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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促使公安局撤销的荒唐合同诈骗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21 浏览次数:2816


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促使公安局撤销的荒唐合同诈骗案

 

【导读提示】

程倩将经营十余年的某房地产公司股权以9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陆卫东等,股权价值源于房地产公司与区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通过该协议,房地产公司取得某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

因不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程倩一并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仲裁请求得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为阻碍执行,陆卫东等向某市公安局报案,称“房地产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是伪造的”,剑指程倩股权转让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

市公安局正式立案,通知银行和执行法院不得划款。我向市公安局提出法律意见和情况反映,反复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涉,又向几级政法、司法、纪委等机关去函反映。陆卫东聘请某前著名律师担任幕后军师。

20181127日,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执行障碍被清除,市中院启动划款程序,执行到位。随后,程倩向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报案人陆卫东等人的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

【筚路蓝缕】

程倩依法设立的鲲鹏公司在某市耕耘十年,发展成为本地有实力有信誉的地产企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扶持、帮助和鼓励下,鲲鹏公司上下殚精竭虑,呕心沥血,终于将涉案房地项目发展为成熟的省重点棚改区项目,其中艰辛,非一般人能理解。

由于涉案房地产项目在老旧城区,虽然区位相对不错,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被拆迁户结构复杂,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数量为十三宗,原破产倒闭企业十五家,尚需解决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等历史遗留费用问题,另还有大量被征收人是下岗职工,无经济收入和其他房屋,项目拆迁量大、成本高、周期长,加之区位原因所致,房地产市场发育较慢,改造及开发难度之大,超乎想象。

然而,程倩带领鲲鹏公司团队迎难而上,夜以继日,奋勇前行,排除无数障碍,有序前进。项目多次进入死胡同、陷入僵局,百般艰难之时,程倩带领鲲鹏公司不言放弃,通过智慧与勤奋,克服困境,最终不负众望,使得项目枯木逢春、起死回生。程倩及鲲鹏公司团队的努力得到区政府的肯定,

2013418日,鲲鹏公司与区政府签订《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约定由鲲鹏公司为老城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5.87公顷(约238.05亩)的旧城改造项目唯一土地熟化投资人,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政府不收益并通过项目改造解决项目区内的相关问题。

区政府负责协调市城投、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宗地启动土地征收、熟化、拆迁及各类程序,帮助鲲鹏公司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等有关手续,推动项目进展。地块协议地价184.6万元每亩,若乙方摘牌时地价超出184.6万元每亩,超出部分的区政府净收益甲方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乙方,用于支持本地块基础设施建设。   

【误入陷阱】

就在项目能看到成果时,汇海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卫东等通过政府官员陈某作为中间人主动联系程倩,并称:“前期做过市场调查和论证,觉得项目非常有优势,希望能够加盟,合作开发,共同发展,汇海集团正在申请一级开发资质。”

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和品行的深信不疑,程倩感觉中间人陈某比较靠谱。经陈某对陆卫东等一番极力推荐后,程倩觉得陆卫东颇有诚意,人脉资源极其丰富,神通广大,又具有一定的开发资质和实力。程倩未做尽职调查即让陆卫东等以参股的形式成为鲲鹏公司60%的控股大股东。

陆卫东得到股权后,就以控股股东的名义对公司实际控制,让自己信赖的工作人员掌管公司财务,实现对公司的全面管理,安排章军等人走在前台,遥控指挥。很快,陆卫东等称其已无钱再投入项目运营。鲲鹏公司被迫通过融资,包括贷款等方式,维持项目基本运营,希望推动项目加快进程,满足销售条件,解决当时困境。

地产行业需要办理许多行政审批,各审批环环相扣,稍有不慎或衔接不好,容易前功尽弃,这就需要开发项目的公司内部精诚团结,风雨同舟,共克时艰。但是,陆卫东等入主鲲鹏公司之后,背其道而行之,有意无意地为项目推进设置障碍,拒不配合鲲鹏公司必要的经营。

在这样的情况下,程倩一面苦于应付陆卫东等人的“使绊子”,一面又要带领公司持续推动项目运行,忍辱负重,克服困难。

随着经济形势开始好转,地产行业渐入佳境,项目前景日益显现,陆卫东等人隔三差五找事,对事前承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让鲲鹏公司不能就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对政府及国土等部门及单位的承诺和约定。程倩感觉,陆卫东等人目的只有一个:通过上述有计划有组织的行为,步步为营,步步紧逼,为项目设置障碍,希望她知难而退,退出公司。

陆卫东甚至威胁:“这个项目,我们不怕同归于尽,但它是你程倩的全部身价,而我们有其他项目,输得起,也赔得起。要么你退出,要么我走人,只能二选一。”

面对咄咄逼人的要挟和利用经济优势地位的欺压,为了苦心经营的成果不至于前功尽弃,程倩被迫妥协,将鲲鹏公司的最后40%的股权以9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陆卫东指定的章军,个人所得税等由章军承担。陆卫东、汇海集团、章军、鲲鹏公司提供担保,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条件。程倩带着满怀的不甘和委屈,退出了她一心打造的项目。

【赶尽杀绝】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程倩的退出而终结,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当约定的“项目任一块土地拿到土地证,十日内付股权转让款”条件成就后,陆卫东等虽表示愿意付款,但提出延缓。程倩一而再再而三地交涉和沟通,希望信守承诺,尊重契约精神,及时付款,但陆卫东等虽口头答应,就是拖着不付。程倩这时候才醒悟到,“先转股再付款”也只是另一个坑罢了。

无计可施的程倩,被迫无奈,于201688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时申请对陆卫东等银行账号查封。仲裁支持了程倩的全部仲裁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正当市中院准备划扣银行存款时,获悉市公安局接受陆卫东等所谓合同诈骗报案,要求追究程倩的刑事责任。理由是程倩隐瞒了鲲鹏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是伪造的事实,骗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本认为只是胡乱折腾,发泄情绪的闹剧而已,但出乎意料之外,市公安局竟然以合同诈骗罪正式立案,程倩到这时才意识到——他们是要对自己赶尽杀绝!

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后,办案人员立即通知银行和法院不得划款,并对执行款项进行冻结。胜诉的仲裁裁决瞬间如同“法律白条”,程倩还成为犯罪嫌疑人,面临刑事追究。如果合同诈骗的立案决定不能被撤销,司法实践中遥遥无期的刑事侦查,将可能导致已查封的执行款成为“水中月”。

此时,某前著名律师微信添加程倩的家人,发来带有火药味的微信,并称汇海集团二次寻求其协助,我已不亲自代理案件了,但此事是朋友相托领导嘱咐,要求见面协商。随后,又发出微信“……这也是各级纪委和监察委的共识”。

上述微信只是虚张声势,理由有三:一是其已不再是律师,根本就不能代理本案;二是即便真有所谓的“各级纪委和监察委的‘共识’”,其是怎么知道的!三是所谓的“此事是朋友相托领导嘱咐”,好像暗示和什么领导很熟。

这是没有法律技术含量的“狐假虎威”,或多或少见过一些这样的套路,由于陆卫东等的行为,目前不具备谈判的氛围。所以,我建议将这位前著名律师从微信中拉黑,莫再理他。

【法律意见】

要想说服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证明《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是真实的,就需要用证据说话。因为程倩已将将包括涉案协议在内的鲲鹏公司的全部资料移交陆卫东等。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协议既然是双方签订的,区政府肯定有一份原件。

不出所料,经过查档,找到原件,区政府出具了一份加盖印章并备注“原件在区政府存档”的复印件,这无疑就是“尚方宝剑”。邪不压正,前期工作更不能白费,经反复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等沟通,并向市公安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关于程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XX市公安局:

就程倩与陆卫东、章军、汇海集团等一案,北京市万元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程倩委托,指派褚中喜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鉴于陆卫东及其实际控制的汇海集团为阻碍执行、恶意以程倩涉嫌合同诈骗向贵局报案,贵局正式立案,并通知市中院和银行划款,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立即撤销案件,并追究陆卫东等人的法律责任:

一、本案发生及演变的时间顺序

为理清案件思路,证明陆卫东等是为阻碍执行而恶意虚假报案,特对案件演变关键时间节点归纳如下:

2013418日,鲲鹏公司和区政府签订《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

2013724日,鲲鹏公司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市城投集团签发的《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确认书》;

2013821日,城投集团、区政府、鲲鹏公司签订《临海湾地块土地熟化投资合作协议》;

2014414日,城投集团与鲲鹏公司签订《市旧城改造项目土地熟化资金使用协议》;

20151019日,程倩与章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5112日,程倩与章军、陆卫东、鲲鹏公司、汇海控股集团签订《关于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51116日,程倩与章军、陆卫东等签署《交接确认书》。

2016516日,鲲鹏公司取得涉案开发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201688日,程倩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陆卫东等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违约金;

2016816日,鲲鹏公司办理了法人变更登记,由程倩变更为章军;

2016108日,鲲鹏公司与城投集团以及区政府签订《项目土地熟化投资合作补充协议》;

20161018日,汇海集团以合同诈骗等罪名向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予以受理;

2017426日,市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章军等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违约金;

2017515日,市中院受理程倩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7519日,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正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要求银行和市中院不得划款;

2017627日,章军、鲲鹏公司、陆卫东、汇海集团向市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全部驳回;

2018611日,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汇海集团要求程倩等返还9600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2018108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汇海集团撤回上诉,一审驳回起诉判决正式生效。

从以上时间节点可以看出,程倩与陆卫东、汇海集团之间等是典型的经济纠纷,涉案《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已经被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确认。面对即将强制划款的执行,合陆卫东等才使出了刑事报案的歪招。

二、所谓的合同诈骗纯属子虚乌有

2017515日,市中院刚受理执行申请,陆卫东等当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貌似合法的方式,利用程序性权利对抗执行,同时又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四天之后的2017519日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办案人员以此为由,先口头通知市中院,不允许划款,随后冻结程倩女士已经财产保全的对陆卫东等的银行帐户。

如前所述,陆卫东已经通过代言人章军等,取得了鲲鹏公司100%的股权,实现完全控股。但陆卫东竟又以自己实际控制的汇海集团之名报案,以“程倩时任法定代表人的鲲鹏公司和区政府签订的《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是伪造”的为由进行合同诈骗罪报案,剑指程倩。

作为报案理由的《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在区政府有存档,且有区政府加盖印章的复印件为证。另外,《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也是陆卫东取得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重要凭据,其一直作为重要“书证”悬挂在鲲鹏公司醒目位置。还以此获得相关退款及各种政策扶持,在和政府机关及城投集团签订的协议中,均是以该协议为据,进行延续。陆卫东还把其作为证据向法庭及仲裁委提供。由此可见,对其真实性一清二楚,心知肚明,仍然恶意报案,明显属于诬告陷害。

对《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的真实存在以及陆卫东、章军、鲲鹏公司、汇海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市公安局不可能不清楚,仍执意正式立案,令人匪夷所思。退一万元步,即便假定办案人员不知情,对于《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是否真实,在正式立案之前,只需到长清区政府简单调查,即能辨别真假。

在市公安局帮助陆卫东冻结执行款后,陆卫东等随即开始一系列滥诉。在当地房地产界制造影响和舆论导向,向相关领导诉苦,意图博得同情,想站在道德制高点,希望利用经营多年房地产积累的体制内人脉资源,对程倩进行法律打压。事实上,项目土地已从不到200万元每亩飚升到了1000万元每亩,陆卫东等获利丰厚。

随着钻法律空子的滥诉案件一个个失败,滥诉理由也被市仲裁委、省高院、市中院等全面依法驳回。裁判结果,陆卫东等没有一起胜诉,以上充分证明其滥诉、缠诉的真实本质。

三、报案人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嫌疑人陆卫东、章军等主观上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因为涉案建设项目来源的主要依据是涉案协议。

在陆卫东、章军等提起仲裁的其他案件中,一直把该涉案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在程倩对陆卫东、章军、鲲鹏公司、汇海集团提起仲裁的案中,陆卫东、章军等又把涉案协议作为了证据提交。说明陆卫东等对涉案协议的真实性心知肚明,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明显。

同时,陆卫东、章军就该案向市仲裁委提交了鲲鹏公司与区政府、城投集团三方签订的《临海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熟化投资合作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分别作为证据,该两份协议均是对涉案协议的延伸和调整。如:《补充协议(二)》第八条约定:“乙(即区政府)、丙(即鲲鹏公司)双方同意不再履行2013418日签订的《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

足以证实陆卫东、章军明等知涉案协议真实客观存在,仍然以涉案协议系伪造为由剑指报案人程倩进行合同诈骗报案,诬告陷害,意图使程倩受到刑事追究,意图达到赖掉9500万元股权转让款之目的,主观故意,一目了然,铁证如山。

陆卫东、章军诬告陷害程倩的犯罪动机极为明显。作为鲲鹏公司和汇海集团实际控制人的陆卫东及鲲鹏公司总经理章军,意图在市仲裁委赖掉股权转让款未能得逞后,欲假借并利用市公安局实现其诬告陷害之目的,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意明显。陆卫东、章军的诬告陷害行为客观上导致市公安局的本次正式立案,造成严重后果。

四、陆卫东等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如前所述,在程倩向市中院申请执行时,陆卫东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同时又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报案,2017519日,市公安局正式立案。2017627日,市中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作出民事执行裁定,予以驳回。陆卫东等又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委托市中院复查。经过听证,市中院于201882日再次作出执行裁定,驳回陆卫东申诉请求。

而陆卫东等在申诉中陈述:“申诉人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了线索,公安机关查明了程倩提交仲裁的证据《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系伪造及变造的事实,该证据与区政府记载的该证据的存留底稿在关键词句上明显与程倩提供的证据不一致。”“(2018)X01执监26执行裁定第6页第2自然段已有记载。

同时,针对上述陈述,“(2018)X01执监26执行裁定第10页第2自然段也认定:“程倩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临海湾地块项目协议》是真实的。首先,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进度、结论等属于侦查秘密,申诉人不应当取得相应反馈……

不管刑事案件是否成立,市公安局扣押的鲲鹏公司账本,依法属于侦查秘密,不能外泄。但是,陆卫东等却可以获得该账本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财务审计。可见,陆卫东等对市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进度等属于国家秘密的侦查秘密,一目了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陆卫东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已经被市中院生效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所认定。除此之外,陆卫东等还在首次仲裁环节提出的延期、中止等申请中承认已知道刑事案件的进展、过程、结论等情况,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有相应记载。

五、现有政策不允许伤害民营企业家

1.中央对保护民营企业家密集出台新政

中央近两年出台的保护民营企业的新政,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内容之细,问题之广,实为罕见。可见,这将是长效机制,成为一段时间里中央的工作重点,绝不是一阵风。这些新政的具体内容,网上可查,只是将其名称逐一罗列,希望引起足够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3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20167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1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61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9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9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20131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1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8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9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611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8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201712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62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通知》(2017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11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20171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节录(20181115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2014213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114日);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20181110日);

2.省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好政策

坚实的法治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所不可或缺。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对此均作了详细规定。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工商联等也出台了相关落实文件。这些规定对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改善营商环境,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率先典范,严格遵守。

《关于支持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明确,充分考虑,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综上,陆卫东等人的所谓合同诈骗罪报案,纯属无稽之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陆卫东等不履行约定,意图借用刑侦公权力,干预经济纠纷。在民事官司全部败诉后,意图故伎重演,在市公安局纠缠不休,妄想以合同诈骗罪为由报复陷害,阻碍执行,注定最终以失败告终。

请贵局立即撤销案件,对报案人陆卫东等人的诬告陷害及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追究。

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201885

【撤销案件】

提交法律意见及情况反映后,市公安局一直没有动静,也没有回复。反复与办案人员联系,办案警官说:“你们再等等,一定会公正处理,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公安机关需要靠证据说服和平衡报案人与嫌疑人两方。”

201811月的一天,办案人员打电话给我:“褚律师,采纳了你提出的关于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市公安局已经正式撤销案件,你让程倩到市公安局拿书面《撤销案件告知书》。

拿到市公安局的撤销案件法律文书后,当即联系市中院,建议启动执行程序,依法划扣银行存款,并追加财产保全金额。还专门送去如下工作联系函:

关于建议对程倩与陆卫东、章军等申请执行一案立即划款的

工作联系函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贵院办理的程倩女士与陆卫东、章军、汇海集团、鲲鹏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根据本案最新进展,恳请贵院对章军帐号上的保全款项依法扣划,并对章军、陆卫东、汇海集团、鲲鹏公司的财产追加查封、扣押、冻结。理由如下:

一、市公安局对合同诈骗罪已经依法撤销

2018918日,就本案执行,曾向贵院提交《关于立即督促市公安局就继续查封章军银行账号作出说明情况或直接划款的工作联系函》,指出“市公安局涉嫌借刑事侦查之名,以所谓合同诈骗案干预经济纠纷,使已被程倩依法申请查封的被执行款至今无法执行,应当督促市公安局作出说明,给出理由”。

事后,经不断与市公安局沟通、交涉,并同时向检察、监察、纪委、政法委、中央巡视组等机关反映、投诉。20181127日,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告知书》,合同诈骗案正式撤销。同时,办案人员称:“陆卫东等基于该案被冻结的银行账号已解封。”

二、陆卫东等执行申诉及撤销之诉被生效裁判否定

被执行人汇海集团就恶意阻碍本案执行向贵院提起的执行申诉及撤销之诉,贵院已分别作出“(2018X01执监26执行裁定和2017X01民初834民事判决,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诉及撤销合同诉请。2018108日,省高院作出2018X民终1432民事裁定,准许汇海集团撤回上诉。至此,本案执行障碍已消除。

随着逾期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不断增加,原保全金额已不足偿付。为确保程倩合法债权能及时全额实现,请对章军、陆卫东、汇海集团、鲲鹏公司的财产,根据逾期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实际增加额,追加冻结、扣押、查封。

综上,请贵院立即划扣章军账户上的资金给程倩,或划扣至贵院。同时,烦请贵院继续对陆卫东、章军、汇海集团、鲲鹏公司的财产追加查封、扣押、冻结。

专此去函,请慎重考虑。

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2018124

上述意见被采纳,截止目前,股权转让款及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已执行至中级法院,大多数转付程倩账户。陆卫东等发起的这场千奇百怪的阻击战终以失败告终,还额外产生几千万元逾期违约金,这是没有契约精神付出的代价。

【简评】

老话说,“商场如战场”,生意场上你来我往,尔虞我诈,原本是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是,为了挤兑竞争对手,获取商业利益,无所不用其极,失去了最基本的诚信,那么,最终丢掉的就远远不是一时一域的得失进退。一招不慎,满盘皆输,契约精神恰恰是现代企业竞争最关键的胜负手,也是现代社会立法应当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本案时,最先深切地感受到了程倩作为公司的设立人,同时又带领公司在涉案项目前期倾注了大量心血,一朝被迫退出公司,心中的痛苦和不甘,已然难忍。而陆卫东等人制造虚假的合同诈骗案件,更是在炽热灼烧程倩的焰火中,加上一把干柴,当事人固然更加痛苦,旁观者也心生愤概。恶意诉讼对于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之恶劣,可见一斑。

本案中,陆卫东等人想通过制造虚假的合同诈骗案件,利用国家公器,以刑事追责来逃避履行民事责任,甚至达到迫害程倩的目的,早已逾越了正常商业竞争的界限。

陆卫东等人的行为一方面严重背弃了契约精神,另一方面更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为达到其非法目的,甚至不惜踩法律红线。事实证明,陆卫东等人的举动除了为自己徒增几千万元的逾期违约金之外,恐怕也逃不过国家机关对其的刑事追责。


电话:13901145334(褚中喜律师)、010-63922284、8207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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