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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和公章管理使用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6/22 浏览次数:1960

      北 京 市 万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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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登记和公章管理使用办法

 

 

鉴于近期连续出现因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介绍信、指派函等法律文书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再度发生,强化风险管控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除授薪律师承办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外,其他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所律师承接案件一律在内勤处按案件性质、类别办理案件登记并编号。

1.民事案件登记内容为: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案由、标的额、代理费、办案机关、代理阶段、律师签名。

2.行政案件登记内容为:当事人、行政机关、联系电话、案由、代理费、办案单位、代理环节、律师签名。

3.刑事案件登记内容为:委托人、被告人、联系电话、涉嫌罪名、代理费、办案单位、代理阶段、律师签名。

4.非诉讼法律事务登记内容为:当事人、联系电话、法律服务事项、标的额、代理费、承办律师。

5.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登记内容为:聘请单位(个人姓名)名称、服务期限、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

三、本所公章由内勤专管。委托代理合同盖章,原则上应交纳代理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交纳代理费,经本所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批准,可延迟交纳,但最迟不能超过30天。延迟期间届满,仍不能交纳,承办律师应无条件将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如数退回。本所指派函,承办律师未交纳代理费,内勤一律不能出具。严禁出具盖有本所公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函、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四、律师确因特殊原因需借用委托代理合同的,必须经本所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的严格审核后,出具统一编号并填写有承办律师姓名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仅限一份,10天之内没有签订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必须退回本所。

五、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或包干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财务室统一管理,由财务室监管支付,实行多退少补,包干方式除外。否则,视为律师个人私自收费,责任自负。

六、承办律师申领与承办案件相关的行政介绍信、调查专用介绍信、会见被告人(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应如实填写存根联和正式联,填写的内容必须和登记的案件相对应,严禁出具上列空白介绍信。

七、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指派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文书,未经本所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审核,一律不能盖章。

八、内勤人员违反上列规定,违规出具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指派函、介绍信等,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与承办律师共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承办律师为牟取个人私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上列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函等法律文本的,本所将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律师手中已经持有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函、介绍信等应全部退回律师事务所,经统一登记、编号及填写对应案件内容后再行使用。否则,本所不予认可,视为私自办理案件,引发的风险自行承担。

十、自即日起,本所启用新版委托代理合同,原律师持有的空白老版委托合同不得再行使用。

十一、新版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函必须由主任律师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有效使用。
    十二、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当月应付提存延后6个月发放。情节严重的,该案提存本所不予发放,并视情况予以劝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2013620



 

北 京 市 万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派 函

 

            (201  )京万   字第   

                      

本所接受            的委托,依法指派                 律师,担任贵单位正在办理的                   一案      的委托代理人。

特此函告!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201       

 

 

善意提示:1.没有主任律师签名或私印的指派函无效

          2.欢迎对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或举报

          3.向律师直接或变相索贿,本所一定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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