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孟为珍、马宝兰因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09]851号)”《关于批准滨海县2009年度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4009号)”《关于批准滨海县2009年度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挂钩)》、“(苏政地[2009]4031号)”《关于批准滨海县2009年度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挂钩)》、“(苏政地[2009]6073号)”《关于批准滨海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第2批次(2010年度)建设用地的通知》征地批复,委托本律所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过审查,现江苏省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5月14号受理该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