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一起担保纠纷错案
【案件导读】
致远公司员工柳智明向信用社贷款500万元,致远公司为其提供一年的担保。2004年12月,孙智明申请贷款延期,致远公司出具《担保书》,同意延长担保期限至2005年7月30日。
2013年8月,致远公司忽然被告知涉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厂房、设备、锅炉等遭到法院查封,老板姜元燮这时才知道公司“莫名其妙”被惹上了官司,而且是8年以前缺席判决的!
经据理力争,原审法院裁定再审本案,并改判驳回信用社对致远公司的担保之诉。信用社随之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错案被纠正。
而致远公司因错误的执行破产,二千余万的精密仪器和设备被贱卖。一审法院的国家赔偿责任不可避免,致远公司已经着手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23日,从北京飞往首尔的航班即将起飞,阿娟紧紧攥着老公姜元燮的手,他的手很厚,手心很热,她感到安然。
这一走不知何时能再回来,回想这二十多年,阿娟觉得恍然一梦。
阿娟出生在东北一个小县城,父母经商多年,只得了这么一个闺女,自然视为掌上明珠。在阿娟的印象里,父母对自己从来是有求必应,除了,与姜元燮的婚事是被迫同意的。
阿娟和姜元燮在大学的滑旱冰社团里相识。那一年,阿娟大二,姜元燮大三;阿娟是“团花”,姜元燮是“团长”。
阿娟的长相算不上特别漂亮,但很耐看,有气质,加上东北人特有的豪爽性格,殷实的家境,自然受到很多人的追捧,而这一众追求者中,姜元燮是个不容被忽视的存在。
姜元燮中等个子,读书成绩好,旱冰比赛拿奖更是家常便饭,经济条件也不错,论起追求者的规模,与阿娟是不相上下。可只有一点,姜元燮是留学生,他是韩国人。
阿娟喜欢姜元燮,很喜欢很喜欢的那种。她没事的时候喜欢瞎琢磨,一想到姜元燮的家人都在韩国,要是跟他谈了恋爱,结了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自己就得跟着去韩国。离父母那么远,人生地不熟,语言又不通,阿娟瞬间就没了心思。
可姜元燮却像是吃了秤砣铁了心,对阿娟百般呵护,为追求阿娟,穷尽了一切“手段”:又是匿名送花写情书,又是半夜唱情歌,要不是学校管得严,保不准他敢在校园里公开求爱。
阿娟看起来人高马大的,可也并非没有少女情怀,渐渐地,就动了心。两人决定先处着看,暂时不告诉家里人,八字还没一撇,等稳定下来再说。
时光如水,两人感情日渐深厚,转眼到了姜元燮该毕业的季节,阿娟每天提心吊胆,生怕哪天一觉醒来,姜元燮也会像电视剧里演的那样,留下一封离别信,转眼就成为了过去时。
然而,阿娟不知道的是,月老的红线一旦拉上,是不容易断的。
阿娟和姜元燮也许注定要在一起。为了给阿娟一颗定心丸,姜元燮不惜在阿娟父母为其大办的20岁生日晚会上大闹一场。当晚,阿娟家的亲戚、朋友、同学乌泱泱一大片,高歌舞曲、觥筹交错,声浪此起彼伏,姜元燮大喊一声:“阿娟,嫁给我吧!”与会众人不约合同闭了嘴,空留舞曲空荡荡的响,凸显着尴尬。
丰满的总是理想,骨感的总是现实。
阿娟的父母无法接受阿娟未来的另一半是个韩国人,不论国籍,这俩人往一块儿一站,阿娟比姜元燮高半个头还不止,这以后日子可怎么过呢!姜元燮被轰了出去,被禁止和阿娟往来。原本热闹的晚会像发酵过头的牛奶,有点变了味儿。
飞机起飞了,姜元燮却睡着了。阿娟知道,他最近很累,靠着他的肩,她继续回想着往事。
再后来,阿娟偷出了户口本,等不到毕业证下来,就和姜元燮登记结了婚。为此,父亲平生第一次动手打她,差点儿没把她打个半死,母亲恨铁不成钢,躲在隔壁屋里抹眼泪,没有阻拦,给阿娟上药的功夫,母亲苦劝阿娟就当可怜父母年纪大了,和姜元燮分手吧!
可热恋中的阿娟满心满脑都是姜元燮的那句“有我”,她看着母亲,摇摇头,不顾疼痛,嘴角含着笑。
姜元燮去了县城下辖的王家店村,并于2002年6月,和大学死党兼同班同学柳智明一起注册成立了致远公司。鉴于姜元燮系韩国人,国家有相应优惠政策,两人决定以姜元燮作为发起人兼法定代表人,同年,成功申请获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阿娟毕业后,也来到公司,因为有老板太太这重身份,阿娟的能力遭到大家的怀疑。可阿娟一点没往心里去,她稳扎稳打,从普通员工做起,呕心沥血为公司的未来付出,通过多次考核选拔,一步步坐到人力兼财务副总的位置。
慢慢地,“后勤部长太太”的称号在公司流传开来,阿娟脸上没表示,但心里觉得很受用。
2003年12月,阿娟和姜元燮第一次大吵。
事情是这样的,柳智明想独立开一家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信用社申请贷款500万元,信用社要求有偿还能力的公司提供担保,柳智明立马就找到了姜元燮,姜元燮一口答应。
阿娟觉得以自己和姜元燮的夫妻财产做担保都行,可是用公司财产作担保,把风险全押在人情上,还是比较大,死活不同意加盖公章。但姜元燮觉得这么多年的交情,柳智明对致远公司功劳也不小,这点事自己不帮,难免不地道,后来还是偷偷在担保人的位置上盖了章。
事情就从这里开始……
【接受委托】
上面的故事是后来听阿娟夫妇讲的。我第一次见到阿娟时,她穿着半旧不旧的厚棉袄,仅仅因为和我通了一次电话,就连夜从东北赶到北京,没去休息,直奔到律师事务所而来,仍觉得不可思议。
阿娟努力压制着满身的疲惫和满心的忧愁,可越是这样,越让人于心不忍。她从书包里拿出一沓材料,想来火车上人太多,材料被挤得皱巴巴变了形,还未开口,她眼泪就掉下来了。
她说:“褚律师,帮帮我们吧。”
阿娟说,最近真是没法活了。2013年初,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住院了。本来就是花钱的时候,可8月份,厂房、设备忽然就被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了,客户的订单完成不了,厂房里的设备平时都得费心保养,这一查封,法院死活不让进,几个月就这样一天天过去,设备早坏的不能再要了,以后让人怎么活啊!
一急之下,姜元燮也病倒了。
我对阿娟说,你别急,慢点说,把材料先给我看看。
原来:2005年12月26日,信用社以借款纠纷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柳智明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由致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没多久,县人民法院就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
一、被告柳智明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承担约定利率的利息;
二、被告致远公司对被告柳智明不能偿还原告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再看执行裁定书,是2013年8月才作出的。再回过头来看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主文映入眼帘,“被告致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担保书约定:‘如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可由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属于一般担保”。
联想到阿娟所说,公司从来没收到过什么传票,她和姜元燮两人根本就不知道被起诉的事情。
2006年作出的判决,可信用社在明知公司厂房所在地的情况下,直到2010年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裁定,查封致远公司厂房、设备,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
暂且不论这些,本案中,担保约定不明时,明显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这样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于法院生效的判决之中,我想,任何一个律师看到,心里都不会没有那么一点儿“别扭”的感觉。
本案的症结很简单,其实就是一个保证期限的问题。
保证期限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申请延期后,还款期限约定为2005年6月30日,而担保书约定担保期限至2005年7月30日。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以前,信用社并没有要求致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放弃保证责任主张权,致远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
原审判决显然是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剥夺致远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在听取信用社一面之词的基础上作出的错误判决。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晰,纠正这起错案,有了几分把握。
民事案件不是我的强项,甚至根本没有兴趣,但听着阿娟这么一讲,内心的愤怒有点按耐不住,决定接受委托。
【再审改判】
申请再审不难,可成功申请再审却不简单。
从姜元燮夫妇2014年初开始申请再审,到2015年3月2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花了一年多的时间。
这段时间,姜元燮夫妇没有少花费功夫,整理厂房设备损毁的照片,汇总查封设备清单,找证人写证言,不耐其烦地提交再审申请。
回忆起这段时间,阿娟说除了难熬,还是难熬。
2015年5月11日,原审原告信用合作社与原审被告致远公司、柳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如期开庭。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是一致的:
2003年12月23日,原审被告柳智明在原审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由被告致远公司为其担保,约定2004年12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并申请延期至2005年6月30日偿还,被告致远公司仍自愿为其担保,到期后,二被告未尽偿还义务,经索要无果。
双方争议焦点为“致远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对再审中提供的证据评判如下:上述证据只证明了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曾到过致远公司,但不能证明向致远公司主张过权利。
再审认为,原审被告柳智明向原审原告王家店信用社借款500万元,原审被告致远公司为担保人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对于双方争议的担保期间问题,担保书约定:“如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可由我公司偿还本息”。此约定不明确,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申请延期后,还款期限约定为2005年6月30日,而担保书约定担保期限至2005年7月30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已过保证期间,原审被告致远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判主文第一项:“被告柳智明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承担约定利率的利息”;
二、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被告致远公司对被告柳智明不能偿还原告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信用社对原审被告致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预料之中,信用社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
信用社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有意思的是,原审过程中,原告信用社将《担保书》作为证据,证明致远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矢口否认,更编出这样一段“事实”来:
“2004年12月10日,致远公司自行书写一份《担保书》,该书在没有我社盖章和代表人签字同意,也没有柳智明签字同意。只有我社职工签署‘经审贷会研究同意展期’。该书只能表明同意借款展期,并不能表明我社同意变更保证期间。我社职工并不是我社法定代表人,其签字不能代表我社。”
庭审中,我方直接向法院提出,这明显属于“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信用社任何上诉意见,并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
1.《担保书》是王家店信用社与致远公司针对双方之间之前存在的《担保借款合同》,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有明确还款展期、担保期间等内容的新协议,是对原《担保借款合同》中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的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所以,双方应按照该《担保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担保书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间,信用社虽提出在担保期内曾向致远公司主张过债权,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持该主张,故在担保期间经过后信用社主张不应适用《担保书》中有关担保期间的约定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信用社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延期还款申请书》上签署“经审贷会研究同意展期”的行为系代表其信用社履行职务的行为,信用社应承担该行为法律后果。故对信用社主张不认可其职工签署的《延期还款申请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信用社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历时十余年,胜诉了案子,拖垮了公司,阿娟和姜元燮怀着一种失落感,选择了离开故乡。
法官的一次错判,导致一个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教训是惨痛的。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致远公司也不会善罢甘休,已经着手申请国家赔偿。
在这样的结果之中,案子的胜败忽然显得那么渺小。
其实,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状:法治水平往往能反映一个地方的经济水平,又对经济发展产生反作用。在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省域间律师数量、人均民商事案件数量的差异,验证了我国单一制国体背景下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域法治水平差异。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正确实施,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
写这篇手记时,正值端午佳节。我竟然接到两位不同地方法官的电话,邀请探讨他们承办的较为疑难的行政案件,我很中肯地提出了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
端午节还在工作,可见,法官们的工作压力也蛮大。遇到拿不准的案件,能够向与案件没有关系的律师探讨,确实是进步,说明凭感觉判案,以后会越来越少。
法治在不断进步,以后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