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喜律师办案手记:为双学位代大学生起诉武汉大学
【导读提示】
王成是武汉大学2002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主修专业全部课程,辅修完成了该校“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和“WTO商学”专业课程。
王成毕业的时候,学校以王成未及时通过六级英语考试为由,拒绝颁发第二专业的学位证。王成随即报名参加了临近毕业的最后一次六级考试。考试时间在6月份,六级英语成绩揭晓后,王成顺利通过。
然而,武汉大学依旧拒绝向王成补发学位证,理由是政策调整。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成委托我帮忙代理这个案子。学生起诉母校,一石激起千层浪,湖北各大媒体纷纷报道。
最终,法院判令武汉大学重新将王成要求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依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授予王成第二学士学位决定。
【案情回放】
每年到了6月份,全国各地的注意力几乎都是聚焦在“高考”这件事上。没有上过大学的父母,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自己孩子身上,有的是希望自己的孩子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记得今年高考那天,上班时我从考点外经过的时候,看到一位母亲陪着自己的孩子还在备考。只是,那孩子正眉头紧锁抽着烟。孩子的鼻梁上架着一副厚厚的眼镜,在一旁陪伴的母亲也是一副兵临城下,很压抑的样子。
看到这幅场景的时,我微微愣了愣,虽然觉得这种排解压力的方式过于极端,却又不得不感叹每一位做父母的无奈和不易。
高考,是多少孩子期待着鲤鱼翻身的那一道龙门。不由得想起多年前代理的双学位权纠纷案原告“王成”,一个考上武汉大学的高材生。
有人用这样的一副对联形容现在大部分大学生的生活常态:
上联:十个学生,九个忙应试,八个备考,七点起床,背得六亲不认五官不整,为的是四页试卷三道大题,最后蒙得二不拉几,一塌糊涂。
下联:一所学校,二个考试周,三餐无味,四面寒风,记得五脏耗竭六腑不全,为的是七周寒假八科不挂,最后落得九死一生,十分命苦。
横批:大学欢迎你!
当今大学生的状态因人而异,有人碌碌无为不思进取,有人马不停蹄奔忙不息。王成的大学生活并不是像上面那副对联描述的那样颓废,王成深知自己未来想要的是什么。所以,在除了他自己选择的本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之外,王成还根据自己学校的双学位制度辅修了经济学院的WTO商学专业课程。并且完成了所有的学分和课业要求。
但是王成在学习上有一个短板,他的英语并不特别拔尖。王成在临近毕业的时候大学六级英语没过。武汉大学以此为由拒绝向王成颁发第二学位的学位证。
四年大学总不能这样画不上圆满的句号。王成向老师们求救,经过交涉,王成得知过了六级就能补发学位证。所以,王成在即将毕业的时候报名参加了最后一次英语考试。
因为六级考试是在6月份,而7月份几乎所有的毕业生都要离校。王成仍报名参加了英语考试,最终以462分的成绩通过。就在王成拿着六级英语成绩单找院领导补发学位证时,院领导却告诉他,政策改了,他现在拿不到第二学位的学位证了。
王成傻眼儿了,鼓起勇气向老师们求情,看能不能给通融一下,希望补发。但是,学校仍以政策修改为由,拒绝向王成颁发第二学位证。
无论王成怎么求情,院方就是不同意。王成认为自己是基于对武汉大学第二学位政策的信赖而加修的第二专业,自己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无奈之下,委托我帮其代理这个案子。
【接受委托】
一个孩子,从呱呱坠地到三岁,开始逐渐对这个世界有认知。从三岁开始,就开始了漫漫地求学之路。幼儿园三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大学四年。毕业的时候基本上已经22岁,在这22年的人生里有19年都少不了学校的身影。
十几年的努力却在最后付之一炬,谁遇上了都会觉得心痛和不忍。尤其是在离开象牙塔即将步入社会的那一刻,总会从他们身上或多或少的找到一些自己的影子,难免心里也会对他们有些疼惜和希冀。
看着王成嘴角因为焦虑而生起的水泡,我向他说了这个案子的最坏的结果,他听后,觉得有心理准备。我记得很清楚,他交的律师费是勤工俭学时辛辛苦苦赚的,以至于当时有点于心不忍,但律师费收与不收,只有律师事务所说了才算。
接受委托后,就开始着手这个案件的准备事宜。我从教育部、武汉大学等官网上下载了关于双学位的全部法律、法规和政策。
很多人都会对自己的案子特别焦虑,王成也不例外。他给我递交材料的时候,给我看了他自己准备的长达9页纸的反映材料,里面详细地罗列了他整个事情的经过和他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我这才反应过来,王成自己也是懂行政法的,并且应该也是专门找了法学院的同学帮忙。
只是,他缺少诉讼实践经历,很多都是理论知识,真正到了事实上的操作,恐怕他也并不是非常清楚。
我告诉王成:“我看了你写的情况反映,很不错,但是我这次不用这个。”
我拿出我准备的起诉状,只有一页A4纸,也就六百余字的内容。对比着王成精心准备的“长篇大论”,我这一张纸显得似乎有那么一点“不上心”。
王成错愕的看着我,恨不能将桌子上的那张起诉书状盯出个洞来。他问我,“褚律师,您逗我呐?”
我笑了笑,将起诉状推给他,“先看看内容,听我说完后把字儿给签了吧。”
【代理思路】
起诉状是做什么用的?是向法官陈述起诉的法律事实,并且表明诉讼请求。至于其他,并不要过多陈述。为什么?因为过早的向对手露底牌太过于愚蠢。
在诉讼实践中,起诉状有一份副本法官是会转交给被告的,所以,如果什么都在起诉状中向对手交代了,那到了庭审中怎么办?
王成一副恍然大悟的样子,不再执着于他写的情况放映了。
王成本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想直接起诉武汉大学,想借此通过判决拿到学位。我认为这样的风险太大,因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王成想要拿出证据证明武汉大学应该给他授予第二学位证,这个举证对于他来讲太过于困难,因为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绝非易事。
我详细询问了王成关于武汉大学授予学位的规章制度,并且仔细研读了武汉大学对外公布的关于学位制度的文件,最终发现了几个漏洞的存在。
大学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公办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民办大学可能就不是。武汉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特殊的行政主体,对其不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这对于王成来讲,是很有利的。
而且,我查询到,根据武汉大学的规定,武汉大学未将王成要求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的申请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以这个为切入口,可能会让武汉大学措不及防。
在起诉状中,我简明扼要地陈述了事实,并表明了诉讼请求。以下是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
原告于2004年9月被武汉大学录取到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插班就读,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依据武汉大学的相关规定,分别在哲学学院和WTO学院辅修哲学专业和WTO商学专业的双学位课程。
2006年6月30日,原告在修完本专业全部课程及论文答辩后,获得武汉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与此同时,原告也修完了哲学专业和WTO商学专业的学位课程,2007年6月原告通过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2007年10月9日,原告依法申请武汉大学授予哲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士学位,哲学学院和WTO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均签署意见予以同意,但武汉大学对原告的这一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正当要求互相推诿。
原告认为,武汉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授予双学位条件的原告提出的申请理应依法及时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第二学位证的决定。武汉大学置之不理,属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武汉大学有法定义务向原告颁发第二学位证书,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公正判决!
【代理意见】
开庭当天,武汉大学聘请教授级的“学院派”律师出庭应诉,还派出中层管理干部20余人旁听。学生起诉母校,经当地媒体集中报道后,引来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大学生们高度关注,纷纷申请旁听。
法庭举证、质证后,我结合武汉大学代理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一、王成已依法提出了补授双学位的申请
武汉大学辩称“王成没有向学校提出授予双学位的申请,并以原告填写的《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学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下面的备注(即:本表填写一份,学校存档)”为由,认为原件只应该有一份。矢口否认王成向其提交了审批表,认为王成没有向武汉大学提出过授予双学位申请。因此,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事实并非如此,王成在向所在院系申请双学位时,领到的申请表为一式两份,填好后,一份交给武汉大学教务部,经审核后由学校存档。而另一份也依据《武汉大学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办法》中的第四项的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由于王成的特殊情况,双学位一直未予补授,而应存入个人档案的那份原件也一直由王成持有。如果王成没有向武汉大学提出过正式申请,2007年11月29日教务部吴平部长不会给王成发电子邮件称“很抱歉!经过讨论,大家认为不能补发学位给你。对不起,吴平”。
我们注意到,武汉大学在《行政答辩状》中辩称“根据相关规定,王成不符合授予双学位的条件”,既然王成没有提出申请,何来“不符合授予双学位的条件?”
电子邮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否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况且,吴平部长在旁听本案时对邮件的真实性也并没有否认。因此,武汉大学的辩解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悖,不应采信。
二、王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双学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这是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生学位的唯一法律依据。
王成经过刻苦努力,主修专业以优异成绩毕业,并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具备了授予双学位的前提条件,原告辅修的另外两个专业的成绩也全部合格,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完全符合了法定的授予学位的条件,武汉大学应依法授予王成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
我们注意到,武汉大学反复强调“根据其有权制定的《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双学位应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而王成在校期间没有通过,所以王成不符合授予双学位的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武汉大学并没有权利对颁发学位证的这种特殊的行政许可设定法律所没有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该实施细则当属无效,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武汉大学还多次强调“英语四、六级与学位挂钩是中国高校的普遍做法”,以证明其所增设条件的合法性。这种说法无法律依据,不应采信。王成在毕业时虽不符合武汉大学擅自增设的六级英语条件,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各种条件。因此,武汉大学应依法授予其双学位。
三、是否具有学籍不能成为拒绝授予双学位的理由
武汉大学一再辩解“根据《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武汉大学跨学科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而王成已经毕业,自毕业时已经没有武汉大学学籍,因此不能授予学位”。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位证是高校对学生具备相应学术水平和资格这一法律事实的对外证明。《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可见,法律从没有规定申请学位必须以具有学籍为条件。而实施细则中关于学籍问题的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即便有效,我们也应该理解为“申请时拥有或曾经拥有过学籍”,而非要求申请时必须具有学籍。
本代理人也注意到,武汉大学曾经于2008年3月在其教务部网站发布了《关于补办2007届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辅修证书的通知》,即2007年6月的毕业生,在2008年3月同样不具有了学籍,但仍然可以补办双学士学位。
由此可见,武汉大学关于“王成已经毕业,自毕业时已经没有武汉大学学籍,因此不能授予学位”的抗辩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对王成补授双学位应按老规定执行
即使武汉大学有权制定双学位授予的有关实体或程序规定,在武汉大学内部文件中,王成是否可以被授予双学位也应适用《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办法》、《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王成是在2004年9月开始修读双学位课程,当时本着对《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信任才安排学习生活,对其享有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根据法的适用一般原理,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对于《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含双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的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武汉大学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位授予单位,其依法授予学生学位即是权力,也是义务。如《学位条例》所言:“对于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了相应考试,达到相应学术要求标准的学生,经过申请,学生所在高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颁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证”。学生所在高校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可以”,在学位授予的问题上,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学校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综上,王成不仅符合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学位授予的实体条件,还符合武汉大学关于双学位授予的增设条件。已经依法提交了学位补授申请,被告置之不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判决武汉大学将王成的哲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的资格提交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颁发学位证书。
【法院判决】
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我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支持了王成提出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王成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2002级学生。2004年3月22日武汉大学发布实施的《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补授学士学位:(二)毕业后两年内回主修学校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第五条“双学位授予程序:(三)教务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王成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主修专业全部课程,辅修完成了该校哲学学院哲学专业和WTO学院WTO商学专业课程。2006年6月王成毕业时,武汉大学向王成颁发了政治与行政学专业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因王成英语成绩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而未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2007年6月,经武汉大学同意,王成回到武汉大学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成绩合格。同年10月9日,王成向武汉大学提交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申请,哲学学院和WTO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人都签署“同意授予”意见。
此后,王成多次要求武汉大学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未果,遂于2008年3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适用法律的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作为国务院授权颁发学位证的单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有权制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但实施细则应以不侵犯具体适用对象的合法权益为限。原告王成自2004年9月开始辅修哲学专业和WTO商学专业,已完成双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其中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是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
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告应当根据2004年3月22日颁布实施的《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即“毕业后两年内回主修学校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考虑补授学士学位”的规定,将原告王成的双学位资格问题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被告于2006年3月30日颁发的《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第七条“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开始实行”的规定,影响了原告基于对《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信赖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鉴于被告没有将原告申请授予哲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的事项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武汉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王成的哲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的资格提交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书。
【办案感言】
聊聊大学那些事儿
许多孩子在经历了高考之后,才真正意识到,他们一直和高考在同一起跑线上。他们要从线这头跑到那头。刚开始,他们都还义无反顾满怀激情,跑着跑着,却发现他们的战友一个个倒下了。
也终于发现自己气喘吁吁,于是变跑为走,最后可能自己也倒下了,即使他们都曾对自己说过,就算是跪着,也要把这条路走完。倒下的时候,却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倒在了终点线的前一步。
当他们进入大学后,往往就像脱缰一样。大学可能是他们十几年来唯一的奋斗目标,然后现在目标忽然达成了,却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也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曾经我听助理说她曾遇到的一个女孩,奋不顾身地奔上了考研的路。她问那个女孩为什么要考研的时候,那女孩毫不犹豫地回答,“为了嫁的的更好啊。考完研就可以直接嫁人了。”
我摇头失笑,我记忆里的大学不应该是这样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孩子太过于遵从父母的意志却忘记了自己思考,人生是自己在走。爸妈的意见可以听,但是不能盲从。就像走路摔跤一样,不自己跌倒,又怎能学会自己站起来?
大学之道,在于明德,在于亲民,在于至善。
聊聊诉讼中的思维
1+1=2是正常思维,是合乎逻辑的常态思维,它是人类思维的基础。这种思维本身没有什么错,问题是:这种思维一旦形成定势,它将会无意中扼杀我们新的思想,不仅会把我们束缚在常规思维中无所发现、无所发明、无所创造、无所前进,还会使我们成为一个古板、刻板、顽固、呆滞、孤傲、残忍、不可理喻之人。
1+1=0、1+1=1、1+1=3、1+1=4、......是反常思维,是超越常规的思维,这种思维会从一个现象出发,把思维延伸到浩瀚的宇宙中,拓展到无穷的时空中,它把大千世界看成一个整体,而不是孤零零的一个个互不关联的个体。这种思维会使人聪明、智慧、谦逊、开放、容纳、平和、仁慈、理喻。
那么1+1到底等于多少呢?
这要根据1的属性而定,因为数字是抽象的现实。假若这两个1性质不同,那么会有两种结局。一是相加无意义,二是相加后其性质会发生质的变化,其生成物的性质与相加的两个1的性质截然不同。
比如,一头毛驴加一台电脑能等于什么呢?一台拖拉机加一个氧原子又能等于什么呢?但是,一条狗加一名警卫可以看守一个仓库;一个经理加一个办公室就可组成一个公司;一匹马加一台手扶拖拉就等于多少多少马力;一个碳原子加一个氧原子可生成一氧化碳。一个苹果加一个苹果等于两个苹果,即:1+1=2。
但是,一个气泡加一个气泡就不是2,而仍然是1,即:1+1=1;两小杯水加到一个大杯内,仍是一杯水,也是1+1=1;马克思的思想和列宁的思想加到一起,就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也是1+1=1;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也是1+1=1。1+1=2只是数量的增加,但1+1=1是能量的增加,这种增加会产生惊天动地的力量,就如两块云层相撞,瞬间会产生电闪雷鸣、倾盆大雨。认识到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就有无穷的益处。
现实中不乏有这种情形的存在,当一个人长时间从事某个行业的时候,长此以往地,会导致思维僵化。律师行业、法官行业也不例外,就比如,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不适合审理商事案件;做行政案件的思维就和刑事案件不同。
而往往这些思维被以“经验”的词语标注下来却不自知,就会忽略了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
在精益求精的现代社会里,专业化是任何行业的趋势。但是,律师行业却恰恰是容易产生思维僵化的一个行业,如何避免这个问题,除了在实践中以不同的案件锻炼自己的思维之外,更多的是要从自身的思维出发,不断地充实自己,以不同的思路对对待不同的案子。
民事案件也可以以行政案件的思维进行解决。正如《道德经》里的一段话,“道生一,一是无极;一生二,二是阴阳;二生三,三是阴阳配合;三生万物,万物是万事万物。”
同样的,案子也是瞬息万变的,我们不能以僵化的思维去看待每一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