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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把手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算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7/4 浏览次数:1736
         万博案例:向一把手邮寄行政申请是否算数?

 

基本信息

法院案号:(2015)哈行初字第13

案件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律师:褚中喜、冯力律师。

原被告信息

原告:刘爱国。

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

原告刘爱国诉称,20113月,林甸县长青林场给作为土地承包人的原告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理由是行政区划及土地规划已调整。

为弄清真相,原告向林甸县人民政府等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林甸县人民政府于2013311日向申请人出示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11230日作出的“庆政土(2011 ) 079号”《关于林甸县2011年度第二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原告认为《批复》中的村镇建设用地与实际建设项目严重不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且程序违法并没有尽到批后监督的义务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原告于201358日由其代理律师通过EMS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申请行政复议,现法定期限已过,被告仍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拒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确认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辩称: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2012年和2013年,原告通过当面提交以及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过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并参加了听证会。原告在明知被告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地点和邮寄地址的前提下,仍于2013510日向被告负责人个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告未处理不应当视为行政不作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原告起诉明显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刘爱国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

第一, 关于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邮寄复议申请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釆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釆取邮寄的方式提出,不必须到复议机关受理窗口当面递交申请。至于具体邮寄给哪个部门或人员,实施条例未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等。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构当面递交或邮寄复议申请书,但该条并没有限定申请人必须或只能向复议机构邮寄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样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向复议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收件的办公室、收发室等部门邮寄复议申请书的,与直接向行政复议机构邮寄申请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应视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案,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陆昊省长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 关于被告是否实际收到原告的邮寄材料。

对这一事实,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出现分歧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在明知答辩人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地点和邮寄地址的前提下,仍于2013510日向答辩人负责人个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答辩人未处理不应当视为答辩人行政不作为”,应视为被告承认收到了邮寄材料。

被告代理人庭审中辩称“510日”是推测收到邮件的时间,实际上并未收到。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58日从北京发件,510日送达到省政府,时间间隔合理;而且被告答辩称“未处理”,而非“未收到”。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原告的理解更为合理,即可以认定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申请,被告也实际收到申请书。

第三, 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未作处理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査,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复议申请书后,既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且已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四, 原告提起本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持续的过程,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案件的起诉期限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责令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60日内针对原告刘爱国的复议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点评:

褚中喜律师认为,本案例最大的意义,在于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有效的问题。

有的行政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才视为有效。

而本案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之规定和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之规定。

因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为与寄给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效力是一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是一种便捷、经济的递交方式,让邮局工作人员为自己跑腿,正所谓“专业人做专业事”。但邮寄递交复议申请应当注意:

1.应当通过邮局,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不宜通过其他快递公司或邮局平信寄交。相对而言,邮局邮寄方式效力最高,平信难以查询,无法留存证据。

2.邮件回执的“内件品名”上应注明“XX X不服XXX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共计XX页”,妥善保管,这是以后诉讼的重要证据。

3.在放置邮寄材料时,如条件允许,最好做个视频,以证明信皮里装入的材料与实际相符。避免对方在开庭时否认收到材料,或辩称收到的材料与实际不符。

4.邮寄之后的三天左右,及时登录邮局官网www.ems.com.cn 查询邮寄的签收情况,并打印一份备存,这些信息一段时间就会消失,以后无法查证。

5.及时电话联系复议机关的内设法制机构,告知上述情况,方便其内部衔接。及时确认复议机关是否在法定的10日内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答辩,避免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逾期举证予以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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