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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律师:借钱,不是闹着玩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3/9 浏览次数:1910

褚中喜律师:借钱,不是闹着玩的

 

【导读提示】

 欠债还钱,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儿。而四川省A县的刘艳红、秦兰、秦水琴三人,借钱却借出了麻烦。钱不但没有要回,还被A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送进看守所。当事人亲属联系我时,也感觉像是“天方夜谭”,半信半疑。

不忍拒绝,决定接受委托,到实地一调查,真应了“一切皆有可能”这句广告词。经据理力争,A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非法经营罪”被撤销,三人“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也摘掉,公安局依法给予每人相应的国家赔偿。

一手操纵导演此案的开发商董事长程军,最终被A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董事长程军的儿子认为县委书记落井下石,故意整自己的父亲,实名举报县委书记李某。

2015年情人节当天,纪委将李某双规。今年初,C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受贿4000余万元。据媒体报道,如果受贿金额全部被认定,李某将是四川省受贿金额最大的县委书记。

【案情回放】

四川省A县位于四川盆地南缘,与重庆市、贵州省毗邻,长江、赤水河习水河穿流而过。盛产名酒,四川特色小吃“豆花”更是当地一绝。

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都是四川省A县人,三人碰到一起,是因为同一个矛盾纠纷的对象——房地产开发商程军。三人家里都小有积蓄,把钱放在银行,升值不大,就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共同把积蓄借给了程军。

程军名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把楼盖好,房子也开始销售,可就是不提还钱的事儿。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眼看着自己手里的借条诉讼时效马上就要届满,利息给不给暂且不说,怎么着也得把本金给先拿回来。三人一合计,就一起去找程军要钱。

刚开始还承诺还钱,后来就演变成“拖”,再往后就拒绝见面,也不接听电话,程军变成了大爷。三人被迫以“要求履行借款合同”为由,一纸诉状将程军诉至A县人民法院。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条和合同白黑字,想抗辩不还,对程军而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快,A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军应当立即归还117万借款和相应利息。

有了A县人民法院的“尚方宝剑”,三人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小百姓和开发商叫板,就像捅了马蜂窝,程军运用当地丰富的社会资源开始反击。

程军放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老子和县委李书记是铁哥们,你们准备好铺盖,去蹲监狱吧!”三人不信邪,认为A县虽偏远,但也是中国的一部分,也有人民政府,没有当成一回事。

程军说到做到,直接向A县公安局报案,称她们三人是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A县公安局工作积极,不多久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三人。而紧接着,当地法院以“先刑事后民事”之缘由,终止了之前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三人的家属经商量后,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帮她们代理此案。在帮她们三人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又牵扯出来另一个贷款给这个程军的担保公司。

这家公司的老板兼法定代表人吴大国也和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三人情况一样,在要求程军还钱的过程中,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给刑事拘留。于是,在代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又增加了一位委托人。

在刑事和行政类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越级上访的情况出现,我极力反对这样做。上访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一些过激言行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案件的解决。“约法三章”,不能上访,是我办案的习惯做法,为此,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承诺,在律师办理案件期间不得上访。

而这个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到底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治安管理行政行为,因为行为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影响力也不一样,所应有的解决方案亦会有所改变。

而确定涉案行为的性质,就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A县公安局能否举证证实当事人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第二,A县公安局的真实目的。

如果当事人的借钱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就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毋庸置疑。否则,就失去了侦查的前提条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目的,其行为就属于公安机关利用刑事侦查之名干预民间借贷纠纷。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立案,采取刑事侦查行为,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经反复和A县公安机关交涉,指出这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作为公安机关不能干预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已有明确规定,不能置公安部的禁令不顾,而去充当程军赖账的帮凶。本案中,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程军,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面对我提出的疑虑,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不置可否。其中一位民警坦诚说道:“我们只是服从工作安排,和三人远日无仇,近日无冤。”同时私下告诉我,“开发商老板程军和县委李书记关系很铁,这是打了招呼的案件,领导很关注,我们也没有办法。”

【柳暗花明】

案情经过一番周折,发生戏剧性变化,A县公安局在用足了刑事拘留期限后,突然决定释放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三人。呼吸到新鲜空气,才感觉到自由的可贵。

人虽放了,但“犯罪嫌疑人”的标签让处于小地方的三人抬不起头,唯有撤销案件,才是清白之身,这成为大家的共识。为此,我决定:第一,趋利避害,规避风险;第二,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依法赔偿;第三,应当追究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我以“要求确认A县公安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赔偿”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十几份各地法院的相同判例,都是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之名干预经济纠纷被判令违法的案件。

A县人民法院并不参考这些同类型案例,经过长时间的交涉,才迟迟作出“不予以受理”行政裁定。上诉至C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当然,这一切也在预料之中。

毕竟,法院敢判公安局败诉的不多,县一级的公安局长一般是当地政法委书记,而法院院长只是副书记。更何况是县委书记关注的案件,一旦确认违法,赔偿损失,大家面子都过不去。在启动程序之初,考虑到了这一点。

民间借贷除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外,本金和合理利息仍应得到支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绝不能把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该通知第二条指出:“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同时,19949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禁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

上述两通知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严禁公安机关违法任性,滥用刑事侦查权力非法干预经济纠纷。

从相关资料来分析,基本上能够确认A县公安局对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她们三人“非法经营”定性错误。其实质上就是打着刑事侦查的名义为开发商老板程军逃避债务做“挡箭牌”。

接到中级法院裁定,我们直接到成都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诉求:1.依法撤销C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指令原法院受理本案。对四川省高级法院没寄太大希望,只是想拿到一个法律文书后直接上最高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我也向C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市局对A县公安局实施个案监督。从北京到C市公安局,反复往返,更多的是电话沟通。值得庆幸的是,我的意见得到了C市公安局法制处的认可,书面通知我:“已责令A县公安局限期撤销案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赔偿损失。”

没几天,A县公安局分别作出编号为454647号的三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彻底将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三人“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标签摘除。经过进一步交涉,公安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对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给予相应赔偿。

 “经常走夜路,必会碰见鬼”,因为本案,让开发商向公众高息借款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不久,A县公安局刑拘了开发商老板程军,A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父亲被判刑,程军的儿子不愿意了,认为县委书记李某落井下石,把向其行贿的证据向纪委全盘抖出。2015214日情人节,县委书记李某被双规。

据媒体报道,李某受贿金额4000余万,C市检察院已经依法向C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涉案金额全部被认定,这位曾经叱刹风云的李书记将成为四川省受贿金额最高的县委书记。

最后不得不提一下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国的案子,吴大国脑子活,早年经商,曾从事过房地产开发,手中聚集了一笔闲散资金。开发商老板程军和吴大国本是老相识,程军急需资金,吴大国二话不说,借给了其592万。

吴大国要程军还钱时,也和刘艳红、秦兰和秦水琴三人的命运一样,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之名扔进了看守所。A县公安局向A县检察院提请批捕,面对各方面压力,A县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到C市检察院,施压力量又跟踪到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顶住压力,排除干扰,给出的意见是“不构成批捕条件”,市检察院准确执行法律值得尊敬。吴大国顺理成章走出看守所,经过一番周折,刑事案件也被撤销。

面对A县公安局给予的赔偿条件,吴大国坚决不同意,他希望公安局长下台。我多次和吴大国心平气和地谈心,把自己在做律师过程中碰到的遭报复的实例一一向其讲述,目的希望吴大国放弃心中的仇恨,不要再折腾,以免给自己带来新的麻烦。

“他要升职,已经公示,我向组织部投诉了他,我终于有机会出这口恶气”,一天中午,我接到吴大国的电话,他像中了大奖一样地向我报喜。“他终于也有今天,我要让他的仕途原地踏步走。”我心里一沉,建议他马上把投诉撤回,否则会有麻烦的,吴大国最终没有听取我的建议。

 不到半年,A县公安局再次将吴大国刑事拘留,这次的罪名为两项,一项是非法拘禁,一项是非法经营。我婉拒了再次代理,既有不想介入个人恩怨的想法,也为了规避风险。办理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报复律师很容易。

再后来,吴大国家属告诉我,吴大国被判处八年,我从网上也看到了该案的详细报道。许多专家、学者、律师为其叫屈,鸣不平。每想起吴大国,自责,心中隐隐作痛。

吴大国是一个好人,每次去A县,热情接待,用他的豪车送我去重庆江北机场。从网上的消息可以看出,有一位律师一直在为其申诉,希望传来好的消息。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有两点:一是A县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行为的性质;二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本案中,A县公安局实施的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打着刑事侦查之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同时,三人向开发商的借款行为也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根本就不是所谓的“非法经营”。理由如下:

一、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其在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时,其就是司法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对刑事侦查行为不服,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救济途径应当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程序进行。

公安机关的另外一个职能就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社会治安进行管理的行政职能。对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则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治安管理行政行为有明显区别,刑事侦查行为是刑事执法行为,基于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执法依据一般是《刑事诉讼法》,重在打击。而治安管理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一般是为防范各种危害治安行为的发生危害而做出,执法依据一般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在管理。

二、民间借贷和非法经营的区别和联系

民间借贷是基于信赖和一定的利息需求,为借款人提供资金,解决其燃眉之急,是一种互惠互利的民间经济往来行为,不属于经营银行的存借款专项业务,并没抢银行的“饭碗”。

而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两者的定义上可以对比出,两者是有明显的差别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经营虽然都有“盈利”的目的,但两者所依赖的媒介是不同的。民间借贷的媒介是“金钱”;非法经营的媒介是“市场经营和商品”。

早些年,国家政策趋于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民间借贷的保护、管理和引导措施都不尽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有点倾向于消极的态度,但也并非是政策及法律放任不管和不保护。尤其是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集中发生后,国家渐渐地已经开始重视民间借贷行为。

而我们自己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后个人借款给他人的决定,应三思而后行。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如果是准备往后收回借出去的钱,那么在借钱之初,就应该做好借款手续,完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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