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诉讼化纠纷陈女士将获440万补偿
文 姚丽丽
经过两年的起诉与阻击,昨日,当事人陈女士和对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将获440余万元补偿。由最初对方置之不理到最终妥善解决,一路走来,虽有坎坷,但也都在预测之中。陈女士致电本所褚律师:“我的林地补偿问题解决了,感谢两年的努力,帮我撤诉吧!”
一、旧案重提 温故知新
十余年前,褚律师代理过陈女士运营的一家幼儿园拆迁案件,通过以静制动的方式,取得不错效果。当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收件单,当即邮寄。之后,不再催促,决定以静制动。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没结束,行政裁决无法进行,也就不能申请法院强拆。
法院不立案,看似帮助对方,实则有益陈女士。一天,法官突然致电:“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对幼儿园实施强拆,来拿法律文书。”一切都在预料之中,向法院起诉拆迁许可证,法院不立案;对方向法院申请强拆,法院倒积极。当即提出强拆执行异议:强制执行应以拆迁许可证和行政裁决结束为前提条件,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不受理,却受理强拆执行,与法相悖。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拿出了半年前向法院邮寄起诉书的EMS回单和签收单。还算顺利,法官采纳了不能强拆执行异议意见,不予执行。此时,对方开始着急,一天,突然接到立案庭很热情的电话:“可以交费立案,不过须再补一份起诉材料。”一问才知,当初的起诉材料丢失。回答道:“随时交费,但先按规定下缴费通知,起诉材料无法补充,丢失责任自负。”
没有起诉材料,无法下缴费通知,案件继续悬在了立案庭。不立案,诉讼程序未走完,对方无法申请法院强拆。无计可施,自知理亏的对方终妥协,和陈女士握手言和,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以静制动,让本案最终得到解决。有些当事人或律师,为了立案,好话说一箩筐。殊不知,有时法院不立案,并非坏事。
二、围魏救赵 声东击西
言归正传,再将视线拉回。陈女士承包的林地,一夜之间,突然被当地一项目强行占用,果树全毁,陈女士再次请褚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向林业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该项目的准予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理由是:该行政许可决定侵犯了陈女士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权,作出准予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前没有依《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听取陈女士意见。
由于准备充足,第一次庭审,查证的基本事实对陈女士很有利,但林业厅坚称“陈女士和行政许可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地轻视陈女士,但林业厅能制衡当地,陈女士通过起诉又能制衡林业厅。于是,有了围魏救赵和声东击西的诉讼策略,也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让当地回到谈判桌,不能对其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陈女士林地被占,和十年前的幼儿园拆迁不一样,必须主动启动法律程序,不能以静制动。房屋土地安在,以静制动有效,反之,则无效。
三、无效之诉 二审完胜
突然,陈女士收到当地法院应诉通知。原来,作为发包方的林业局某林场认为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无效。经过开庭,2016年1月8日法院以“涉案林地属于国家公益林”,协议内容违反了《森林法》强制性规定”为由确认承包协议无效。陈女士认为,这是发包方在当地的指使下,釜底抽薪,策应林业厅的“无利害关系”抗辩观点。
林场突然起诉,导致行政案件被中止。既然林场认为涉案林地是国家公益林,顺水推舟,将错就错,当即向当地林业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破坏“公益林”的刑事责任。此策略:如果认定为国家公益林,破坏林地,就应当抓人,倒逼问题解决,否则,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能直接证明不属公益林,协议有效。借力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是平时办理行政案件使用较多的方式之一。
二审经过开庭,市中级法院认为,该协议效力,已被自治区高级法院和本院认定,如果对合同效力有异议,只能通过其他申诉程序解决,而不能以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再行起诉,一审受理,属程序不当,应予驳回。为此,裁定撤销原判,驳回林场起诉。
林场百折不挠,又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2月20日,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见,准备用确认协议无效来策应林业厅的计划未能成功。
四、废除协议 功亏一篑
林地承包协议无效计划失败,林场发挥“不畏艰难”工作作风,于2016年9月23日又向陈女士发出废除和解除承包协议通知,宣布双方签订的协议废除。行政案第三次开庭时,对方以此为据,要求法院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林业厅认为,协议既然解除,原告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林业厅在关键时,总有突如其来的证据,让行政案件难以继续开庭,个中奥妙,让人人心知肚明。
陈女士当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林场的解除和废除协议通知无效,继续履行。有了前车之鉴,这一次,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作出一审判决:林场必须继续履行与陈女士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本以为对方再无计可施,没想到,“好戏”还在后面。
五、错误裁定 中院撤销
用民事诉讼阻击行政诉讼,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法院如果依法裁判,自信胜诉无疑。由此判断,此时此刻,当地应该会回到谈判桌,解决实际问题,平息纷争。不知是陈女士不知“天高地厚”,还是褚律师有眼“不识泰山”,均作出误判。一审法院竟然以“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的理由是:原告虽然与林业局某林场签订了协议,但该林地及林木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仅将林地有偿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委托原告,故其和被告林业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一审裁定,言外之意,只有所有权人能主张权利,使用权人都是“案外人”。如果这一观点成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凡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起诉”无疑被架空,当即向市中级法院上诉。经过开审审理,二审采纳了褚律师全部出庭意见,撤销原审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与林场签订的协议性质为国有土地承包协议,依法享有用益物权。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的用地范围有重叠,该行政行为和上诉人用益物权的行使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指令继续审理。
六、得偿所愿 完美结局
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安排举证,这意味这实体审判,已不可避免。正在思考林业厅如何举证证明自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之规定时,接到陈女士电话:“已经和当地达成440余万的补偿协议,代我撤诉吧!”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无论民事还是行政案件,二审法院都能坚守法律底线。行政机关被诉,不是换位思考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确有不妥之处,主动解决问题,而是总认为原告找茬。另外,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宜动不动就以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超过起诉期限、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将原告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