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安等诉鄂州市人民政府被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受理时间:2013年8月23日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姓名:李海安等4人
被告名称:鄂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律师:褚中喜
承办律师:褚中喜
律师助理:姚丽丽
简要案件:1999年2月2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机关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鄂州国用(1999)字第2-22号),李海安等4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鄂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李海安等4人不服,委托本所律师起诉市政府,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