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00-284

为打破保险潜规则本所律师代理当事人挑战中国保监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3 浏览次数:2958


为打破保险潜规则本所律师代理当事人挑战中国保监会

本所讯(管理员 姚丽丽)申请人陈女士是中国人寿某分公司的重点客户,自2001年以来购买该公司的各种保险,因保单具有借款及信用卡还款功能,为了使保单借款金额、借款次数、还款方式等不受限的权利落到实处,经过平等协商,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时,该中国人寿分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承诺函》。

《补充协议》和《承诺函》都对保单借款次数和还款方式做了明确的约定,在此前十余年里,申请人一直是不受限借款,信用卡还款,无任何违约记录。但是20134月份某日,申请人到分公司办理借款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接到上级通知,对保单借款次数设限,一年最多四次。同时,不允许申请人使用信用卡还款,并向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关于加强保单借款服务管理的通知》。

除中国人寿外,信诚人寿也存在上述霸道行为,对陈女士依约所为的行为无理拒绝。    

两家保险公司置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于不顾,公然践踏诚信,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主管机关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应该依法进行查处。

为此,陈女士委托本所律师于20137月份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希望其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对中国人寿、信诚人寿进行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惩治保险公司“说一不二”霸道做派。没想到中国保监会,接到申请之后,草率的将申请书等同于一般的信访材料,直接转给了中国人寿、信诚人寿。

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于20131023日依《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同级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答复意见,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对中国人寿、信诚人寿进行惩治。

据不可靠消息,昨日,中国人寿董事长杨明生调离。


详见媒体报道

中国人寿封堵客户投保权限 谢绝承保被指不合法

2013090305:04 来源:搜狐理财

 

中国人寿谢绝承保通知书 


   



    因规定一张保单一年只能贷款四次而产生的纠纷案,客户陈女士让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坐上被告席,经历多次庭审至今还仍未有判决。然而,近日中国人寿的一纸谢绝承保通知书,再次激怒了这位有着13年保险消费经验的投保达人。

  对于苏州籍的陈女士来说,自今年4月以来,和中国人寿的保单借款纠纷让她走向了维权打官司的道路。用陈女士的话来说,她俨然已经从一位热衷于保险理财、非常认可保险的保险消费者历练成一位维权斗士。

  国寿谢绝承保欲退保

  陈女士向搜狐理财记者表示,她于8月14号在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购买16万元的国寿鑫丰两全保险,但8月16日接到苏州分公司客服电话要求我在合同外再与他们苏州分公司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即所谓的告知书,内容就是一张保单限借4次且还款不得用信用卡,否则将把她的保单做退保处理。(见上图)

  在陈女士看来,这是霸道欺压投保人的可耻行为,她坚决不会同意并强烈抗议这种霸道行径横行保险市场。“我保费已交并适时到国寿分公司帐户,他们收了钱签了电子保单却再拒保,实属无赖行为,更何况我与苏州分公司还有承诺书及协议书的约定呢。”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褚中喜律师在接受搜狐理财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人寿单方面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签订保险合同后又单方面退保并不合法。

  褚中喜指出,既然陈女士再次投保,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成立,就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双方来说都应该有约束力,而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必要要经双方同意,否则就是单方违约,投保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一场承诺书引起的官司

  事实上,陈女士提及的承诺书及协议书,还要追溯于2011年。

  陈女士是中国人寿10多年的老客户,一直利用中国人寿的保单贷款偿还信用卡欠款,2011年5月1日,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首次限制用POS机还款,陈女士对此不满,最终,2012年1月,中国人寿对陈女士作出承诺并达成协议。

  承诺书及协议书均说明: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承诺对陈女士及其先生的所有保单有效期内均同意其通过信用卡进行保费交费和借款还款业务,期限为2012年1月19日至2032年1月19日。

  然而,在今年4月份,当陈女士来到中国人寿苏州新区分公司办理保单借款时,被告知公司总部新出规定:一张保单一年限借4次,且拒绝其用信用卡刷卡的方式还贷。因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寿告上法庭,其目的非常简单——请求法庭判令保险公司取消借款次数限制并接受信用卡偿还借款。

  事实上,如果不是亲眼所见陈女士投保的各类保单,很难想象她的全方位保险理财意识。自2001年至今,陈女士全家人有100多张保单,基于以往良好的信用记录,她在银行有120万的信用额度,而各家保险公司交了近170万元的保费。

  就算陈女士与中国人寿深陷官司,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在各渠道封堵她的投保权限,却无法改变她对保险理财的热衷,她仍然会购买全方位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进行各种保险理财配置。

  “我与中国人寿限借限还的政策对抗了两个月,我与国寿及江苏、苏州两地保监局声嘶力竭的抗议,发了几十份邮件打了无数个电话,没有一个人听我把问题说清楚 ,大家有维权意识的同时,要有风险保障的意识,市场的不诚信并不能把保险的保障功能全盘否决。” 陈女士告诉记者。

  保监局:法律法规无保单借款限次规定

  记者在苏州保监分局发给陈女士的投诉回复信上看到这样的情况陈述:2013年4月18日,苏州市民陈某某因对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限制其保单一年借款次数不超过4次的规定不满,向我局进行信访投诉(苏州信字〔2013〕108号)。经过我局调查,目前我国法律和保险监管规定中并无关于保单借款次数的限制性规定,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于其与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

  苏州保监局称,按照《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相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不在我局受理范围内。据此我局依法对陈女士进行了明确答复(苏州保监信告〔2013〕108号),建议其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而2013年8月26日,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回复陈女士信访投诉的告知书上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已将来信转送中国人寿,并要求妥善处理。



                         
             
 
中国人寿保单贷款案庭审现场:被逼与客户签约

               http://www.enorth.com.cn  2013-06-21 14:10


 61910多年老客户状告中国人寿一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女士与被告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及其各方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

 

    中国人寿称与客户签约被逼的

陈女士是中国人寿10多年的老客户,多年来,一直利用中国人寿的保单贷款偿还信用卡欠款,201151日,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首次限制用POSS机还款,陈女士对此不满,最终,20121月,中国人寿对陈女士作出承诺并达成协议,承诺书及协议书均说明: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承诺对陈女士及其先生的所有保单有效期内均同意其通过信用卡进行保费交费和借款还款业务,期限为2012119日至2032119日。

 对此中国人寿辩称,约定承诺书和协议书是因为先前工作中有一点点小失误,陈女士又投诉到苏州保监局,保监局没有受理,当时临近春节,苏州保监局为了响应保监会的维稳,我们被逼无奈才签订了这份协议书与承诺书。

  借款新政“被逼”出套现理由?

  截止到目前为止,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变更过,中国人寿以前一直同意陈女士不限次保单借款,法官表示,如果没有总公司限制借款次数的新政出来,中国人寿会阻止陈女士的借还款行为吗?会指责陈女士套现、套利吗,陈女士续交保费和信用卡还款的合同及承诺书均已有了约定,陈女士没有违约。

  保单贷款偿还信用卡欠款属于套现吗?

  业内著名的保险法专家对金融界保险频道表示,保险法中没有具体到保单贷款的法律规定,但是就保单质押贷款本身而言,其根本作用在于能够满足保单的流动性和变现要求。理论上认为,流动性是金融资产的基本属性,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都需要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保单作为一种金融资产也不例外。保单质押贷款有别于商业贷款,首先,保单持有人没有偿还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定义务,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非一般的借贷关系;其次,保险人不必对申请贷款的保单持有人进行资信审查,只需要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审批贷款,而商业贷款审查较严格。保险公司对于保单贷款的使用和去向也无权过问。

  陈女士拥有中国人寿23份保单,被保险人都是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及其夫妻双方,庭审中,被告中国人寿又对陈女士夫妻关系及其结婚证复印件提出质疑,还对陈女士的银行电子帐单提出质疑,目前,陈女士已将结婚证原件以及银行盖章的电子帐单递交给法院。

  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



保单连环贷款的门道:国寿限次保单贷款惹官司

           2013年06月22日 00:01  经济观察报  我有话说

  欧阳晓红 张虹

  6月1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了一宗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不过,通过这件纠纷案可以管窥保单连环贷款的“门道”。

  两个月前,当苏州籍陈女士来到中国人寿(13.74,-0.05,-0.36%)(下称“国寿”)苏州新区分公司办理保单借款时,被告知公司总部新出规定:一张保单一年限借4次,且拒绝其用信用卡刷卡的方式还贷。

  这打乱了陈女士在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周转的“保单贷款——信用卡还贷——保单再贷款——信用卡再还贷”资金循环链。因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寿告上法庭。

  激辩限次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方的国寿法律代表以陈女士涉嫌非法套利、套现、违反社会良责为由抗辩,并认为陈女士提供的依据素材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不能成为陈女士主张权益的理由。

  中国人寿法律代表认为陈女士的频繁借款影响国寿公平服务大众的平等原则,其行为浪费了国寿的服务资源。自2007年至2013年4月,陈女士发生了1400多次保单借贷行为。但尚无一例违约,其保单亦从未出过险。

  有意思的是,法官当庭询问国寿,其以前一直同意陈女士不限次进行保单借款,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国寿总公司限制借款次数的新政没有出来,国寿便不会阻止陈女士的借还款行为?更加不会指责陈女士违背社会良责或者套现、套利?而从证据链的角度来讲,陈女士续交保费和信用卡还款,国寿的合同和承诺书均有约定,陈女士是否违约?

  基于案情的复杂,法庭当日并未判决。

  事实上,“我一个月可能都要循环借贷还款四次以上,不要说一年四次了。”6月18日,陈女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她说,她在国寿有23张保单,保费规模超过113万,可以贷款的保单现金价值约为30万。国寿新规令她不得不从股市斩仓拿出现金,归还保单贷款,损失很大。

  陈女士不理解的是,保单借款是根据其所购买所有的保险险种的合同约定行使的正当合法权益;至于交费及还款方式如何选择,中国人寿保险合同之客户服务指南第5条有规定,客户可任选一种方式:银行转帐、银行代收、支(汇)票、POS机、现金。而她选择的是POS机,并就此种交费方式与苏州分公司签订了协议,苏州保监分局也有备档。国寿为何不考虑个案的特殊性,要闹到今天这一步?

  在陈女士看来,现在苏州国寿分公司限制其借款次数违反了《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她的120万信用额度与保单都是真实的,借款也是真实的,只是充分发挥了两个时间(银行55天免息期、保险公司的两个保单续期有效期)的功能效应。因此,如果风险防范更严的银行方面认为不正常,早就会起诉她。

  陈女士坦言,常人可能很难想象她的全方位保险理财意识。自2001年至今,全家人有100多张保单,基于以往良好的信用记录,她在银行有120万的信用额度,而各家保险公司交了近170万元的保费。

  从2007年开始,她便开始“玩转”银行信用卡与保单贷款的资金周转功能,即充分运用信用卡55天免息期与保单两个月的交费续期周期。在二者相加近四个月的时间里,陈女士采用“保单贷款——信用卡还贷——再贷款——再还贷”的方式,帮助家人实现购买全方位高额风险保障的保险诉求。

  问题在于,国寿用常规思维来判断陈女士的频繁借款行为,但陈女士认为是正常现象。当陈女士强烈抗议国寿限制借款和不准其用信用卡还款的行为时,国寿江苏省公司称其行为涉嫌套现。“钱套现到哪里去了,在国寿的113万保费中,现金价值只不过30万左右,其他保险公司的保费都是以消费型为主。”陈女士表示不解。在问及陈女士为何偏偏选择使用国寿的保单贷款,她说,因为国寿是央企,未来有保障,肯定不会出差错。另外,还因便捷性——她开车去离家不远的国寿苏州分公司办理保单贷款,停车可免费。

  4月25日,陈女士接到国寿苏州分公司客服经理的回复电话称,经过国寿省公司的认真研究决定不限制其保单借款次数,但前提是要和陈女士再签订一个协议——还款不能用信用卡。

  事实上,在陈女士与国寿2012年1月20日的协议书里的第三条明确约定,即陈女士和配偶名下的所有保单均可以用信用卡交费和保单借、还款业务。

  于是,作为原告的陈女士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继续按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即不得限制原告借款次数;此外,被告继续按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接受原告使用信用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限制信用卡偿还借款而已造成的利息损失48508.6元及后续的利息损失。

  保单贷款规模高企

  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说,2011年下发的相关监管文件规定,保单贷款规模不得超过现金价值,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并未对贷款次数做出限制性规定。

  但他表示理解国寿的做法,防止潜在的保单贷款累积风险。此宗案例让其感觉,陈女士似乎总是在欠债缴纳保费,可能会存在过度透支的问题。不过,只要是合同有约定,国寿的做法就无可厚非。

  事实上,近年来,保单贷款规模快速增长,不排除存在客户投机套现潜在风险,或导导致保险公司间接做大保费规模的案例。

  而根据国外经验,“为预防保单贷款挤兑风险,国外监管机构曾规定,客户获取的保单贷款,保险公司有权在6个月之后发放;不过,迄今为止,尚无一家保险公司执行该政策。”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说,在其看来,国寿若执行贷款限次新规,应该履行提前告之客户的义务。“保单贷款只是帮助客户解决短期融资问题,利息相对较高,理论上,一年有四次借贷行为已经足够。为何需要不断重复去融资呢?”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中,国寿的保单质押贷款增幅最慢。险企2013年一季度财报显示,险企保单质押规模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其中,国寿一季度保户质押贷款规模410.86亿,净增11.9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约为12%。目前,国寿的保单借款利率为5.6%。

  相比较国寿的保守作风,新华保险(22.52,-0.03,-0.13%)中国太保(17.08,-0.23,-1.33%)中国平安[微博](35.61,-0.03,-0.08%)要激进的多。中国平安一季度保户质押贷款规模204.37亿,净增加额为18.7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约6.58亿元,增幅达到53.9%。新华保险与中国太保截止到2013年一季度分别共计有44.69亿元及62.06亿元的保单质押贷款规模,与2012年末数据相比分别有6.03亿元及5.23亿元的增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到93.3%与41.0%。

  而上述四家上市险企2012年报数据也显示,四大险企的保户质押贷款规模总计达到了约680亿元,其中国寿与中国平安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分别达到398.93亿元与185.58亿元的规模,占整个市场规模的85%左右。“陈女士的情况只是个案,她显然是一个理财高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微博]说。他认为,理论上,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贷款,监管制度上并无限制,一次合法,十次亦合法,她利用资金周转期功能消费或购买保单,真实交易前提下,并无不妥。央行打击的是信用卡提现,并未限制消费。





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10-63922284 
邮箱:bj444444@126.com 
网址:www.wanbolaw.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 
方广场S座10层(北京西站正对面) 
邮编:100038


 

版权所有: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