告有《尸检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赃物估价鉴定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但现有证据证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姚平安,剥夺了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4.证人没有依法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询,这也是为了杜绝虚假证言。本案中,所有的证人均未按法律规定出庭作证,这是证据采信上重大瑕疵。

三、本案中有许多不容回避的疑点问题未予查清

1.受害人的致死准确原因至今不明

《法医学鉴定书》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没有作出准确的判定,只是说有三种可能性:(1被勒死;2被扼死;3)被捂口鼻窒息而死。到底是何种原因致受害人死亡未查清。

2.案到救火长达2个多小时,原因不明

按上诉人姚平安的供述:下午230分左右到的案发现场,整个作案过程也就10来分钟,点火时见到了明火,应该说上诉人姚平安离开后会马上引发大火。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记载:20081141651分,发生火灾事故。两者之间相距2个多小时,不符合常理。

3.对作案工具没有找到。

按上诉人姚平安的供述,案发时他使用的是打火机点燃的棉絮等易燃物,通观全部案卷材料,没有看到打火机或打火机的下落。作为一起严谨的有说服力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不应忽视这个重要物证,打火机上是否留有上诉人姚平安的指纹,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4.犯罪动机不合常理

按上诉人姚平安的供述,打算偷笔记本大脑是因为回家缺钱,没有路费。当庭辩护人发问时,其明确回答:“案发前身上有600多元钱”。同时,其在侦查机关的交代:“自己手上有一点钱,又找老板借支了一点,总共有600多元。可以看出,最初的盗窃的动机存在矛盾,不合常理。

四、姚平安不属必杀对象,建议改判死缓或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上诉人姚平安虽然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归案后,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态度,并有从轻情节。

姚平安从小和母亲两人相依为命,母亲的含辛茹苦,让姚平安长大成人,而且姚家一是三代单传,希望合议庭能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固然,刑法规定的是刑责自负,但对于被告人是独生子女的死刑案件,在二审裁判时应当考虑社会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但对其母亲具有毁灭性的影响,还会波及到其仍健在的爷爷和奶奶。一旦唯一孙子被维持原判,被执行死刑,对善良可怜的母亲而言是“断子”,对无辜的爷爷奶奶而言无异于“绝孙”,爷爷奶奶可能会崩溃,没有活下去的勇气。

在姚平安的老家,有一个习俗,也是我去筹赔偿款时知道的。没有儿子的父母,去世后不能进祖坟;没有孙子的爷爷奶奶,百年后灵位不能进宗祠。虽然这是腐朽的封建习俗,但在农村根深蒂固,会对姚平安母亲和爷爷奶奶形成精神强制,双重打击,容易发生意外。所以,从存留养亲和传统习俗的角度考虑,可以考虑改判死缓,既让姚平安得到惩罚,又能兼顾长辈的感受。

审判长、审判员:在所有的法律制裁中,死刑立即执行最为严厉,一旦实施将无法逆转,务必慎之再慎

请省高级法院在评议本案时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辩护意见,依法改判无期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枪下留人】

应该说,二审开庭,姚平安当庭供述的也很诚恳,这和事前交代预期基本相同。庭审结束后,姚平安在旁听席下泣不成声的母亲和奶奶,可能也深深地打动了三位同为女性的法官。庭审结束之后,找了许多专家学者关于对“独子”慎用死刑的文章和对“独子”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案例以及律协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关于对“独子”应做免死辩护的规定,提交给法官。

一个月之后,省高级法院作出如下二审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枪下留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平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窃取财物,致一人死亡,共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姚平安抢劫后为了掩饰罪行,在犯罪现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姚平安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鉴于上诉人姚平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二审期间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属提交书面材料要求对姚平安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姚平安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X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姚平安的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姚平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起案件,应该说是办理众多刑事案件中,最没有法律技术含量的。案外和解,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是本案的关键,作为律师,我更多的只是起到了沟通的作用。对一些死刑案件,仅从法律上辩护,死扣法条,可能效果不大。情感辩护,出其不意,往往能达到预期效果。

【后记】

生活安逸的人可能不太明白一个人为什么要去杀人,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社会认为杀人是一件违反道德的事情,这个问题像是炒不老的牛肉,每隔一段时间总是有人拿出来翻炒一轮。

一台笔记本电脑,外加一部诺基亚手机,在2009年的时候也就是不到五千的货币价值。现在的人,尤其是大部分的孩子们,恐怕是很难理解一个人为什么会为了那么一丁点的破烂就去抢劫。当然,这对他们的世界观来讲,某种程度上是一件好事。

他们不会轻易去做违法的事情,因为这在他们看来是一个亏本的买卖。可是这对他们来讲,又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他们还体会不到生活的艰辛,等他们真正的体会到的时候,我们已经老了,已经不能再为他们帮上什么忙了。

我曾看到这样的一篇博客:

经常有人这样对我说,他很迷茫,不知道前途在何方。

我有一个朋友他出身于农村,父亲是农民工,母亲在工厂上班。他自己在一所不知名一本院校读大学,目前临近毕业。

毕业季真是一个很尴尬的时刻。你发现,身边的同学,家境好的入职自家公司,甚至开始环球旅行,而家境普通的同学,则不得不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时拿一两千的工资,正式入职工资也才小几千,跟大城市几万块一平米的房价比起来,简直杯水车薪。

他说:我不知道上大学的意义在哪里,感觉浪费了四年时间,到头来,可能连自己都养不活。读书那么多年,我像是寄生虫一样,花着父母的血汗钱。感觉自己特别对不起父母,我一直是他们的骄傲,可是他们不知道,他们的骄傲在这个世界上,什么都算不上。

他还说:在我们村里,上大学是一件荣耀的事情。我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时候,以为毕业后前途会一片光明。没想到,临近毕业,前景竟然这样惨淡。都说上大学能改变命运,其实,大多数人再怎么努力,却还是只能过着普通的人生。

此刻的他,像是站在雾茫茫的十字路口,什么都看不清,迷茫无助。

生活上除了抱怨,一无所有。

常言道:有钱男子汉,没钱汉子难。大英雄掌中刀翻江涌,却抵不住饥寒穷三个字,英雄至此未必英雄。无可否认,这是每一个人成长所要经历的那些坎坷。只是,纵使再艰难,也不可一步步地将自己推入万劫不复之地。再次劝告那些想要,或者即将付诸行动的年轻人,先想想你的家人,没有什么是过不去的,杀人不过头点地,但是却从未有悔过一说。因为你杀一个人毁的是一个家庭,你被抓了,毁的就是两个家庭了。

让人欣慰的是,姚平安表现良好,获得了减刑,我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如下一份减刑裁定。

服刑地法院认为:罪犯姚平安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姚平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530日起至203352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希望姚平安能早日刑满释放,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如果有可能,希望姚平安能到受害人的坟上亲自赔礼道歉,同时,也希望他能去看望一下受害人的父母,感谢在生命紧要关头,不计前嫌,忍受失女之痛,出具谅解书,给其一线生存机会的可怜老人。

简评】

本案的核心是死刑辩护和量刑情节。

死刑案件辩护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辩护。实践中,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案件的辩护策略往往是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虽然司法实践上无罪辩护的同时并不禁止罪轻辩护。但一味追求无罪辩护的效果,不从案情事实和法律出发,会造成时间、精力的浪费,而且结果不尽满意。

本案中,姚平安初始盗窃的故意和行为,后续转化为抢劫的情节,以及事后放火毁迹的行为,姚平安均供认不讳,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在此情况下,二审的辩护点应着重放在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上,尤其是对法律程序的适用。例如,本案的证人出庭程序、鉴定程序等。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何谓“罪行极其严重”,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实践中,判死刑案件的法律描述往往是“作案手段极端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损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大”“预谋”“多次”“累犯”等一些具体情形或频率的表述。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的前提下,量刑情节是辩护律师考虑的重点。除了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认罪认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等,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找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行为动机、被害人过错、案件起因等常见辩点均没有辩护空间,唯一可行的就是积极赔偿,争取和解,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刑事案件的民事和解部分比较难,死刑案件的和解难度更大。加之,被告人姚平安的家庭环境,根本不可能支付判决款项,也为本案的民事赔偿增加障碍。但充分利用了农村特有的风俗民情,充分发动基层组织的力量,最终得以筹款成功。严格讲,这并不是律师应尽的工作,但律师的介入使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为死缓的适用奠定了基础。

实践中,死刑案件量刑的关键是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除了积极赔偿,还要积极道歉,真诚悔罪,真正取得被害人家属心理上的谅解,最终签署谅解书。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与被害人家属联系、沟通的事宜要讲究方法和技巧,要多依靠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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