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孟为珍、马宝兰因不服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滨环管[2008]237号”、“滨环管[2010]021号”、“滨环管[2010]076号”、“滨环管[2011]42号”、“滨环管[2011]34号”、“滨环管[2010]011号”、“滨环管[2010]018号”、 “滨环管[2010]99号”、“滨环管[2010]100号”、“滨环管[2010]098号”、 “滨环管[2010]035号”, 委托本律所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审查,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已分别作出“盐行环复字[2014]第1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2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3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4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5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6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7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8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9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10号”、“盐行环复字[2014]第1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