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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致死八人的某市2.23特大纵火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22 浏览次数:2187


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致死八人的某市2.23特大纵火案

 

【导读提示】

2013223日,春节刚过,人们陆续开始上班。此时,沿海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死亡八人。经央视、新华社报道后,影响巨大。时任省委书记非常关注,痛批这是“为了GDP贪小利吃大亏”的典型事例。

公安机关将此定性为“2.23特大纵火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马强。马强的妈妈委托我为马强辩护,她希望“枪下留人”。

这样的大案要案,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高度重视,市中级法院时任院长担任审判长,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费九牛二虎之力,“枪下留人”之辩没有成功,马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中,马强的妈妈改请当地某著名刑辩律师出庭辩护。

后来,马强的妈妈告诉我,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再后来,在报纸上看到“22.23纵火案被告人马强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消息。

同情逝去的八位无辜遇难者,也可怜这位离婚又失去了儿子的妈妈,她能承受得了吗?两年前,马强的妈妈断断续续咨询我一些法律问题,知道她并没有因此而倒下。

【一念地狱】

马强发现自己被困在一片黑暗里,四周是冰冷冷的墙,在阴森森的黑暗里泛着幽幽的绿光。他拼命的往前跑,可是怎么也跑不出去,一双手慢慢地攀上了他的脚腕。

那双犹如枯死的老树皮一样的手那样纠结干裂,却又异常沉重坚硬,带着犹如地狱一般的阴森冰寒,执意地要把他往黑暗里拽。他看不到那双手背后的身躯,但马强知道那双手是褐色的,而且带着红色的血丝,就像结疤裂开后的脓水。原本还是幽暗的墙壁忽然开始通体发红,就像烈焰一般灼烧着。他想跑,但是脚上的手腕死死地拽着他不让动。

“叔叔,我好疼……”

刺耳尖锐的声音在他耳后响起,马强瞬间瞪大了瞳孔,脸色几乎苍白成纸。他拼命的压抑着内心的恐惧不向后看,可是身后的那人似乎并不准备放过他,幽闭的空间里只有他的粗喘和催命般的尖笑声。

原本紧闭的双眼蓦地被强迫性的睁开,几乎和他脸对脸贴在一起的东西让他瞬间呕吐不止。

那是一个八个月大的大头娃娃,全身被烧焦了一般淌着脓水,没有瞳孔的眼睛,诡异的笑容,乌黑的唇瓣一张一合的,“叔叔,我好疼……”

“嚯嚯……嚯嚯……”犹如沙子吞进嗓子眼儿里的残喘声一点点的向他接近。他这才注意到不远处那蜷缩在一起的几个人,衣衫褴褛,但身上的火一直在燃烧着。

因为遭受烈焰的烘烤他们发出刺耳的尖叫声,那声音在空气中异常刺耳、异常惊心动魄、阴森诡异。他们不断地扭曲着痛苦的身体,并且在挣扎着一步步前进。

马强知道是那八个人来索命来了。

“我、我、我……”他哆哆嗦嗦的爬着往后退,“我不是故意的……”

“我不是故意的!”

几乎是拼了命一般地吼了出来。马强这才注意到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坐了起来。他摸了摸汗湿的额头,心里的恐惧仍旧还在。身上的监狱服已经被冷汗浸透,他趿拉上鞋,蜷缩着在室友的脚边坐下,喉咙如火烧般的疼痛,马强知道,这个晚上他一定是又睡不着了。

马强有时候在想,如果那天他没有脑子犯浑,他是不是就能免受今天的一切煎熬。如果时间可以重来,他一定不会那样做。可是马强又知道,这世上没有如果。

这是我在会见他时,他流着泪告诉我的。

【一念冲动】

那天,马强很烦。因为他从朋友那里得知,他刚分手没两天的女朋友跟他的商业竞争对手岳云雷好上了。

他很想把那一对男女拉出来暴打一顿,但是马强仔细又一想想,大过年的,更何况热脸贴不热冷水缸,这么做又是何必呢。

马强很想就让这件事随风而去,可是邻里们之间的冷言冷语,就像一根刺深深地扎进他心里,稍微动弹一下都生疼,让他想忘都不能忘。

那天马强从外面回店铺的时候,偶然间瞥见岳云雷的车在他仓库外面停着,正是这个岳云雷和他女朋友暧昧不清的,挖了他的“墙角”。

马强住的这一片,大多数都是开淘宝店铺,因为制鞋厂就在这附近。马强当初网上开店铺卖鞋,也是在这一片儿开的店。岳云雷也是淘宝商家。

马强回家跟人说了声,就开着亲戚家的车出来了。那时候的马强脑子里已经只剩一件事情“岳云雷抢了他女朋友”,他要毁了岳云雷的货,让他出点血。

下车后,马强从仓库后面的缝隙里往里面瞧了瞧,满屋子的鞋子鞋盒,没有人在。因为缝隙太小,马强的身体挤不进去。他就直接躺地上,把胳膊伸进去点燃了打火机。他在外面看不到里面的情况,自己就估摸着打火机点的差不多了就退回来了。离去之前,他往里面瞅了一眼,隐隐约约地有火光出现。

马强并不知道,他的这次冲动,到底带来了多大的伤害。

隔天,他在屋里睡觉。忽然接到了岳云雷的短信。

岳云雷问他:“八条命,你这下满意了?”

马强觉得莫名其妙,就回他“神经病!”

半夜的时候,他表弟正在玩游戏。马强就在一旁睡觉。他刚浅浅入眠的时候,就听见家里人打电话说公安局的人找他,让他赶紧回去。

也就是那时候,马强才意识到,出大事儿了。

【一念执拗】

因为起火的地方存在大量的鞋子等胶制品易燃物,再加上基础消防设施不过关,楼房都是六层高的立地房,最顶上还加有一层阁楼,楼内的楼梯盘旋而上。这样的结构就跟一个大烟囱一样,火灾发生时,所有毒烟一股脑儿从楼梯位置往上冲,当时的楼梯过道就成了一个毒气室,人在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接连呼吸上几口,就会引起死亡。

最终酿成八人死亡、十七人受伤的惨剧,其中最小的逝者为八个月大的婴儿。马强妈妈闺蜜的丈夫,是一家矿业公司的老板,我们认识。接到矿业公司林老板打来的电话时,刚从央视《新闻联播》上看过该案的报道。

我飞抵杭州,转道当地,见到了马强的妈妈。说起自己的儿子,已经年迈的老大姐忍不住的哭了起来。她说,她不是为儿子感到委屈,是觉得惭愧,觉得自己没有教育好儿子。一边是八个已逝的生命,一边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老大姐左右为难。

她说丈夫平时爱喝酒,喝酒后一言不和,容易动手打人,为了儿子,早些年马强的妈妈和丈夫离婚,与儿子相依为命。

看了案件材料,知道了大致起因,面对马强亲戚朋友热情相邀,最终决定接受委托。但是,我还是将案件的最坏结果告诉了马强妈妈,虽然事出有因,但毕竟八个生命是无辜的,“枪下留人”的概率微乎其微。

马强的妈妈还是坚持委托我辩护,我能理解,就好似任何一个癌症患者的家人都不会轻言放弃治疗。能理解一位妈妈对唯一儿子的感情,而且平时是一个很乖巧听话的儿子。

这个案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给予合理赔偿,也许是唯一的希望和突破口,决定努力而为。在向公安和检察机关不断“说情”和“示弱”的同时,更多的精力用在了和受害人的沟通上。

从案卷中,知道了受害人老家的地址,奔往西南某省,一是希望代马强赔礼道歉,二是希望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但受害人避而不见,找受害人学校的领导,希望能够帮忙协调,几经努力,仍然没有成功。

不想让马强的妈妈感到绝望,所以,一直没有告诉她我去找过受害人家属。开庭的时候,离婚后十几年的马强爸爸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他和马强妈妈已经离婚十多年,两人一见面就开始吵了起来,他上来就指责马强妈妈没管好儿子。马强妈妈斥责他不尽父亲责任,离婚后根本就没管过儿子。最终还是在法警的介入下,才停止了争吵。

虽然之前已经在看守所见过了马强,也开导过他。只是今天在见到他的时候,才发现他精神上还是有点萎靡不振。

因为案情重大,可能是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市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市中级法院时任院担任审判长。检察长义正言辞地指控马强故意放火致八人死亡,根本就是视生命为儿戏。听到她长达几页纸的公诉词,在我看来不是没有一点道理。

而且受害人法庭上的放声哭泣和声泪俱下的控诉,让我心情更加沉重。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马强他们祈求“枪下留人”,可几条无辜的生命冤屈又何去何从,这一度让我困惑和焦虑。但作为辩护律师,不能受情感上的干扰,唯有依法辩护,让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

【辩护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2.受害人之一岳某是否与马军女友有暧昧关系?

3.点火是因气愤而临时起意,还是事前有预谋?

4.马军是否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5.对马军是否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6.被烧毁房屋是否属违建?消防通道两边是否堵死?

7.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放任安全隐患存在,是否是八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8.汽油发电机和易燃品放在一起是否诱发了大火?

根据庭审情况,适时修改调整自己的辩护方向。在法官要我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由于马强的冲动和不理智的放火行为导致八名无辜人员的逝去,马强知道这个悲惨结果后深深自责,悔不当初,但为时已晚。代马强向受害人及逝者表示歉意。

但本案事出有因,希望法庭能注意到以下情节,综合全案证据,公正客观地裁判本案。有法院院长做审判长,有检察院检察长做公诉人,我相信本案的结果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一、受害人岳云雷和刘燕的暧昧关系导致马强初恋终结

1.岳云雷与马军初念女友的暧昧关系诱发本案

岳云雷与刘燕微信、QQ、短信中经常使用的是“老婆我想你”等暧昧称谓。岳云雷自感罪孽深重,无法面对其他受害人,所以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燕在笔录中详细陈述了和岳云雷之间的感情纠葛;岳云雷也承认和刘燕之间的暧昧称谓,并自称为此和自己的老婆发生过口角;大火发生后,马强收到岳云雷“这下你满意了吧”的短信。上述几点足以证明有妻子的岳云雷和刘燕存在不容置疑的暧昧关系,诱发本案。

2.点火是因气愤而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

马强于223日凌晨116分与其女友持续半个小时的聊天后,回到房间上网过程中,通过女友刘燕的微博关注了受害人岳云雷的微博。微博里受害人岳云雷依然流露出对刘燕的不轨之心,这让马强非常生气。

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也证实了马强到达案发现场时,推门并往里张望,在门没有推开的情形下,才绕到了仓库那里。在发现仓库铁皮屋的西壁铁皮与后门地面台阶衔接的地方有一个小洞时,在确定有货放在铁皮屋时,才临时起意要点火烧货。这和预谋犯罪有本质的区别,且马强无伤人的动机,发生的死伤结果并非马强所希望。

3.和八名无辜者并无矛盾和纠纷

马强主观上只是想烧毁受害人岳云雷的货,让其有些经济损失,没有想过伤害岳云雷人身安全的故意,更没有想伤害八名无辜者人身安全。马强当时以为,铁皮房和正房并非一个整体,铁皮本身也有隔火的功能,不会引起大火,这是马强的判断失误。如果马强知道会引起正屋大火,伤害无辜,马强即使再冲动,也不会实施放火行为。

二、马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马强认罪态度较好

马强在其妈妈给其打电话说公安机关找他本人的时候,就回到了家里。配合办案人员到了公安局,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是真诚悔罪的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得到宽大处理。

2.没有犯罪前科,马强本质上心地善良

马强“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人比较善良。”这是大多数人对马强的评价。本案事出有因,其次,马强一直以来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无犯罪前科。本案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与社会上严重危害治安的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

3.家属愿意积极赔偿

无辜生命的逝去及重大财产的损失让马强深感自责,自知后果严重,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为了安抚受害人及家属的悲伤情绪,其家属也愿意倾其所有代为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只是苦于没有沟通渠道。

三、产生后果的其他原因

1.被烧毁房屋属违建,且消防通道两边堵死

涉案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且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马强点燃的房屋是房东准许受害人岳云雷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房东为了赚取高额房租,视安全隐患于不顾,将底层隔成仓库,封死楼梯,一楼到二楼的楼梯上放满了鞋子鞋盒,堵掉后门,电梯边只留着一条很窄的小木梯做安全通道。

2.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放任安全隐患存在

根据省公安厅出台的《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楼梯灯疏散设施。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仅看这一个条文,涉案房屋就存在人货混居,也没有进行防火分隔;公共疏散通走道被堵死,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等扥问题。

3.汽油发电机和易燃品放在一起

作为常识,发电机是不能和易燃品放在一起的,因为一旦出现意外,后果将不可控。但是本案受害人岳云雷却在堆满鞋子的房屋里放了一个发动机。当马强点燃鞋盒子,明火遇到发动机无异于火上浇油,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由于马强的一时冲动,使无辜者遇难,马强深感内疚和不安,应当受到谴责和刑事处罚。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希望法院给马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马强为家中独子,一旦执行死刑,马强病重的父亲和孤苦伶仃的妈妈将会老无所依。

庭审结束后,马强的妈妈也通过各种渠道和受害人家属沟通、协调,始终没有成功。

【死刑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强死刑,判决中,虽然采纳了我提出的“马强认罪态度良好,发生的死伤结果不是马强所希望的”的辩护意见,但认为纵火造成八名无辜者死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极其严重后果,依法不予从轻。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强为泄私愤,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多人死亡、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强因无故将女友与其分手的缘由归结于他人而放火报复,因此其辩护人以放火有一定的前因而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次火灾系纵火所致,与将部分住宅用于商业,及搭建铁棚无必然关联。

该楼房除电梯外,还有二条通道,同在楼房居住的刘勇能从窄的楼梯通道中迅速下楼逃生,说明该通道并没有被杂物堵着妨碍逃生。消防队员赶赴现场救灾及时,现场水源充足,不存在消防队抢救的缺陷而致损害扩大的情况。故辩护人以房屋结构及火灾扑救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对马强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强及其辩护人认为马强认罪态度良好,发生的死伤结果不是马强所希望的理由成立,但由于其纵火造成了八名无辜者死亡及财产重大损失的极其严重后果,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马强赔偿经济损失,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财物损失数额依照价格鉴定结论认定。

原告人杨德建被烧毁空调,有证实空调价值的证据,可予判决赔偿。其他未经估价的财物,因缺少财物价值证据,不予支持。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判决赔偿的数额,依法视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强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点感想】

马强的二审我没有再代理,马强的妈妈聘请了当地某著名刑辩律师为马强二审辩护。后来,马强的妈妈告诉我,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开庭,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听同行说,马强临走前,她妈妈前去看他。她就马强这一个孩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让她哭得喘不过气来。马强隔着铁窗给自己的妈妈擦泪,一旁的狱警见了也有些不忍红了眼眶。

“妈……”马强忽然痛哭着双腿砸向地面跪在那里,对着他妈妈磕了三个响头,“儿子不孝,您就当没我这个儿子吧……”

老人已经哭得说不出话来,完全是靠着身边人的托扶支撑着站在那里。看着儿子一步步远去的背影,老人的哭声听着让人觉得撕心裂肺,因为所有人都知道,自此一别,就是再也不再见。

所有人都不知道为什么,那种悲伤的哭声,却一直在耳边盘旋,盘旋,越升越高,在喧闹的城市上空,来回地回荡着。

有人再次路过曾经起火的地方,灿烂的云霞已经消失了。漆黑的大楼此刻依然包裹着绿色的脚手架,它孤零零地矗立在暮色里,看起来像一个巨大的碑。所有的一切终将被时间给湮没,新的开始终将还会继续。

这个案件,也使我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和睦家庭对子女的影响。如果马强的父亲少喝一点酒,马军妈妈对丈夫多一点理解,一家人和和睦睦,马强在遇到感情挫折时,也许能有父爱和母爱的指引,也许不会发生悲剧。

如今,动不动就冲动离婚,使家庭妻离子散,对家庭对个人都是隐患,在准备离婚时,一定要慎之再慎。

【简评】

本案的核心要点是死刑辩护和从轻处罚情节。

1.死刑是依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酷的刑罚。现代社会对于该不该保留死刑争论不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对于死刑的使用也慎之又慎,毕竟,死刑这两个字写在那里,就已有一个鲜活生命的全部重量。一些死刑犯往往并非穷凶恶极,而只是因为一念之差酿成大错,也有自己的无奈和苦衷。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死刑嫌疑犯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是法律赋予其的基本权利,死刑辩护不仅仅是为保障死刑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也是为了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体现法律公正。

从犯罪原因来看,犯罪是个人、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也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社会的制度不健全、教育缺失、经济不平等也是造成犯罪的深层原因,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部归咎于个人。因此,保障死刑犯的应得权利,也是对社会自身的一种反省。

我国目前的形势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严格限制死刑,法院是否作出死刑判决,一般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进行死刑辩护时,如能积极及时地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那么对案件结果有正面的帮助,律师应该积极与受害者沟通,争取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进行合理赔偿。

这个案件中,试图各种方式试图与被害人沟通,比如去受害人老家,找受害人学校领导,但都遗憾没有成功。同时,律师要着重寻找有利于量刑的情节,比如并非预谋犯罪、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等。

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对一个人苛以死刑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其主观恶性,罪过形态,还是其损害后果?抑或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其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之间相统一的结果?

本案中,马强主观上是以放火等方式,实施故意毁坏财物之目的,其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人之希望或放任杀人的意志因素。此外,马强也没有故意杀人的认识因素。即在罪过形态上,马强放火破坏财物是故意,客观上致八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结果不是其故意的内容。严格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理论上讲,对马强的放火行为应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致多人死亡及受伤的结果是过失行为。

但司法实践中,对嫌疑人主观形态的认定,并不是单纯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依据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罪过。因为,真实的犯罪心理状态只有犯罪嫌疑人一人知晓,而嫌疑人逃避处罚,为自己辩解是其本能。如果仅依据其供述和辩解事实上很可能会放纵犯罪,也不是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更不利于防范犯罪的发生。

实践中,认定嫌疑人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既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也要考虑其年龄、智力、生活习惯、客观环境、行为手段、作案工具、实施方法、案发时间、因果关系等情况,综合认定和判断嫌疑人行为当时,“客观上应不应有”故意或过失的认识和意志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虽没有直接放火杀人之目的,但作为一个正常、理性、有生活常识及相似生活经验的成年人,马强主观上应当认识其放火毁坏仓库之行为会累及伤害到其他人,但是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马强也是淘宝商户,自己也备有仓库,对仓库的认识和管理有相似的经验。

另,依据法律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放火罪是危险犯,客观上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放火罪既遂。可见,被告人马强放火毁烧仓库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2.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有自首情节的;有立功表现的;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同样,律师也不能拒绝辩护。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犯”的合法权利代言人,最大程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使其尽可能的减轻处罚或减少损失,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即使是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寻找案件可能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点。法定量刑情节没有,可寻找酌定量刑情节。

常见的量刑辩护点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背景、经过,受害人的主观过错,家属的赔偿、受害人的谅解,行为手段、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过往表现、有无前科行政处罚;犯罪的偶发性、激情犯罪,是否为民间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有无认罪认罚、坦白、自首;是否因果关系中断等。

从仓库的内部构造、消防设施和外部环境的缺陷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等方面进行辩护,这一思路,在四年之后的震惊全国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中也曾出现,说明当初的辩护策略并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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