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刑初17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保路,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羁押,2018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明标,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保路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保路及其辩护人吕明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兰保路虚构自己是释迦摩尼佛祖转世且法力高深,以提供供养费为由,欺骗被害人洪某在本市海淀区先后向兰保路转款人民币26950元,现涉案钱款未退赔。被告人兰保路于2017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兰保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兰保路定罪处罚。
被告人兰保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请法庭根据本案证据对被告人兰保路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兰保路虚构自己是释迦摩尼佛祖转世且法力高深,以提供供养费为由,欺骗被害人洪某在本市海淀区先后向兰保路转款人民币26950元,现涉案钱款未退赔。被告人兰保路于2017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兰保路的供述,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武某、饶某、任某、刘某、王某、李某的证言,照片,证明,转账记录,明细,说明,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辩护人出示了照片三组。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控辩双方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保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保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兰保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保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兰保路向被害人洪某退赔人民币二万六千九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樊 强
人民陪审员 周秋霞
人民陪审员 赵卫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