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提示】
“瘦肉精”是一种动物用药,学名莱克多巴胺。将其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人过量食用后会产生恶心、腹泻,尤其对心脏病人更有生命危险。
2011年,刘军(化名)因销售“瘦肉精”被刑拘,刘军的父亲请我辩护。
此前,中央电视台连续几天在黄金时间报道,号称此案为“全国最大的瘦肉精案”。刘军所谓“悔罪”的镜头也频频出现在荧屏,舆论讨伐狂潮已经呈现一边倒的局面。
该案由公安部统一协调全国公安机关配合侦破,涉及16个省63个市,金额巨大,案件牵扯广大,让我不由联系到当年办理的“三鹿奶粉案”中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的张彦章。
案件先后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两院指定由湖南司法机关管辖。接受委托后,我不断与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并在法庭上据理力辩,竭力排除媒体审判和舆论轰炸对此案的干扰,刘军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情回顾】
刘军专科毕业后,因为工作不好找,就听从父母的安排跟着当地的一位师傅学兽医。如果刘军是那种安于现状的人,他可能也就不会经历后来的这些事情。
可刘军不是。
他自认为男儿志在四方,就应当成家立业有担当。为了闯拼出自己的事业,刘军毅然决然辞别家人,做了“北漂”。
刘军在北京呆了半年,因为种种的不适应,又回到了老家,在当地一家单位做销售。刘军脑子灵活,也因为在北京呆过一段时间,业务能力强,所以深受老板赏识。后来刘军所在的公司重组,生产销售的产品属刘军完全不懂的领域,他因此就直接辞职了。
当时,刘军的老板对他说:“以后有合适的产品我还会找你。”
因为业务往来,刘军认识了一位来自天津的老板石大海,石大海就介绍刘军给黑龙江的张静认识。石大海和张静看刘军头脑灵活,做事果断毫不拖泥带水,就有意拉他跟着自己一起干“事业”。
刘军问张静,“我什么都不会,你是不是太高看我了?”
如果说刘军没有心动,那是假话,他“北漂”过,干过销售,又到了一定的年纪,心里早就想闯出个名堂来。可是,面对着石大海和张静抛出来的“橄榄枝”他又犹豫了,因为他也就是个专科毕业生,还是个没有任何背景的人,他们凭什么就会对他高看一眼。
紧接着,石大海和张静下一步的诱惑就来了,他们承诺给刘军高利润。面对石大海和张静允诺的高利润,刘军决定试一试,短暂犹豫之后点头答应跟着他们做下线。
刘军虽然做过兽医,可是他并不清楚张静口中的产品“瘦肉精”到底是何东西,张静只告诉他:“销售站都知道这个,也不会死人,国家也无明文规定,你只管放心大胆的去干,你如果有能力挣得多,那就全是你自己的。”
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讲,刘军做的还是销售工作,只不过,他需要先从石大海或者张静那里拿货,然后他再高价销售出去。
刘军从张静手里购进“瘦肉精”,初期是每公斤2000元,他以3000至4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售出。随着销货量的增加,刘军从张静那里拿货的价格也逐渐降低至每公斤1700元,到后来的每公斤1500元。
刘军留了个心眼儿,机缘巧合之下,他又认识了另外一个供货商穆良泽,这人承诺给他的价格是每公斤1200元,刘军担心穆良泽这人的东西不对,就先小量从穆良泽手里拿了一点“瘦肉精”,并和张静手里的货进行对比,发现是一模一样。
刘军渐渐地就转移了供货渠道,除非是穆良泽手里的货供应不上的时候,他才会从张静手里继续拿货。
刘军头脑灵活,知道自己私自销售的是添加剂,为了躲避有关部门的调查,轮流使用国内的各大小快递。并且,分别在不同地点作为收发货地点,并买了10多张身份证,办理了许多的电话卡和银行卡。所有业务往来,均通过手机和无线电设备完成,通过快递发货。
盈利越来越多,也促使刘军的野心也越来越大。刘军为了弄明白“瘦肉精”到底是什么东西,就自行研究了它的化学成分。发现其构成特别简单,并且在美国并不禁止销售莱克多巴胺。他还了解到,“瘦肉精”新陈代谢快,只要严格地遵循用药规定以及停药期,是不会有残留的。
而刘军也在网络上注册了多家农产品科技公司,并且在网站上分别推出A、B、C三类不同“品质”、不同“价格”、不同“品名”的产品,其实都是同一种“瘦肉精”,只不过是产品包装不同。
在高额利润下,刘军也开始发展自己的下线,并将自己读大学的弟弟刘天也拉进来一起做。他对弟弟并没有特殊照顾,而是让他从普通的收发货流程开始做起,一个月最开始工资是1700,后来涨到2000。
刘军沉浸在自己的“宏图大业”之中的时候,东窗事发。
湖南当地检疫站检测出屠宰场生猪体内含有大量“瘦肉精”,直接将受牵扯的500多头生猪做了无害化处理。警方也随之介入,当刘军被警方调查的时候,他才意识到,自己做的买卖国家是反对的。
【舆论压力】
2010年6月,湖南省隆回县畜牧部门对一养猪户贩运的生猪做常规检测时,发现异常。经检测,这些生猪的尿样“瘦肉精”呈阳性。隆回县立即对喂猪的饲料及359头猪查封并销毁。
随后,湖南警方成立专案组,控制了4名饲料经销商。经审讯,警方发现江西省南昌县一个公司生产“瘦肉精”饲料,并将其端掉。
厂长曹某某等人交代,他们生产的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不仅销到湖南,还销到全国10多个省市。
由于案情重大,2011年1月,公安部将这起案件列为督办案件。
中央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反复播出刘军“忏悔”和“认罪”的画面,其他媒体也“跟风式”地轮番轰炸,大有不把刘军判处死刑不罢休的阵势。
刘军的父亲找到我时,源于我曾经办理过“三鹿奶粉案”,两个案件都涉及食品安全,比较类似。刘军的父亲寝食难安,最终决定到北京找我,希望我为刘军辩护。我对刘军的父亲说:“这起案件全国关注,我只能尽力而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不要怨我。”
刘军的父亲也是一个读书人,比较通情达理,他也知道案情重大,让我放心开展工作,只要尽力就行。
介入刘军案件后,我发现此案还有另外的背景,2011年,双汇“健美猪”事件被315晚会曝光。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把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列为严厉打击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全国各大小媒体闻风而至,但凡有“瘦肉精”丁点蛛丝马迹都会进行大篇幅的报道。
刘军案件的审查以及起诉,都在这个敏感时期,媒体的步步紧逼、国家的严厉政策,所有的一切经历又让我仿佛回到了“三鹿奶粉案”那段时间。
人们恨不能将所有“瘦肉精”的涉案人员都被立即处以极刑,就连辩护律师也不想放过,认为是替邪恶辩护。舆论道德上的绑架,已经让律师到了战战兢兢的地步。
我总是在想一个问题,人是更需要被认同呢,还是更需要被理解?这两者是不一样的,被认同可以带来一种存在感和自豪感,被理解会给你带来一种幸福感。
可我并没有总结出一个答案。
活鱼逆流而上,死鱼随波逐流。有人说:“真的很累吗?累就对了,舒服是留给死人的。”“苦”才是人生,“累”才能磨练,“变”方能解脱,“忍”才是坚强,“容”才是智慧,“静”才是修养,“舍”才是得到,“做”才是拥有!如果,感到此时的自己很辛苦,告诉自己:容易走的都是下坡路,坚持住,因为你正在走上坡路!
常言道,大喜易失言,大怒易失礼,大惊易失态,大乐易失察,大惧易失节,大醉易失德,大话易失信,大欲易失命。
所以,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选择屏蔽网络上的一些攻击性言论。只有静下心,才能有更佳的状态。
【山雨欲来风满楼】
此前,焦作市中级法院对“河南‘瘦肉精’案”中的主犯刘襄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刘襄等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最担心的是对刘军也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诉,一些媒体不怀好意地将两案对比,进行报道,一边倒式的舆论审判趋势明显。
在一次会见刘军时,他告诉我一条重要线索,他的“上线”兼“启蒙老师”张静在天津被判刑。张静被指控的罪名对本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需要取得张静的《刑事判决书》,这对本案的走势至关重要。
我当即从邵阳赶到长沙,再从长沙直飞天津。经过软磨硬泡,我拿到《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罪名是“非法经营”,刑期6年。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定性,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向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我回到北京后,立即把这份《刑事判决书》复印了一份通过EMS的方式邮寄给承办警官。
我又上网查询“莱克多巴胺”,想知道到底是何物?有多大的毒性?国际上的态度?
发现“莱克多巴胺”并非那么可怕,在技术先进的日本、美国以及周边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并不禁止使用,只是对使用量有一定控制,在生猪出栏的一个星期前停止使用,让激素排除干净。
而且网上有许多专家对“莱克多巴胺”的性质、成分、功能,发表了一些理性认识的文章,还有一些专门的专家论证。可以开出,“莱克多巴胺”并非剧毒巨害。
我把这些网上的信息汇编成册,直接交给了邵阳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希望办案人员能进一步正确认识和理解“莱克多巴胺”的性质,使案件不向对刘军不利的方向发展。
有了张静这份《刑事判决书》和网上对“莱克多巴胺”性质的文章作参考,我的心里顿时踏实多了。
2011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南省检察机关管辖本案。2011年12月20日,湖南省检察院指定邵阳市检察机关管辖本案。2012年3月1日,邵阳市检察院又将此案移送至北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被移动到区一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出乎我的意料,这对本案是一个重大利好。估计不会被“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因为该罪是可能被判死刑或无期的案件,而这样的案件一般由地市一级的检察机关向同级中级法院起诉。
在案件移送到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后,我仍主动找到承办检察官“坦白认罪”,并呈上从天津调取的张静的《刑事判决书》,希望对刘军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指出了本案的其他一些从轻情节。
正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此,我还提交了经反复推敲写出来的《法律意见书》,希望检察机关能接受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2012年月19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刘军提起公诉,在起诉书里这样写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刘军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从张静和穆良泽手中以每公斤12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莱克多巴胺共2000余公斤,并安排被告人罗斌、潘某等人负责中转、发货,以每公斤1700元至3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曹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58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军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拿到这份《起诉书》时,我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有点小窃喜,努力总算没有白费。检察机关没有套用“河南瘦肉精案”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这意味着此案大头向下,已经朝着刘军及其父亲可以接受的方向在发展。
【辩护与判决】
2012年6月29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我在法庭上发表了独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军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没有异议,但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况,请合议庭高度注意。”我首先表明了基本观点。
我望着公诉人和审判席继续说道:“本案在刚侦破之初,公安机关不断向媒体通报全部案情,号称‘中国最大的瘦肉精案’,中央电视台滚动报道,使全国舆论一片晔然,人尽皆知,搞‘一边倒’式的舆论审判。我认为,舆论监督不等于司法审判,新闻报道也不等于案件本身。”
就刘军的积极认罪态度或悔罪表现问题,我着重强调了以下三点:
1.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通过整个案卷材料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刘军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邵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曾多次在我面前表扬被告人刘军:“敢做敢当,非常配合,是一个真正的男人,比较少见。”
2.积极主动交出赃款,家人代缴罚款。
在隆回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军时,其根据办案人员的安排,将所有银行卡中的11万余元全部取出,作为赃款交给了案件承办人。其父亲也在2011年向隆回县公安局主动缴纳了6.5万的罚款,以减轻被告人刘军的罪责,这些应当理解为是被刘军在真诚悔罪。
3.促使同案犯潘某投案自首。
刘军被抓获后,积极和家人联系,通知同案犯投案自首。刚才我提供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刘军将通知和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的意识表示提供给办案人员,希望办案人员传递给其家人。最终,办案机关将该信息告诉给了被告人刘军的另一辩护律师,最终促成潘某的自首。
就刘军的立功问题,我指出:
刘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无法掌握的上线和下线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往来账户等重要信息,促使公安部能有效地指挥全国公安机关抓获众多的犯罪嫌疑人,打掉多条生产线。
邵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曾对我讲:“抓获刘军花费了60余万元的经费。”按此推算,如果没有被告人刘军的积极主动配合,全国公安机关会花费更多的办案经费,极有可能达不到如今的破案效果。
本案中,刘军提供了上下线的所有信息,也对公安机关安排的辨认嫌疑人积极予以了协助和配合,最终促成全案侦破,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就本案中刘军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后果,我论述了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发生时国家对“瘦肉精”的销售并没有禁令。
在2011年12月24日中央六部委发布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之前,国家对莱克多巴胺的管理只有农业部2001年的一个《通知》,该通知中只是规定禁止使用和添加,并没有规定禁止销售。根据一般的法理,公民可以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刘军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不可能对国家繁多的规定一一记住。
所以,在对刘军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到2011年12月24日之后国家才明令禁止,犯罪行为发生时国家并没有禁止销售“瘦肉精”这一客观事实,这和明知故犯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性的区别。
2.被告人刘军没有参与生产环节。
刘军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销售环节,没有任何生产,也没有直接指使他人生产,更没有自己在饲料中添加和指使他人添加。
我曾为“三鹿奶粉案”中的销售三聚氰胺的被告人张彦章辩护过,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张彦章和三聚氰胺的生产者李军的量刑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说莱克多巴胺有毒有害,责任也不能全部由刘军承担,饲养人也应担责。
例如:卖出的刀,如果用来切菜,就是食品工具,用来杀人,就是作案凶器,挂在展览馆,就是艺术品,卖刀的人不可能控制购买人对刀的最终用途;再如:喝酒半斤酒可能有益身体健康,喝一斤酒能伤害身体,喝两斤酒可能就有生命危险。生猪养殖户过量使用“瘦肉精”的危害后果不能仅由刘军承担。
3.仍在进口使用过“瘦肉精”的冰鲜猪肉制品。
本案破获后,全国猪肉价格狂飙,为了平抑物价,又进口使用过“瘦肉精”的冰鲜猪肉制品,令人费解。我国之所以要禁止使用“瘦肉精”,不是担心所谓的有毒有害问题,而是担心饲养人急功近利、没有道德底线地过量添加,危害群众健康。
4.本案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时非法经营罪量刑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的重要根据。至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食用了“瘦肉精”猪肉制品后发生中毒或死亡案例,不能凭借着中央电视台等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就将案件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
也不能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就将此案定性为“全国最大的瘦肉精案”。在前面我已经讲明了观点,新闻报道不等于案件事实,舆论监督也不能代替司法审判。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武断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是不能成立的。
同时,我就本案存在的几个特殊情况,向法庭提出:
1.张静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
张静既是刘军的上线,也是刘军销售菜克多巴胺的“启蒙老师”,作为本案的同案犯,其最终在天津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张静所获刑罚对本案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对于作为张静下线的刘军的量刑,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
2.刘军被查获的“瘦肉精”没有流入社会。
公安机关抓获刘军时,从其仓库中查获了560公斤“瘦肉精”,我认为,该数额不应当计算在非法经营额中。因为刚才公诉人认为,张燕购买“瘦肉精”销往境外不算犯罪。那刘军被查获而没有销售的560公斤“瘦肉精”也不应计算在非法经营总额中,不排除刘军也有可能像张燕一样销往境外。
刑事证据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唯一的,不能有其他解释或可能性,而刘军被查获的560公斤“瘦肉精”是销往国内还是境外,公安机关并没有固定这方面的证据。最后,被查获的“瘦肉精”并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不可能造成危害。
综上,刘军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请合议庭排除舆论干扰,综合考虑全案,依法对刘军从轻判处。
2012年8月10日,邵阳市北大塔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军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我在会见刘军时,他说道:“我对这个结果相对满意,可以接受,接近预期,所以决定不上诉,认罪服判,接受惩罚,早日回归社会。”
“你家人都挺担心你,尤其你有一个令我羡慕的父亲,好好表现,争取早点出来。”我对刘军说道,“你的妻子说她会照顾好小孩,等你回家。”
刘军眼红了,在听到自己年事已高的父母拿出养老的钱为他补缴罚款想为他争取减刑的时候,30多岁的他骤然无言以对,一直不停地干搓着脸。
刘军的父亲为了儿子的案子,不断长途奔波,求过人,睡过廉价的旅社,直到判决出来都没有放弃。刘军的父亲,使我想起了当时刚刚去世不久的父亲,如果我遇见了意外或不测,谁会为我奔波操心。所以,我很曾羡慕刘军有一位好父亲。
2016年6月19日是父亲节,我拨通了刘军父亲的电话,5年了,电话还是通的。在电话里,刘军的父亲告诉我:“刘军在湖南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被多次减刑,大约在春节前后就可以回家了。刘军的小孩很聪明,儿媳妇把家庭维系得很好。”
挂上电话,突然如释重负,感觉很轻松,这个家没有因为刘军的10年刑期而破裂。
【后记与感想】
一、故宫“正大光明殿”里的情理法则
写道快结尾的时候,让我想到了故宫。
故宫的正大光明殿,不知有多少人对其印象深刻。
陈道明版的《康熙王朝》在第四十五集,有一康熙怒骂群臣的片段。当时,康熙说了这样一句话:“正大光明,说的容易,身体力行,又何其难呐……”
在庭审之前,有刘军下属的亲人接受媒体采访,曾哭诉道:“他一个打工的,老板让他做什么他敢不做么……”
明知上级违法而不劝诫,这是愚忠;明知父母做法错误而不劝阻,这是愚孝;明知朋友知错不改而不劝告,这是愚义;明知爱人知法犯法而不阻止,这是愚痴;明知自己一错再错而不悔改,这是愚蠢!
无论是权力机关的人员,还是行商之人,抑或是你我,都应当以“正大光明”四个字扪心自问。但,“正大光明”并不是咄咄逼人。
揪着别人的伤痛不断补刀,这不是自律,这叫刻薄;恪守陈规不知变通,这不是听话,这叫迂腐;面对他人退让盛气凌人,这不是自信,这叫狭隘。
刑罚的本质不仅仅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说,亦有防患于未然的教育的成分在里面。而对于未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本就不存在报应之说。因此,如果仅仅用“报应说”或者“目的说”来定性刑罚,又过于狭隘。
我个人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指:刑罚自身所具有的以教育和规避犯罪行为为本质,从而以处分为表现,通过以恶制恶、以损害对损害的手段实现社会治安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一直都在竭力推行“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200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阐明:严宽相济的形势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要进行区别对待,既要做到有力打击且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与统一。
而这也是我在刑事辩护上,竭尽所能的原因。我不是圣人,更不可能无时无刻都做到慈悲为怀,但让我冷漠面对一条鲜活的生命,我做不到。
也许这是异类的存在,可正像是鲁迅先生的一句话:这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二、媒体认罪和舆论审判的危害
一段时间以来,舆论审判,媒体认罪,有愈演愈烈之势。中央早已提出依法治国,而媒体不是司法机关,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不一定能掌握案情的一手资料,有些报道难免与实际有出入,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有部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为坐实案件,让犯罪嫌疑人在媒体上低头认罪,以彰显所谓的“法制胜利”。其实质上就是让媒体为自己“背书”,以示自己是“公事公办”。
舆论绑架,媒体审判,央媒认罪,都不是法治思维,这和游街示众没有本质性的区别,甚至危害更大。如果司法机关对案件自信,根本无需媒体助威呐喊。
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媒体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造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回到本案,根据当初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好像刘军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判处其死刑都不为过。而事实上本案只是一个普通“非法经营”的案子,并没有什么背景。
回头再看当初媒体的狂轰乱炸,确实令人深思。
希望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要再受到舆论的干扰,希望媒体客观公正报道案情,不要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