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律师刑事案例:被最终撤销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导读提示】
原本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既有资质又有经济实力的建筑公司,让开发商颇为心安,高楼平地起,项目也确实日渐走上正轨。未曾想到,随着房子慢慢建起,建设公司却开始心理失衡,认为自己垫资赚小钱,开发商一本万利赚大头,这商业合作模式也太不划算了。
于是,建设公司渐渐萌生出了鸠占鹊巢、赶走开发商的想法,开始不断找茬,先是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报案,接着对开发商工作人员实施绑架殴打,将售楼部工作人员全部赶走,砸个稀巴烂。
随后,公安机关介入,却是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开发商董事长采取了强制措施。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交法律意见等一系列方法,公安机关最终以“主体不适”为由撤销案件,释放开发商董事长。
【引来祸患】
经过一番考察,又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谢卫东决定投巨资将某废弃多年的某国有饮料厂改造成文化用品批发商贸城,这一想法和区政府整体发展构思不谋而合。于是,改造大戏拉开帷幕。
2013年8月20日,谢卫东控股的天一房地产公司与区政府、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正式签订三方协议,决定改造市饮料厂。该厂虽一直停产,但占地面积大,持有土地使用证,随着城市的扩容,其周边已成闹市区,适合房地产开发。
区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已将这个投资规模过亿的文化用品商贸城建设项目列为重点工程,在天一房地产公司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其先建设后办证。这时,白云建设公司董事长陈建军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谢卫东,提出可以垫资建设。踌躇满志的谢卫东与其一拍即合,当即表示同意合作。
2014年4月,天一房地产公司与白云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总承包,工程造价为3亿元。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按工程垫资施工至商贸城主体结构第七层,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总价65%的工程款,此后每六层为一批次结算段。乙方需将已完成工程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工程量后十日后,方可预拨工程款。合同签订,施工就此启动。
随着一幢幢屋宇拔地而起,谢卫东的售楼部应时而生,开始接受咨询和预登记,做售楼准备。这时,陈建军有些失衡和担忧:现在建起的房子是自己垫资真金白银盖的,一旦现在开始售楼,谢卫东再私下把卖房的钱都转走,自己岂不成了冤大头?
双方各有想法,又缺乏沟通,合作的墙悄然裂开缝隙。而此时正逢年关,民工工资问题摆在眼前,陈建军希望谢卫东先付一部分工程款,解燃眉之急。而谢卫东认为,付款条件尚不成就。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爆发开来。谢卫东认为,陈建军此时要求付款,是想鸠占鹊巢;而陈建军在事后发给我的短信里说,他认为谢卫东是一个没有经济实力的“骗子”,把他害得很惨。
最终,陈建军向区公安分局报案。2015年12月1日,区公安分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刑事立案。
【无端被拘】
一份谢卫东提供给区公安分局的报案材料里记载:
应区公安分局、劳动监察大队等机关关于“协调解决民工工资”的要求,我们一行四人于2016年1月29日来到区党政大楼一楼中心会议室。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王队长宣布这是一个“协调会”。对方四人到场,包括陈建军的堂弟等。
李队长反复强调:谢卫东必须拿出3650万,对方也附和:“不能拿出3650万,就要出‘大事’。”
散会时,在区党政大楼的走道,被一行人绑架,大声求救,包括公安分局王大队长在内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任何反应。先被押至工地,对方一行几人对我们进行侮辱性打骂,又转移至另一废弃工厂,继续殴打……
报案材料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在此之前,区公安分局已经对谢卫东“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网上通缉,并把刑事拘留决定一并挂在网上。因为谢卫东是市人大代表,之后,再给市人大常委会补交了如下一份报告:
关于提请采取强制措施报告
XX市人大常委会:
谢卫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现为市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系市人大代表。经侦查,谢卫东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30日,区人社局移送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人社监罪移2015第023号),天一房地产公司拖欠白云建设公司农民工工资3600万元。
经我局侦查,天一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4月文化用品商贸城工程开工建设到2015年9月底,白云建设公司完成工程量11万平方米,天一房地产公司从未支付过农民工工资,谢卫东作为天一房地产公司企业法人,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综上,犯罪嫌疑人谢卫东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破坏经营罪》。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之规定,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对谢卫东采取强制措施。
请予审议。
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2015年12月11日
但市人大常委会没有批准这份报告,意味着,区公安分局不能对谢卫东采取强制措施。报告开始称谢卫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结尾又称谢卫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还在罪名上加上书引号。如此明显错误,可能是市人大常委会不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
随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我介入这起刑事案件及家属的被非法拘禁案。接受委托后,我向区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是否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执法文件资料。同时申请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在区党政大楼发生的绑架案立案查处。
碰巧,谢卫东的市人大代表身份很快届满,区公安分局迅速将其刑拘。
【法律意见】
根据家属提供的资料,我向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如下一份法律意见,应该说家属写的材料较专业。
法律意见书
区公安分局:
在你局办理的谢卫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受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认为,即便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犯罪主体是作为施工方的白云建设公司负责人,而不是作为建设方的天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谢卫东。本案主体不适格,请依法撤销案件,释放谢卫东。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不是天一房地产公司
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刑法》规定,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天一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并无支付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更不应当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
而白云公司作为施工方,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才应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将天一房地产公司及法人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刑事侦查权滥用。
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对责任主体已有明确规定
2016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措施。
该意见第(三)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本案中,天一房地产公司与白云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九款明确约定:“如乙方施工中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若劳动行政机关或法律机关介入,由乙方出面解决,不得牵连甲方。”由此可见,即便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白云建设公司负责人,而不是谢卫东。
三、目前向白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有关规定摘要》(X政办发电2014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本案中,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情形,只能通过法院终审判决或双方一致认可方可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按工程垫资施工至商贸城主体结构第七层,七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总价的65%工程款,此后每六层为一批次结算段。乙方需将已完成工程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工程量后十日后,方可预拨已完成工程量65%的工程款。”
因白云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天一房地产公司上报工程量,无法对该项目进行审计核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不成就,暂无付款义务。可见,两公司只存在工程款纠纷,并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之情形。即便存在农民工欠薪问题,也属于白云建设公司的事,和天一房地产公司无关。
综上,谢卫东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利用农民工工资敏感问题,借题发挥,并曾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谢卫东采取强制措施,都是白云建设公司陈建军利用司法公权力,意图“鸠占鹊巢”。
请你局立即纠正“以刑事侦查为名行干预经济纠纷之实”的错误做法,撤销案件,释放谢卫东。
【撤销案件】
2016年7月1日,区公安分局作出如下撤销案件决定:
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X公X(治)撤案字(2016)9号
我局办理的谢卫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因主体不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案件。
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2016年7月1日
也在同一天,区看守所作出如下释放证明,对谢卫东予以释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暂时告一段落。
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X公X(治)看释字(2016)65号
谢卫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因主体不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经区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区看守所
2016年7月1日
【继续追责】
对区人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并没有停止,因在法定的十五个工作日拒不公开政府信息,我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没想到,市人社局在法定的六十日复议期内也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即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中,市人社局答辩称:“根据市行政复议集中处理规定,对市人社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统一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原告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2016年12月12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方胜诉,责令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并依法回复原告。
法院认为,庭审中被告主张根据市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新规,从2012年起不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原告,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主张和辩解违反法律规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接到判决,市人社局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转交给市政府,同时告知了我方。2017年1月19日,市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了我方请求,责令区人社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2017年2月4日,区人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称“申请人要求公开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公开相关信息可能干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司法工作,经与公安机关确认,决定不予公开”。
可见,区公安分局虽然撤销了案件,但并没有放手,这和当初的判断完全一致。这更加坚定了我要继续通过政府信心公开查证、对证据围追堵截的决心。
于是我再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想到,这一次,市政府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只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3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市政府未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二、被告市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17年12月20日,市政府根据市中院一审行政判决,恢复复议审查,依法撤销了区人社局的答复意见,责令重新答复。
市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国家秘密的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之规定,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并不在此列。
一起简单的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先后让市政府责令区人社局答复、区法院判决市人社局履行法定复议职责、市中院判决市政府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市政府撤销区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四次败诉。如此躲躲闪闪,不知是另有隐情,还是执法环境堪忧。
而我之所以对区人社局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紧追不放,其目的就是让区人社局对曾经偏袒对方的舞弊行为感到压力,不再继续乱作为,避免再节外生枝,防止区公安分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再次启动侦查程序。在确认不可能“旧事重提”后,暂时放弃了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和查证工作。
2019年9月2日,我代谢卫东向区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1.赔偿因错误判决侵犯人身自由19 天的赔偿金6002.86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3.依法追究原办理本案民警的法律、党纪和政纪责任;4.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9年10月21日,区公安分局作出“赔驳字(2019)1号”《国家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依法向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作出“公赔复决字(2019)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公安分局的《国家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
但以上决定并不是最终结论,我代谢卫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之规定向市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反戈一击】
针对对方在区党政大楼实施的绑架行为和废弃工厂的殴打侮辱行为,我向区公安分局提出了正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要求刑事立案,依法追究。法定的六十日已过,区公安分局没有任何音信,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区公安分局)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对“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在区党政大楼被不法分子非法绑架和殴打的违法行为查处惩治,并依法追究不法行为人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签收,但至2016年9月18日仍未收到任何答复,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行政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前一直未予答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EMS邮单及查询详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应当在两个月或六十天内答复。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任何书面答复、证据及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视为没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区公安分局于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履行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18日
接到市公安行政复议决定,区公安分局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案件多数情节和结果发生在另外区,将案件移送至临近的开发区公安分局,并予以告知,但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此案一直没有下文。
2019年1月16日,我代为通过邮政EMS向开发区公安分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材料,请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区党政大楼被不法分子非法绑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惩治,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一次,附上了绑架时的同步录音作为证据。
但开发区公安分局未予回复,也是如同石沉大海。2019年4月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1.确认开发区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开发区公安分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进展情况书面告知。”2019年4月11日,市公安局签收该邮件材料,也是没有下文。
我向辖区法院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市公安局继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2019年12月18日,区法院作出如下行政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原告的代理人褚中喜通过邮寄方式向开发区公安分局提交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因开发区公安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原告的代理人褚中喜又于2019年4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确认开发区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案件进展情况书面告知。被告市公安局于 2019年4月11日签收该邮件,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该申请后的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告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该申请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复议申请,也未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市公安局负担。
这份行政判决,是好的开端,截止目前,该案仍未有最终结论,我将对案件继续跟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报案人和绑架案的嫌疑人进一步追责,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简评】
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不法侵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时会遇见敷衍和搪塞。这时应当善用行政复议或诉讼去促使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需要曾经申请过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报案的证据,这就需要学会留存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这是报案人索取“受案回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和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之规定,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
最后,针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态度,说一点我自己的感受。办理刑事案件,有时如同下棋,需要步步为营,让真相置于阳光之下。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果持有证据的机关拒不依法提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不想或不愿提供,一般会有隐情,律师应作出正确判断。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对委托人来说,当然是好事,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有错必究的工作作风。但是,有些案件出于各种考虑也可能重新启动,这需要律师通过技巧的工作,固定证据,让案件不再“死灰复燃”。
律师办理刑事,需要有钉子精神,综合运用组合或连环诉讼,锲而不舍地一步一步查证,去伪存真,帮助司法机关掌握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律师的尊严来自依法办案,来自于专业技能,和司法工作人员低三下四,点头哈腰,赢不到尊重。
电话:13901145334(褚中喜律师)、010-63922284、8207336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室(北京西站北广场正对面)
网址:www.wanbolaw.com、 www.beijing122.com
邮箱:1390114533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