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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很蹊跷的偷税和销售伪劣商品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11242
                                           一起很蹊跷的偷税和销售伪劣商品案

 

【导读提示】

为推动新农村建设,让更多农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某县政府在辖区大力推行改厕、建池民心工程。

如何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作用,县政府决定对外公开招标,项阳经营的建材门市部凭借价格优势和良好的业内口碑获得为该工程项目供应瓷砖的机会。

本以为和行政机关做生意稳赚不赔,万万没想到,最后不但34万元的货款没要回,自己还背上了偷税和销售伪劣商品的罪名,好好的门店也只能被迫关门。

我为该案做无罪辩护,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偷税罪不成立,但仍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决其缓刑,项阳恢复自由。

【案件回顾】
  项阳原是县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上级主管单位的一纸改制通知,让他一下成了下岗工人。为谋生路,项阳向亲朋好友四处借钱,凭借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在县里开了一家建材门市部,做起了建材生意。

多年苦心经营没有白费,凭借良好口碑,生意越来越红火。而此时,一单“大生意”正在走来。

20036,县响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投资改造部分农村沼气池,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作用,县政府采购办决定对外公开招标。
  同年7,县采购办通过当地电视报刊等多种方式发布采购瓷砖等物资的公告。后因听说项阳经营的建材门市部信誉好,质量也信得过,招标办派专人到店里送来应标邀请,并再三叮嘱该店销售人员:“一定要通知项老板参加投标。”

    项阳当即把这一好消息告诉了自己代理的瓷砖生产厂家,厂方即刻派代表赶到该县,经过和县采购办主任洽谈,厂方决定以低于市场销售最优惠的价位支持项阳参加投标。
  2003728日上午,县财政局二楼会议室开标现场,项阳的样品和价位引起与会人员的极大关注。一切都在意料之中,次日,县采购办派专人将《中标通知书》送到项阳店中。811日,项阳和县新能源办正式签约,合同总价57万余元,以应标样品为质量验收标准,货到随机抽样验收。

    项阳一直想回报养育自己的家乡。中标后,不管寒暑,落雨天晴,忍饥挨饿,按时送货。项阳不顾自身病情加重,一次又一次推迟去北京治疗的时间,就是为了很好地履行合同。

    然而事与愿违,项阳虽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供货任务,但县里却还是拖欠了他数万元的货款,始终没有结清的迹象。

    20039月下旬,县采购办要求按照第一份合同的价格和数量再次签订同样的《瓷砖采购合同》。由于第一次合作货款还不能按约定及时到位,让他在瓷砖厂家那里受了不少委屈,项阳不愿再合作。

    后经多次协商,并经主管该项目的副县长签字同意,在原合同的价款基础之上再加价6,双方才在2003101日再次合作,并签订第二份《瓷砖采购合同》,项阳同样按约完成供货任务。

供货全部完成,所有瓷砖验收合格,县新能源办公室累计拖欠货款34万余元。在项阳的多次催要下,2004111日,县能源办给项阳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4万的欠条,承诺春节后立即付清。

本以为有欠条在手,货款慢慢讨总能讨回来,没想到,10个月之后,项阳“讨”回来的却是一张《税务稽查通知书》。

一场“好戏”就此上演……

【庭前准备】
 
 若非亲眼所见、亲耳听闻,我无法想象项阳如此离奇的遭遇。

原来,就在项阳拿到欠条后没多久,县新能源办的部分农村改造专项资金被挪用一案东窗事发,项阳终于明白,县能源办承诺的所谓等春节过后政府资金到位立即付清不过是拖延的借口。

不仅如此,有县领导竟怀疑项阳之前获得供货资格涉嫌行贿,并要求县纪委调查核实。县检察院还多次传讯项阳及其爱人,要求交代行贿事实,最终查明行贿纯属无中生有。
  经历了这么多,本以为这下该付钱了,项阳多次持欠条去县能源办要钱,能源办负责人以资金不到位为由继续推延。钱没要到,却等来2004510日地税局的传询通知单。
  这时项阳因肾病发作,到武汉和北京等地治疗,时隔几天,县公安局开始电话传讯项阳,告知其涉嫌偷税,要求配合调查。同时,县质监局以产品质量检查为由查封了建材门市部的仓库。项阳以国家法律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应由工商部门查处为由提出异议,但质监局不予理会。
  20045月份,县质监局委托市质检所检验,部分瓷砖数据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048,县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就瓷砖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其中决定:1.拒付货款,并要求县能源局起诉项阳;2.解封经检验不合格的瓷砖发给农户使用。
  20041223日,县公安局对项阳采取强制措施。20054月,县检察院以项阳构成偷税罪、销售伪劣商品罪向县法院起诉。

事情越来越离奇,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接受了项阳家人的委托,准备为其出庭辩护。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项阳的家人告诉我,建材门市部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采用的是定税。为此,我到辖区税务所,找到税务专管员调查,核实项阳家人所称建材门市部为定税是否属实。

税收专管员虽同情项阳,但不方便在我作的《调查笔录》上签名,能够理解。最终我们采用了“录音”这一个双方都认为可接受的方式,如果上级怪罪,可以推说是律师私自录音的,并不是有意帮项阳。而录音这种证据,也可以防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律师发难。

我又赶到县地税局,竟然在厚厚的全县定税个体户名单中找到了项阳的名字。我要复印一份,工作人员说要请示领导,按做律师的经验判断,只要请示领导,大多是“拒绝”的代名词。

我想办法支走工作人员,快熟用随身携带的相机拍了下来。律师执业环境不好,正常的调查取证,竟然弄得像做小偷一样,如今想起来,仍觉心酸。

见到项阳,其无比委屈,自己老老实实做生意,县里也给了一些荣誉,突然之间怎么就变成了偷税和销售伪劣商品呢!“你获得过哪些荣誉?证书在吗?”我迫不及待地问道。

“有县诚信纳税个体商户、质量信得过门店、市消费者满意经营户三个奖牌,案发后都被收走了。”项阳一脸沮丧;“报纸还报道过我,质监局给的奖项还在报纸上公示过。”

我在网上搜索项阳的名字,2003年度市消费者满意经营户里发现了项阳建材门市部的名称,而且消息来源于县工商局。我当即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下载打印备份。

我又根据项阳提供的大约时间段,跑到市图书馆,借阅当时的报纸,一页页地查找。在报纸的不显眼的下方,我找到了县质监局的一个公示,字虽出奇的小,但我仍然见到了项阳的名字。

向后又翻了大约三个月,一篇“不等不靠,下岗工创业成功依法纳税”让我如获至宝,介绍的正是项阳,而且时间正好是项阳“偷税”的当年。我复印了一份,让图书馆帮我盖章确认,证明复议于市图书馆。

我又马不停蹄赶到报社,找到写这篇文章的记者,希望提供稿件的来源或通讯员的工作单位名称。“稿件是县地税局一名宣传干事陈虎传给报社的”,记者告诉我。和我的预测一样。

再次来到县地税局,在三楼一间不起眼的办公室见到“陈虎”,桌上的工作牌上“县地税局副股长陈虎”几个字格外显眼。趁陈虎倒水之际,我再次使用相机偷拍了下来。

“你们的宣传文化墙在哪?”我问陈虎。

“在办税服务大厅。”陈虎答道。

在办税服务大厅,50余工作人员的照片一览无余。这一次,我可以大大方方地拍照了。有了这些,证据才算固定妥当。

获取这类证据,从地税局索取不到,也不宜要陈虎出证明,会影响其在体制内的工作关系。只能在陈虎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地获取,既解决证据问题,也让人为难和尴尬。

这些证据,让我无法将项阳和偷税、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联系到一起。

【庭审交锋】

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项阳在县“五改三建”工程销售瓷砖过程中,绕过税务机关监管,采用隐瞒收入不申报的方法,偷逃国家税款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偷税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还认为:被告人项阳向政府工程销售瓷砖的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没有达到质量标准的瓷砖,销售金额100余万,其行为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

为支持自己的公诉意见,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会计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主张。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罪名前后矛盾,既然是销售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就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就不存在纳税的问题,纳税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何谈偷税?反之,如偷税成立,那么销售收入理应合法,销售伪劣商品罪就不能成立。

    鉴于此,我向法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县检察指控被告人项阳犯偷税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起诉书中的指控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1.同时指控偷税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属自相矛盾。

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项阳隐瞒销售业务和收入109万余元,采用隐瞒收入不报的方法,偷税72387.84元”。众所周知,任何税种的应税所得额必须是合法收入,违法所得只能没收,不存在征税的问题。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阳销售109万元瓷砖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既然犯罪,109万元的销售收入理应全部属非法所得,对非法所得何谈偷税!就好似对赌博所得以及贩毒所得等非法所得只能没收,不能要求纳税一样。

被指控的偷税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涉及的同为两批瓷砖,如果构成两罪中的任一罪,那么就意味着否定了另一罪的指控。显然,起诉书同时指控两罪是自相矛盾的。

2.县检察院公诉两罪程序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诉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就涉嫌罪名讯问嫌疑人,公诉机关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

从被告人项阳收到的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可以看出,县公安局是以偷税罪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也是以偷税罪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被告人收到起诉书时才知道自己不但被指控偷税罪,还莫名其妙地被加上了个销售伪劣商品罪。

公诉机关仅就“偷税罪”讯问了被告人,而突然冒出的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公诉之前根本就没有讯问被告人,显然,公诉机关剥夺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辩解的权利,属程序错误。

二、被告人项阳不构成偷税罪

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偷税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从刚才我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清楚看出,被告人是地税局确定的定时定额纳税户,每月已依法足额缴纳了应缴税款,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五改三建”工程材料招标是公开的,两次合同的交易额众所周知,不存在起诉书中的“隐瞒业务收入”一说。同时,当税务机关通知被告人就税务问题接受询问时,被告人积极配合。

地税局的税务稽查报告中记载“本次检查中,纳税人项阳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纳税资料”。当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时,被告人更是积极申报缴纳。所有这些均表明被告人项阳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

提请注意的是,就在案发当年,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陈虎以宣传干事的身份向报社供过一篇题为“不等不靠,下岗工创业成功依法纳税”的稿件,并刊登。如果项阳涉嫌偷税行为,县地税局如何解释这篇文章!

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偷税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开支或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又骗取所缴税款。

面对我质问被告人项阳的行为符合上面的哪一种情况时,公诉人称:“符合第(4)项”,即“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的”。本案中,税务机关从未通知被告人项阳申报,公诉人对“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应予举证。

同时,本案中也不存在“拒不申报纳税”的问题,县地税局的证明已证实项阳主动申报纳税16000元。另外,国税局的完税单也证实被告人已依法缴纳46012元税款和滞纳金3450元。

3.起诉书指控的“偷税金额74388.86元”无依无据。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偷税金额 74388.86元的依据恐怕就是“龙检会技鉴字(2004)第9号”司法会计鉴定。我认为,该鉴定不但形式违法,而且内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写出书面鉴定报告,并且签名”,而鉴定书上鉴定人的名字是打印体,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另外,县检察院是否具有会计技术鉴定资格?鉴定书后面没有依法附注资质证明,公诉人也不能举证证明该院具有司法会计技术鉴定资格。

从该鉴定23页可以看出,该鉴定是依县采购办两次实付被告人项阳572160元、640160元合计1212320元为应税所得额进行司法会计技术鉴定的,我提供给法庭的“欠条”和“民事答辩状”证实被告人项阳的实收款金额为86万余元 ,尚欠34万余元,并且欠款方已经决定拒付。

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实际所得才能征个人所得,本案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6万,34万在未收回之前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司法会计鉴定不但形式违法,而且鉴定基数错误,不具证据效力,74388.86元的偷税额明显无依无据。

三、被告人项阳不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伪劣商品罪,并且涉案金额为1092320元。我认为,这一指控实在令人费解,暂且不论瓷砖是否有质量问题,即便有质量问题,理应属民事合同纠纷,无论如何也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县政府采购办2003年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征集“五改三建”工程材料供应商,因被告人经营的建材门市部规模大、信誉好,采购办亲自派人送应标邀请函到建材门市部,再三叮嘱务必参加投标。

因属政府扶贫工程,被告人本着为家乡父老做点实事的初衷积极参与,并与厂家联系,要求厂家给最低价支持这项工程,很快厂家派专人来与县采购办等部门联系。在开标的当天,又向采购办提供了实物样品和报价单,随后,采购办通知被告人中标。

2003811日签订瓷砖采购合同,约定按样品抽样验收,签订合同后,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提供了厂家所在地质监局的《质检报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同年101日被告人应采购办要求再签第二份合同,被告人同样按约完成采购任务。

从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项阳主观上无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三大类:1.证人证言证实瓷砖有质量问题;2.质检报告证实瓷砖不合格;3、损失价格认定证明所有瓷砖仅值20余万。为全面剖析本案性质,我们特分别论证三类证据的效力。

第一、证人证言不具证据效力。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全部是各乡镇的农技中心负责人,内容基本上是听农民反映贴瓷砖时有裂断现象,我们暂且不谈其是否属传来证据,单就证明的内容来看,抽象笼统,含糊不清,瓷砖本身就是易损品,轻微破损属正常现象。既然发现了瓷砖有问题,为何继续使用,这不是坑人吗!

第二、检验报告不具合法性。该报告是受质监局的委托检验的,大家都知道,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和检验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范围,质监局只能管理生产环节的商品质量,该局违法查封进入流通领域的瓷砖后,委托市质检所检验,属超越滥用职权,该检验报告当然不具法律效力。

另外,即便该检验报告有效,也只能证明2004年购买的该批瓷砖不合格,而不能据此推断两次合同范围内的瓷砖都不合格。最后,既然是抽检,公诉机关有义务举证各乡镇“如何抽检”的证据。

第三,价格认定的形式内容均属违法。《估价报告签字制度》第二条规定:“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以上的注册估价师签名并盖章的估价报告为无效报告”。

同时,《估价规范》第八条规定:“完整有效的估价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估价师申明、估价的假设、限制条件、估价技术报告、估价技术路线方法、测算过程、估价结果的理由。”而本案所涉估价认定遗漏了这些至关重要的法定内容,且估价认定后面没有附注必备的估价师资格证明、估价机构资质证明和工商执照。

必须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县质监局案发当年给项阳的建材门市颁发过“质量信得过门店”奖牌,消费者协会也颁发过“消费者满意经营户”证书。就在获得这些殊荣的同一年,项阳却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的被告人,难道不觉得怪异吗!

综上,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偷税和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最终,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关于项阳不构成偷税罪的辩护意见,但仍认为其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判处其缓刑。

恢复自由后的项阳告诉我,他不准备上诉了,在小地方做生意难,生存不易,不想和当地弄得太僵。再说自己的身体也不好,及时去外地看病是当务之急。如今判决缓刑,恢复自由,这一结果自己和家人都能接受。

    我尊重项阳的选择,只要他和家人能平淡幸福地生活,作为律师,我只能祝愿。

【后记】

想起一部老电影《芙蓉镇》,该影片以芙蓉镇上几个普通小人物在“文革”前后个性被不同程度扭曲、异化,展示了小人物在没有法治的动乱年代的悲惨命运。

秦书田对胡玉英有一句经典台词“我们要像牲口一样地活着”!在没有法治的混乱年代,任何人的权利都会被蹂躏,尤其是底层的普通百姓。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在整个社会上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大众的心中不敬畏法律,不愿意去了解法律,认为法律和普通人无关。

其实恰恰相反,翻开越多案卷,你越会发现:一直以来,我们都是更需要法律的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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