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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因爱生恨弱女怒杀情人被判死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9/21 浏览次数:2539

      【导读提示】

韦香做了柯向楠9年的地下情人,在要求柯向楠给她一个交代的时候两人产生分歧。柯向楠为了“遮丑”,竟然要她嫁给他自己的儿子。被愤怒冲昏头脑的韦香最终挥刀捅向柯向楠,她自己也一并割腕自杀,最终她自己被抢救回来,柯向楠却离世。

此案被当地大小媒体报道,影响巨大。有人同情韦香是命运波折的外来打工妹,有人憎恨韦香是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韦香的妹妹委托我为韦香作免死辩护,希望能让自己的姐姐活下来。

开庭时,受害人家人坚决要求对韦香处以极刑,公诉人也不断强调韦香破坏他人家庭,又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面对公诉人和受害人家属,我作了免死辩护,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全案,给韦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我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未抗诉,韦香也没有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心灰意冷  一心寻死却没死】

韦香呆呆地望着铁窗外的高墙,一只爬墙虎的枝芽耐不住性子探出墙头。她蜷缩着抱紧了自己身体,贪恋那一点点的温暖,脑海里还是会时不时地闪过那个曾经给过她温暖的身影,可是她却亲手结束了他的生命。

她看着手腕伤口上缠着的纱布,哀莫大于心死。只是,真正想死的人没有死,不想死的人却永远地闭上了眼睛。韦香有时候会想,人生若只如初见多好,山高水远两不侵,碧落黄泉皆不见。没有开始,就没有结束。

10132号床韦香,有人找!”

护士毫无感情的声音也没能让韦香沉寂的内心有一丝的波澜。听到护士的喊话,韦香怔了怔,面无表情地从床铺上直挺挺翻身。像游魂一样,目光虚浮地飘到了门外。

“我们是公安局民警,现在向你了解有关情况,你应该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明白么?”病房内进来了3位民警,他们刚一坐下,就开始发问。

韦香有些发怔,过了一会儿,她才反应过来他们是在问她话。她木木地点点头,“知道了。”

“你都住院四天了,你有没有想过通知你的亲人或者朋友来医院看你?”他们问着。

“我没有亲人……也没有朋友。”毫无波澜地语气,仿佛是在说着事不关己的事情。垂下的眼睑遮挡了她眼里的情绪。

办案民警诧异地对视了一眼,“你不是还有爷爷和妹妹么?”

韦香的身体蓦地一僵,她将视线转向了别处,“我爷爷83岁了,年纪大了。我妹妹和我好几年都没有来往,我妈带着她改嫁后,我们关系就不好。我不想提她。”

她从母亲带着妹妹改嫁的那一天起,就对她们有了不一样的情绪。时间越久,以往的情分就越淡,慢慢地,就连亲情都没有了。

“说说你和柯向楠认识发展的过程。”

这是韦香在她杀了柯向楠后,第一次听人提起那个名字。脑海里立刻浮现那个让她曾经爱到骨血里的身影,她比任何人都爱柯向楠,所以当警察问起她和柯向楠的事情的时候,她愿意向别人诉说他们曾经的恩爱。

韦香边回忆边说,“我和他认识在10年前……”

只是韦香不曾想到,悲剧的开始往往毫无预兆。命运伸出手来,悄悄地把种子埋下,神秘地笑着,等待开花结果的那一天。

【阴差阳错  两人相识在饭局】

1996年4月的那天,19岁的韦香还是饭店里那个小小年纪的打工妹。

那天,饭店里来了一群客人,韦香和另两名服务员陪客人吃完饭后,一起到包房唱卡拉OK

柯向楠是中途到包房来的,他一进来就坐到了韦香旁边,并攀谈了起来。韦香见他仪表堂堂,沉熟稳重的样子,也就没有过多的排斥心理。她问他叫什么名字,柯向楠在她手心里先写了一个“木”字,又写了一个“可”字,微痒触感,热烘烘地辣了她的耳朵。

父亲早逝,母亲改嫁,她独自和爷爷一起生活,她15岁开始便在外打工养家。所以柯向楠如父爱一样的关怀,悄悄地温暖了她的心。柯向楠对她说了些宽慰的话语,两人越聊越投机。韦香觉得柯向楠有文化品味,对他颇有好感。

此后,柯向楠经常随一帮朋友光顾这家小餐馆。柯向楠没来时,韦香从不上楼陪客。一旦柯向楠光临,她便乐滋滋地陪同吃饭。这一细微变化,众人也看在眼里。柯向楠和韦香熟稔起来。韦香也知道了柯向楠身份,他是附近一家事业单位的主任。

一次,柯向楠醉酒躺在沙发上,他掏出一条黄色项链递给韦香:“一点小心意。”他不容拒绝的塞给了她。后来,韦香在附近店面打听,那条项链仅值30元,但她内心掀起了波澜:他的心里有她。

过了没多久的一天晚上,韦香与要求陪酒的一名男客闹矛盾,她独自倒在邻店的沙发上生闷气。韦香已经忘了时间过去了多少,直到柯向楠悄然进屋:“我蹲在马路对面,整整看了你3个小时……”那一刻,韦香心底升腾起一股暖流。

两人交往一年后,韦香与柯向楠终于冲破了那层防线,她成了柯向楠的情人。尽管柯向楠比自己大26岁,她仍义无反顾。自幼缺乏家庭温暖的韦香,正是柯向楠这个成熟男人给予她的关爱,让她情不自禁地沉沦。

【荒唐至极  他让她改做儿媳】

柯向楠对她说,女孩子,终归是要给自己攒点私房钱。所以,从1997年开始,韦香白天打工,晚上到一些娱乐场陪唱、陪酒,但她从不出台,只因这是她和柯向楠约好的。后来,她攒钱在城区中心地段买了一套房子。

随着年龄的增长,韦香渴望有个家。柯向楠就开始张罗着为她找男朋友,催她嫁出去。

2004年初,柯向楠从报上看到一名30岁的男中医征婚,便劝韦香去应征。韦香不太情愿,却经不住柯向楠好言相劝,与征婚男士见了几次面,但后来不了了之。她对柯向楠诉苦:“那人还是没有你好。”

此时,韦香却成为了柯向楠眼里的“烫山芋”:老婆管得蛮严,离婚不太可能;不将韦香妥善安置好,这段婚外情可能随时曝光。一想到这里,柯向楠就担心害怕。

在家人眼里,柯向楠是个谨慎小心、负有责任感、事业有成的男人。柯向楠和韦香约会大都选择白天,他从不和韦香在外过夜。

眼看着韦香没有“着落”,柯向楠不由心急如焚。他冥思苦想出一个“两全之策”:让韦香嫁给自己的儿子。为此,他与她长谈了一番:“当屋里没人时,我俩还可以在一起。在没退休之前,还可以贴钱给你用。这也算是对你有个交待……”

那怎么能行?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乱伦。

“柯向楠,你到底把我当成什么!”韦香怒目相对。

“我儿子条件还可以……”柯向楠苦口婆心地相劝。

拗不过柯向楠的好言软语,她勉强同意了。

2004年12月,柯向楠精心安排儿子跟韦香见了面,不料他们均未相中对方,此事便没了下文。

【孽情难断  她不要钱只要他】

2005年1月,韦香向柯向楠提出作个了断:要么结婚,要么分手,她不想这样不明不白。她为他流过两次胎,没有要过他的钱。她知道,她已经走的太远了,远的找不到自己,盲目了过去,丧失了未来,注定在逆天的道路上颠沛流离。

直到一天,柯向楠将7万元现金给了韦香,但韦香还给了他。她执拗地说:“我不要钱,只要你的人。”柯向楠进退两难,精神几乎崩溃。与此同时,一些风声传到他妻子的耳中。妻子对他收紧了缰绳。

4月25日,柯向楠精神恍惚地回到家中,扑通一声跪倒在妻子面前:“我在外面有了女人,她逼我离婚,她手上有一盘对我不利的录像带。她是条毒蛇,两个你再加上一个我,也对付不了她……”

柯向楠妻子感到事态严重,提议召开家庭会议,让儿子发表意见。3天后,柯向楠在家庭会议上公布了这段9年的婚外情。儿子反对父母离婚。此时,儿子才知恍然大悟,老爸当初说得天花乱坠的姑娘竟是他自己的情人!

看着人潮汹涌的世界,韦香望着城市的四角天空。混沌茫然的她不知道该何去何从。爱抑或恨?痛苦抑或悲伤?温柔抑或苦涩?所有的一切被记忆揉碎,铺天盖地向她砸下来。过去有过什么,将来会有什么,她不听,她不见,她不管,她不顾。她的整个世界只有柯向楠,只有他……

【酒店血案  她原本只想吓唬他】

她有时候会问柯向楠,幸福的道路总是这么短,他们可不可以停下来,赖着不走?但,柯向楠总是言而其他。

“没有你的天不蓝,没有你的日子真难,没有你的踪影期盼,没有你的音讯思念。”已经29岁的韦香心里并没有像外表看起来那么平静,她给深爱的柯向楠发出这条短信。柯向楠很快回电,两人相约在“老地方”见面。

吃过午饭,韦香在她与柯向楠经常约会的海景大酒店开好房间,柯向楠如约而来。一进房间,柯向楠一把抱起她,滚到了床上。激情过后,柯向楠起床顺手拿起韦香早就倒好的一杯水,喝了一口,感觉有苦味,想将杯子拿到卫生间清洗。

韦香狠下心,喊到:“过来,我有话说,杯子等一会再洗,你今天是来陪我的。”她掰着指头数,叙说起跟柯向楠相恋9年的委屈。柯向楠有些不高兴,说她哪壶不开提哪壶。

这时,韦香起身打开衣柜,拿出自己的挎包,亮出一把水果刀对柯向楠说,她不想活了,今天要死在他面前。此时,柯向楠还没有穿衣,他看着韦香,有些不以为然。正在这时,韦香的手机响了。她躲进卫生间接电话。

过了几分钟,突然有人敲门。韦香打开房间,一名叫白军的青年男子冲到柯向楠面前,气愤地说:这是我的好妹妹,你竟敢欺负她……

柯向楠被眼前的突发状况吓愣在那里。白军趁势迅速将柯向楠五花大绑。

看着这一切,韦香有些害怕了,她从包里掏出5000元现金,让白军赶快离开。随后,她掏出尖刀,开始割自己左手腕。鲜血溅到柯向楠的脸上,他躺在床上,面露恐色。

此时,已经被冲昏了头脑的韦香越想就觉得自己越委屈,她总觉得自己应该出口气,所以她挥刀就刺向柯向楠的脖子。看着柯向楠咽气,她将双脚搁在柯向楠的脚上,然后对着自己刺了十几刀。

韦香说:她其实并没有打算杀死柯向楠,只是想吓唬一下他。白军只是她在街上偶然碰到,请来帮忙教训柯向楠的。在柯向楠赴约前,她在杯里放了20多粒安眠药。

当意识渐渐迷离地时候,她看到柯向楠笑着对她挥手,就像以往催她赶紧回家一样。她忍不住的问出口,“你说,蛮荒世界,亘古宇宙,只留一个你,只剩一个我,我们是不是可以一夜白头,永不分离?”

一心寻死的韦香没能随着柯向楠离去,她意识清醒后,真的怕了,她拨打了110。她哭着求着柯向楠醒过来,她想告诉他,她错了。

可回应她的,只有死一般的沉寂。

【骨肉情深  危难时刻见真情】

韦香在接受民警询问的时候,该坦白的事实仍旧坦白,只是在民警问到她的亲朋好友的时候,她却始终不肯多说一句。那时候的韦香,连求生意志都是消极的。后来,民警通过户籍调查联系了韦香的妹妹韦玲。

原本担心韦玲会对韦香不管不顾的民警,在看到收到消息后立联系民警的韦玲,他们一直悬着的那颗心终是缓缓地落下。

她们姐妹两个都是苦命人,都在爱情里苦苦挣扎过。想到日渐消瘦的姐姐,终要离她远去的时候,韦玲的心里有一丝的恐慌。爸爸去世的早,母亲带着她改嫁,爷爷也对她曾经的任性生气,如果就连姐姐都要抛下她,那么这世上赖以依赖的亲情还能有谁给她?

所以,韦玲不想让她姐姐死。她四处托人找律师,想救她姐姐一命。可是,面对姐姐曾经的经历,不乏有人带着鄙夷心理劝她不要再做无用的付出。还有柯家人的恨,他们恨不能杀害柯向楠的韦香明天就被送上断头台。每次韦玲去找柯家人商谈的时候,都免不了被打骂着赶出来。

眼瞧着庭审的日子越来越近,韦玲多方打听之下找到了我,她希望我能救回她姐姐的命。

只是,我怕的却是,连韦香自己都没有了求生意志。那我们所做的一切,还有什么意义?

我在看守所会见室里等待韦香的时候,一直都在思索着如何与她沟通。

“你好,我是褚中喜,是你的辩护律师。”在她坐下后,我向她做了自我介绍。

“是韦玲让你来的吧。”韦香苦笑了一声,“她倒是好心。”

我心里不免对她的消极感到悲凉,明明正值年轻,却像是迟暮之人。

“韦香,你已经错了一次,难道还要错第二次?”许多人都是这样,死都不怕,却唯独怕活着。我继续劝道:“想想你母亲,难道你忍心看她白发人送黑发人?”

“你别给我提她。”韦香想都没想就打断我,“当初她带着韦玲走的时候,就已经不是我妈了。”

“那你爷爷呢,你就忍心看他老泪纵横地到刑场给你收尸?”我看着她已经有了一些触动的反应,继续说道,“你和柯向楠的事情我大概已经了解,如果你觉得你的死能够换来柯向楠的原谅,那就大错特错了。

你活在柯向楠‘爱’的阴影之下9年,这9年你哪点是为你自己而活着?你的世界里除了柯向楠你还剩下了什么?感情这个东西你正当的经营,你的投资会有结果。但如果你只是冒险的话,那不叫投资,那叫玩火。

你已经用青春祭奠了你的爱情,如果你连你的亲情也要抛弃,那我无话可说。生命里不是只有爱情,你也不是只为柯向楠活着。你母亲很担心你,她就在看守所外面,和我一起来的,别再倔下去了。”

虽然,韦香恨自己的母亲改嫁弃她而去。但听到自己的母亲就等在看守所外,她顿时失声痛哭,哭得就像一个找不着家的孩子。

血浓于水,母女连心,亲情,是这世上最纯粹的感情。

【曾枪舌战  法庭上免死辩护】

韦玲也给姐姐写了一封信,让我带进看守所给姐姐韦香看。渐渐地韦香开始有了改变,亲情的召唤不可能让她无动于衷。

有了这一层的改变,那么事情就会好转很多。我开始准备庭审上的事宜。

韦香杀人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不可能作无罪辩护,只能尽可能的在法官量刑的时候争取到减轻处罚的机会。丁香有自首的行为,这个结论断定的自信我还是有的。我认为韦香无性命之忧,但为了稳妥起见,我要韦玲和她的家属准备给受害人家属的赔偿款。

市中级法院的开庭如期而至,在例行公事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之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

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韦香故意破坏他人家庭,雇凶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建议法庭从重处罚,以净化社会风气”。

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紧接着补充道:“我的委托人除了要求被告作出赔偿,还坚决要求法院对“道德败坏”、“丧心病狂”的被告处以极刑。”

“我抗议对方律师法庭上公然侮辱诽谤我的当事人。”我气愤地向法庭说道,“只要未被最终定罪,她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请法庭予以制止并警告对方律师。”

“请受害人律师注意自己的措辞,受害人家属的心情能够理解,但作为专业律师,不能感情用事。”法官望了望对方律师,又把目光转向我,继续说道,“请被告人韦香的辩护律师继续发表辩护意见。”

“合议庭。”我向审判席点头示意:“受韦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韦香,并结合庭审调查、质证,我认为,韦香故意杀人罪名虽成立,但对方要求判处死刑明显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合议庭慎重量刑,给予韦香改过自新的机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韦香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一、韦香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项要件。

本案中,韦香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询问过程中表明自己是为了自首。完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韦香不仅无任何狡辩,还主动供述犯罪经过,如实交代,情节完整,细节清晰,构成自首。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特征,应认定为自首。

其二、韦香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韦香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2)韦香认罪态度非常好,没有任何隐瞒,细节陈述真实清晰,司法机关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障碍就侦破该案件,节约了大量的办案时间,节省了办案经费。

3)韦香真诚悔罪,其家属也积极筹款准备赔偿柯向楠家属,诚恳认错,并发自内心地希望弥补自己犯下的弥天大错。

4)韦香初入社会时只有15岁,虽然已经成年。但在成长过程中,因其所处的环境,加之没有人正确引导,所以导致其未对社会有深刻的了解,也影响了她正确的是非观。韦香母亲朴实善良,替女认错,借款筹资准备赔偿受害人柯向楠的家属。

其三、韦香不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杀人案件,一般很少判死刑,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杀人者与受害人之间,往往有着这样那样的恩怨,受害者往往也有一定的过错,此其一;其二,杀人者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个体,而不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轻,很难达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综上,韦香不属于罪大恶极或有严重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综合评定韦香的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及从轻情节,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量刑原则,给韦香一个改过自新和自我救赎的机会。”

 对一些细节性的问题,我没有过多阐述和论辩,我不想过度刺激家属。因为来旁听的许多是受害人的亲戚朋友,既要尊重死者,也要给活着的人留一点面子。既便如此,法庭上我还是受到攻击。

“你这种律师就是变态,把人杀了,还振振有词为杀人犯开脱,你还是人吗!”

我发表的辩护意见引起受害人家属的极大不满,旁听席上受害人的亲属有人竟然向我砸来矿泉水瓶,并高声叫骂。

被法官坚决制止。

 因为我也出生农村,所以对这些城里人自持高人一等欺负农村人的做法我非常反感。第二轮辩论意见,我彻底放开了,将全案细节逐一公开并论证,引起旁听席上交头接耳,唏嘘一片。

 法官宣布休庭后,我第一个签完字,迅速撤离,到一位很熟的法官的办公室呆了2个小时才离开。因为这种情况下,律师很容易受到情绪失控的受害人家属的攻击。回避正面冲突,保护律师自身人身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公正  法院判处死缓】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加上韦玲他们不断地和柯向楠亲属的沟通,终将韦香从阎王殿上给拉了回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

被告人韦香使用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白军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向楠家属要求被告人韦香、白军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但所提赔偿的数额应依照相关的规定计算。被告人白军的亲属表示愿意代为一定的赔偿,本院予以准许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韦香打电话报警归案,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所获全部赃款,此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韦香、白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作了客观认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白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525日起至2007524日止。)

三、被告人韦香、白军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744元(含被告人白军的亲属向本院交付的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支付。

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白军违法所得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感想】

◎聊聊离婚那点事儿

问世间情为何物,值得用生命去等待和交换?这个问题,不要问正在爱的人,他们意乱情迷,给不出清醒的答案;也不要问爱过了的人,他们不见得能给出答案。当爱消逝如飞雪时,剩下的只是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

我们无人可问,也无人可答。每个答案都不会完全一样。爱情是千古的疑难,是上苍留给人最大的谜题。

前段时间《离婚律师》电视剧的热播,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个社会现状,那就是现在人们对“离婚”这件事的态度愈来愈轻浮。诉讼事件中,离婚的原因也都是千奇百怪的,有为了争一口气离婚的,有听父母的安排离婚的,还有因为家里争马桶离婚的。

这个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往往都是免费的, 空气是免费的,真情是免费的, 信任,忠诚,理解等等都是免费的。可人往往都在追求一些有偿的东西,而忽视了这些本身既免费又珍贵的东西。

那些昏庸的皇帝老是说,江山是奸臣葬送掉的,江山市红颜祸水葬送掉的,其实都是自己葬送掉的。生活中我们更应该要检点自己的问题,赢要赢得明明白白,输也要输得心服口服。

有的时候,人就是太幸福了,所以才会出事。相互在一起搀搀扶扶的往前走,步履蹒跚的才有可能走的更远。

◎再聊聊第三种爱情

生活的法则是:一颗阴暗的心,永远托不起一张灿烂的笑脸;爱情的法则是:一个花心的人,永远得不到一份永恒的爱。

任何一个魔鬼的背后,都有一个纵容的天使,任何一个受害者都有他可恨一面。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看到周围的舆论一边倒地指责第三者的插足,可是我们不要忽视了,只有那“第三者”一人,在爱情的纠葛中她(他)一个人是不能兴风作浪的。他们在墙外等,是因为墙上总有个探出头的花;墙上有朵探出头的花,是因为墙内总有一种存在在推波助澜。

很多时候我们都在彼此羡慕,然而,如果真正的翻开每个人内心的封页,就会发现其实我们都活得都很无奈,当我们不懂得爱情的时候,爱情却与我们擦身而过,当我们已经成家立业之后,却突然发现一个真正的他在向我们招手。

但此刻大家都已经是成年人,更不可能像小孩子一样肆意妄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要承担,每个人都还有未完成的旅行。生命的康庄大道里,沿途的诱惑有太多,如果你禁不住诱惑,轻则破财免灾,重则丧命黄泉。韦香和柯向楠的爱情,就是最好的例证。

恨的根源终究是爱,而一个人最大的无情,是对你根本就置之不理。

◎再聊聊律师

律师的工作,最好还是始终坚持职业的考量和标准,这才是其长于普通人的特点和天职。法律与普通人希望律师做到的,首先还是律师基于职业的意见和判断,因为普通人对法律的评判标准并不熟悉,才需要律师的帮助;至于谈感情,这并不是律师的本职和长处,普通人会有自己的判断。

所以我觉得,律师不适合做人生导师,因为这只会让律师容易感情用事。

其实这个案子已经过去十来年了,某著名杂志曾跟我交谈想报道这个案件,出于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我拒绝了他们。

时间是最能消磨爱和恨的存在,当一切的恩怨情仇都渐渐地湮没在历史的滚滚年轮之中的时候,我们不经意地提起,却终是抵不过生命的短暂即逝。

人不是从一生下来就是罪犯,也没有谁甘愿在铁窗里蹉跎一生。有人恨不能将犯罪分子千刀万剐,也有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会问,如果杀人能救你心爱的人,你杀不杀?

杀人犯法一个自古以来就让人思索的话题,但一旦犯罪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法理无私的那一面,错就是错了,没有那么多借口。但在法理仁慈的那一面,它又给了那么多人一次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诉讼案件中的恩怨纠葛错综复杂,孰是孰非我们即便是身位律师,可谁也说不清楚。只是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尽人事,忠于职。

【法条链接】

《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19988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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