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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案例:林业厅开出亿元罚款单被高级法院撤销
信息来源:林业厅开出亿元罚款单被高级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20/4/18 浏览次数:2252



褚中喜律师行政案例:林业厅开出亿元罚款单被高级法院撤销

    

摘要   

胡杨林被毁林业厅总计开出1.2亿罚单

   央视、法制日报等中央媒体连续报道

   媒体称之为“中国金额最大行政处罚案”

   市中级法院一审维持“天价”行政处罚

   高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天价”罚单

导读提示

2006年中旬,席永海、王舰国等二十余果农和新疆某胡杨林场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一份,用于发展经济林。两年后,果农接到新疆林业厅开出的少则200万,多则1700万的“天价”罚单,总计金额达1.2亿。

果农一纸诉状将新疆林业厅诉至法院,引起全国媒体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新疆都市报》《乌鲁木齐晚报》《新疆法制报》等中央和地方媒体纷纷跟进披露此案。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果农败诉的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新疆林业厅开出的罚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果农不服上诉至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新疆高院支持了果农的上诉请求,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同时也撤销了一审错误判决。

  案情回放

    2005年12月,新疆某胡杨林场根据当地政府发展林果业的总体指示精神,决定将该林场的林间空地和弃耕地用于发展林果业。林场编制出具体的《营造林规划项目》,报送县林业局审批。12月28日,县林业局作出《关于对胡杨林场营造林规划项目的批复》。

    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要求及《县重点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该规划符合我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2006年年初,拿到批复的林场开始积极动员,对外宣传,热火朝天地招商引资。 

2006年3月,席永海等承包户从各自老家来到新疆,同林场签订《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准备在祖国的边疆干出一番事业。按约定,林场将闲置的弃耕地、林间空地发包给席永海等逐步建成经济林,发展林果业,承包期为三十年。 

合同签订后,林场还根据《县重点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及《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席永海等签订了《林场经济林定植责任书》。

席永海等按照《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和《林场经济林定植责任书》的约定,在承包的林间空地、弃耕地、荒地上栽种红枣、核桃等经济林幼苗。同时,为了改变土壤结构,合理利用土地,根据林场的统一安排,席永海等在树苗之间暂时套种棉花。 

然而,2008年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新疆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以“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传唤刑拘,最终在缴纳数额不等的巨额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也被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侦查后,以滥用职权为由予以逮捕。 

2008年11月17日至20日,席永海等二十余承包户收到新疆林业厅和新疆林业公安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收案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不但对承包户处以罚款,还要求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原新疆森林公安局收取的保证金变成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案”的罚款。 

据统计,新疆林业厅向二十余承包户开出的罚单多则1700万,少则200万,累计达1.2亿,处罚金额之巨,堪称中国之最。

接受委托

原林场场长涉嫌滥用职权案根据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定在异地的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开庭,我是其辩护人。偌大的法庭,旁听席上空无虚席,坐得满满当当,没有座位的甚至席地而坐。一场辩方和检方针锋相对的辩论下来,李修伟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控辩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法庭决定暂时休庭。

走出法庭,旁听席的人将我围了起来,弄得我一时丈二和尚不着头脑。原来,他们就是刑事案中的“承包户”,自称是“受害人”。他们收到了新疆林业厅开出的多则1700万,少则200万的罚单。要我代理起诉新疆林业厅,帮忙他们“平反”,他们称自己比窦娥还冤。

经慎重考虑后,我决定代理这起亿元“天价”行政处罚案。为了此案,我请教了林业大学的许多专家、学者,查阅了大量的林业方面的书籍,“恶补”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关于一般和重点公益林的认定标准。全国十多个省的林业厅(局)政策法规处接到过我的咨询电话,主动要求专家给我进行林业法律知识“普法”。

最终我认识到,行政处罚要推翻,必须牢牢抓住:

1.林场利用林间空地、弃耕地发展经济林已获得县林业局的书面同意,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林是依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不存在未经同意毁林占用林地的行为。

2.使用林间空地、弃耕地发展经济林的依据是席永海等和林场签订的《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和《林场经济林定植责任书》,不存“擅自”的问题。真应该处罚,也应当处罚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林场。

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必须经过告知、听证、听取申辩意见等法定程序被逾越。

3.其适用法律错误,席永海等人没有实施毁林行为。经过席永海等人几年的大量资金投入,修路、打井,果树已经逐渐长大,生态价值已经显现。

为了支撑自己的观点,我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了县林业局同意发展经济林的批复和县人民政府的几份异常关键的文件,这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的最终胜诉,除了新疆高院的“仗义执言”外,和庭前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分不开。律师只要有钉子精神,就一定能揭开案件的真相,除非案件太有“背景”。

接受委托后,我向乌鲁木齐市中院递交《行政起诉书》,要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立案后,中央电视台对此案进行了专题介绍,以“合同迷局”为题详细披露了这起史无前例的“天价”林业行政处罚案。

一审败诉

乌鲁木齐中院于2009年2月9日正式受理本案,同年3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我的当庭发言,新疆林业厅辩称,原告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进行毁林开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新疆林业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开庭后,新华网、人民网、网易、新浪网、《中国青年报》《新疆都市报》等媒体纷纷以“全国金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在乌鲁木齐中院开庭”等为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

2009年10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砂、采石、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原告在国家公益林区内开垦林地,毁损公益林,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疆林业厅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巴楚县林业局批复实施的《胡杨林场营造林规划项目》具体实施的是营造林,原告实施的是毁林开垦行为,与规划项目内容相悖。

被告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程序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记载的主要事项,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席永海等不服,当即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时隔一年后的2010年3月25日,新疆高院依法对此案公开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这一次,新疆林业厅搬出了自称是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借出来的卫星图片,证明原来翠绿的胡杨树全被席永海等“糟蹋”。并坚称席永海等存在毁林和非法开垦林地的事实。认为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完全正确,程序合法,要求新疆高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针对新疆林业厅的辩解,作为上诉方的委托代理人,我当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行政处罚决定无视林间空地、弃耕地的存在。夏玛勒胡杨林场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存在弃耕地和林间空地和盐碱地,在一百年前,就有维族兄弟世代在修生养息,以耕地为生,胡杨树皮上留下的文字清楚证明这一点。

胡杨林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的森林,方圆一平方公里只或几胡杨树的情况客观存在。这么大的林间空地、弃耕地种植经济林符合生态效应,没有毁林一说。如果真要处罚,应当把林地、毁林开垦、弃耕地复垦加以处分。否则,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行政处罚认定的重要事实不清。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编号,在该案件性质一栏中载明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而在行政处罚决定的主文部分又认定的是“非法毁林、开垦林地”。同时,行政处罚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改变林地用途”,而行政处罚结果又是“非法开垦”。另外,行政处罚的理由是原告“改变了林地用途”,而新疆林业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林地的权益状况。

第三、《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天价”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之一是鉴定报告,而该报告属无效结论,不应采信。理由:

1.所谓的鉴定单位没有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

2.《鉴定报告》是受新疆森林公安局的委托进行的鉴定,该局不是本案的行政执法主体,且其和新疆林业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故委托鉴定的主体不合法;

3.《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报告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立案和调查程序违法。

新疆林业厅提交的《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上注明的受案单位为“新疆林业公安局”,如前所述,新疆林业公安局不是本案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

而本案中,原告从未见到新疆林业厅的任何行政执法人员。新疆林业厅向法庭提交的《询问笔录》上注明的询问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而本案的《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的时间是2008年11月7日。也就是说,还没有立案,就开始了调查。这明显违反了先立案后调查的最基本的法定程序。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没有听取申辩意见

原告确实看到一份新疆林业公安局出示的《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同时威胁“谁要求听证就抓谁进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新疆林业厅没有任何曾听取过原告申辩意见的证据。显然,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没有集体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新疆林业厅没有依法向法庭提交处罚前新疆林业厅负责人曾对此案进行过集体讨论的证据。

4.行政处罚决定上没有编号,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林业厅给原告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没有编号,而其向法庭出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上又有编号,这显然是事后伪造的“阴阳”行政处罚决定。新疆林业厅关于“内部没有衔接好编号这个问题”的辩解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

三、行政处罚决定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新疆林业厅作出的处罚根据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而该条明确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使用土地发展林果业的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间也没有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还是在种树,利用的土地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弃耕地、盐碱地及林间空地。并非非法开垦林地。

目前,该区域经原告等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土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后,已是瓜果飘香,翠绿一片,生气蓬勃,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改变了此前荒凉、闭塞的落后状况。这一切得益于原告的资金投入和辛勤劳动,其行为不但不应受到追究,反而应予奖励。

林场发包土地发展林果业已经得到了县林业局、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同意和认可。即便没批准或授权,违法的也是作为发包方的林场,原告只是承包方,无所谓“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的问题。所以,新疆林业厅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作为承包方的席永海等实施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2005年12月16日,林场编制出《营造林规划项目》,报县林业局批准。该局于2009年12月28日签发了“林字2005第9号”批复,意见非常明确“你场申报的《营造林规划项目》我局已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要求及《县重点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评审,认为该项目我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清楚证实了胡杨林场在发包林地之前已获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和认可。

综上,新疆林业厅作出的“天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理应依法撤销。原判对该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于法无据,同应撤销。请新疆高院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排除行政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本案公正裁判。

二审胜诉

2010年6月24日,新疆高院对这起全国首例亿元“天价”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

新疆高院认为:

1.新疆林业厅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遵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别是有些必经程序被逾越,其行政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方面,没有把宜林地开垦、毁林开垦、撂荒地复耕加以区分,正确认定违法行为类别,其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严重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特别是在核桃树苗、红枣树苗间隙套种棉花的行为与改变林地用途还应有所区别。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法无明确规定的不得处罚。从违法责任构成上讲,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套种方式是巴楚县林业局在批复中批准的,即种植棉花再种树,它只是该《营造林规划》中的“技术路线”和“改造土壤的步骤”,是否改变了林地用途要从整体与目的上判断。

3.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上诉人存在擅自开垦,毁林开垦、擅自耕种棉花的行为,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禁止的行为。对此,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林罚书字(2008)第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席永海等人接到二审判决书,喜极而泣,激动地给我打来电话:“我们坚信中国是一个讲法治的地方,感谢新疆自治区高院和你们律师事务所帮我们果农撑腰。有了这份公正的判决,我们对扎根新疆发展将更有信心。

媒体报道

2010年8月5日《武汉晚报》以“‘新疆亿元行政罚款案’迎来终审判决、律师助果农二审胜诉”为题对此案进行了如下报道:

特别提示:2010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罚书字(2008)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意味着二十二位果农不用再支付少则支付200万、多则1700万的高额行政罚款,他们喜极而泣。

天上掉下来的巨额罚单

2008年的“巴楚县特大毁林案”,彻底改变了席永海、王舰、陈奎等二十二名果农的命运,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苦投入换来的却是巨额的行政罚单。

五十八岁的席永海老家是河南,看准了新疆气候适合林果生长,便准备在当地承包林地赚钱养家。2006年3月,席永海等同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闲置的弃耕地发包给席永海逐步建成经济林,发展林果业,并形成一定规模,承包期为三十年。

席永海等承包户按照《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地上将红枣、核桃等与棉花套种。没想到,2008年11月,自治区林业厅的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使席永海背负了高达13662134.98元的行政罚单!

其他的二十一位承包户也好不到哪里去,他们陆续收到新疆林业厅开出的20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的罚款,“罪名”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罚款金额累计超过1.2亿元。

席永海、王舰国、陈奎等部分承包户不服,将自治区林业厅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自治区林业厅2008年11月17日作出“新林罚书字(2008)第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价罚单怎么算

针对“天价罚单”,席永海说:“我是农民,和林场签订了合同,如果我的行为破坏了林地,是违法的,那林场早都应该有人来制止了,也不会让我去做啊。”

自治区林业厅方面解释说,席永海等人开垦的林地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早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防沙治沙天然荒漠林,却被席某等人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将其变为棉花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罚款相对损失而言,并非“天价”。

如此巨额的罚款,席永海等人强调,他们根本就不具备如此巨额罚单的还款能力,“我们是农民,罚我一千多万。我拼死拼活干十辈子都还不起!”

代理律师二审“扭转乾坤”

王舰国的辩护律师褚中喜来自湖北省云梦县,曾代理过佘祥林冤案、“熊猫烧香”病毒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等知名案件。

褚中喜认为,王舰国等承包户不应该到这样的行政处罚,夏玛勒胡杨林场发包前就已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发展林果业编制了详细的规划,上报后获得了巴楚县林业局的同意,为此,还以“巴林字(2005)第9号”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复。

王舰国等承包户并没有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原告的所有行为均是按合同办事,没有改变林地性质,如有违法,那一定是夏玛勒胡杨林场在违法。

褚中喜律师手中的县林业局“巴林字(2005)第9号批复”中明确表示:该规划符合县生态环境建设及公益林建设的要求,可以实施。

2010年6月24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现场,褚中喜与自治区林业厅的委托代理人就王舰国等果农“是否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褚中喜认为,王舰国等人和林场是承包合同关系,林场发包土地是经得县林业局的书面同意。改变林地用途的是发包方林场,而非上诉人。同时,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行为是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所实施。

自治区林业厅则辩称,《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营造林规划项目》具体措施是营造林,上诉人实施了毁林开垦行为,与规划项目内容相悖理应依法受到处罚。

法院最后认为,自治区林业厅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遵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别是有些必经程序被逾越,其行政程序不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同时,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方面,没有把宜林地开垦、毁林开垦、撂荒地复耕加以区分,其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严重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最终,新疆维吾尔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作出的“林罚书字(2008)第013号”《林业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判决结果,褚中喜律师表示,虽然法院判决自治区林业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但因为果农只是按照承包合同办事,再被处罚的可能性很小。(见习记者:梁爽)

三年之后的2013年9月15日,新华社以“塔里木盆地绿色绵延‘死亡之海’日渐‘消瘦’”为题对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进行了如下报道,里面提到了席永海等人:

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15日电(记者赵春晖、宿传义)几年前,面对茫茫沙海,果农席永海还为新栽的果树能否成活而担忧,如今,这里早已瓜果飘香,在胡杨林间,果林已伸向了远处的沙丘。

席永海现在的职业是新疆巴楚县夏马勒镇的一名果农,在过去八年中,他在沙漠边缘种下的枣树和核桃树已达两千多亩。在叶尔羌河畔,大批这样的果园迅速扩大,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的几十个大型林带连成了一体,“逼”着一度占据河道的沙漠后退了五百多米。

千百年来,桀骜不驯的塔克拉玛干沙漠,一步一步北扩南侵,东拓西进。流沙摧毁驿站、撕裂绿洲、埋没城郭,势不可挡。

然而,在过去三十多年中,这个不可一世的大沙漠逐渐开始“碰壁”,一片片郁郁葱葱的绿色壁垒,挡住了它的去路。

被称为“世界生态工程之最”的“三北”防护林工程实施以来,塔克拉玛干沙漠周边地区已形成一千多条防风固沙林带,牢牢锁住了这个世界第二大沙漠,并形成以农田防护林、绿洲外围大型防风固沙林带和天然荒漠林为主体的三层防护体系。

三十多年来,中央政府和新疆累计投资上百亿元植树造林,遏制塔克拉玛干沙漠的蔓延,目前,这里人工防护林面积已近两千万亩。有人测算,如果把这些树木排成一米宽的林带,可以环绕地球赤道三圈多。

而最近十年以来,环塔里木盆地的连片“带状”果园悄然崛起,犹如一条绵延万里的绿色长城,在沙漠边缘绵延,不断收拢、缩小对“死亡之海”的包围圈。

与席永海一样,在塔里木盆地,千千万万农民从种植经济林中尝到了甜头,在绿洲边缘,红枣、核桃、杏、香梨和苹果等,每年都以百万亩速度递增。由于滴灌设施等高新节水技术得到普及,昔日流沙纵横的沙丘,芦苇丛生的戈壁,逐渐“变身”大片果园。如今,穿越塔克拉玛干沙漠时,人们在目睹黄沙莽莽的大漠场景时,也会为生机勃勃的绿色果园而惊叹:到2012年底,塔里木盆地林果面积已超过1600万亩。

在每年产生数百亿元经济效益的同时,千万亩林果还成为塔里木盆地阻挡风沙、改善绿洲气候的重要生态屏障。

随着绿洲面积增加,“死亡之海”日渐“消瘦”:遍地黄色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已被绿色紧紧“锁”住。

地处沙漠南缘,受到风沙危害最严重的和田、喀什地区,风沙较以往已明显减少,空气明显变得湿润起来,沙尘蔽日的景象已基本绝迹。当地气候变得冬暖夏凉,跟人们记忆中干燥少雨的气候特征已有很大变化。常年守护在果林中的席永海甚至欣喜地发现,今年以来,淅淅沥沥的小雨,竟不时“莅临”沙包上的果园。

在绿色果园不断向沙漠绵延之时,一条横贯南北、长达五百多公里的“绿色长龙”把世界第二大流动沙漠一劈两半:世界上最长的沙漠公路,通车十八年来,路两旁的绿色屏障也不断向沙漠深处延伸。

在护林员的精心呵护之下,这条世界最长的沙漠公路防护林经历了各种风沙的考验,红柳、梭梭和沙拐枣等防护林植被,宽度由原来的五十多米增加到百米以上,防护林植被面积自然增长了近万亩。

而这沙漠中的绿色奇迹,就是由公路两旁绿化管护站的108对护林员夫妻创造的,他们常年住在“死亡之海”腹地,守护着这来之不易的绿色。乘车行驶在沙漠公路上,不时可以看到他们在水井房边种树浇花、骑着自行车在公路上巡视滴灌管道、植物生长情况的身影。

后记

无论是在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还是在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我都强调,席勇海等人的行为不但无过,而且有功,应当受到奖励。稀稀拉拉的胡杨林中大量的林间空地,已经严重沙漠化、盐碱化,自然环境不断恶化。

席永海等人的果树种植行为,改良了土壤,有效保持了水土流失,使得荒芜的胡杨林变得翠绿,瓜果飘香,会带来重要的生态和旅游价值。

但新疆林业厅的工作人员和代理律师似乎不认同我的观点,向法庭反驳道:“你这是强词夺理,简直是开国际玩笑,林地已经被毁得一塌糊涂,你竟然还说会瓜果飘香!”

我对林业厅的工作人员说:“我不和你们争论这个问题,自己可以抽时间到林地现场看看,也许你们会改变看法,我是多次看过现场的。所以,我才说出了‘瓜果飘香’四个字。”

2013年9月15日,新华社发布题为《塔里木盆地绿色绵延 “死亡之海”日渐“消瘦”》的电讯。高度赞扬席永海等人发展林果业,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流失,将沙漠变成绿洲的事迹。

之后的几年,陆续收到席永海、王舰国等人寄来的红枣、核桃、葡萄干等,礼物虽不贵重,但说明这些人还一直记得这件事,记得律师曾经的努力。有一次,席永海还给我寄来了几床用当地棉花做的棉被,让我深受感动。

有的律师成天抱怨当事人,在我看来,只有不负责任的律师,没有不近情理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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